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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3 10:17:1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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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考勤制度

1.全体民-警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坚持签到和请、销、休假制度。

公安派出所考勤制度

2.民-警参加会议、学习、劳动必须坚持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学习、劳动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方可。

3.杜绝迟到、早退、中途溜走串门现象,民-警工作时间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旗局民-警外出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派出所正副职外出,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派出所民-警外出1天以内由本所负责人批准并签字后向分管领导汇报,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未按规定请销假的,按旷工论处。(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4.局领导病事假或离开本地区,必须向林业局领导请假并经批准方可,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及时报告。

5.因公出差 、下乡执行任务人员返回驻地后第二天正常上班签到,有特殊原因的,必须经领导批准。需要休假的,执行休假制度。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6.执行统一行动或紧急任务时,非因极其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7.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8.国家进入紧急状况或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无特殊原因不返回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9.考勤表及请销假记录由专人负责,不得代签、超签。旗局成立警务督察室,领导抽查考勤记录及值班记录登记,第一次发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者给予诫勉,第三次发现者严肃处理。

10.民-警请病假在1周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周的,其超过天数按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扣除。请病假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11.民-警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按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扣除。

12.民-警超过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提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即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20元。

13.民-警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日扣除100元,旷工全年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开除公职。

14.在年度考核 中,民-警事假不得超过20天,旷工不得

超过6天,民-警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民-警的一切评优及立功受奖资格或延期晋升警衔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5.各派出所,要做好考勤工作,旗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16.工作人员出差、下乡、加班 、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占用节假日、双休日时,可申请在当月补休,有特殊原因或单位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补休的,可推迟到下月补休。

17.民-警的婚丧假、产假、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考勤制度2015-08-05 13:22 | #2楼

为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民-警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队伍良好的纪律,特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全体在职在编民-警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各单位应建立请销假登记台帐和考勤档案。

二、民-警休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其它必须请假情况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请假应事前申请,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前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请假1 天以上的(病假等除交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外)均需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即认可有效。民-警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或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经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或先休假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民-警请假获准后,应将本单位工作或本人分管的工作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因公、因私、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息需要续假者,必须于请假到期前,由单位、本人或委托家人及时提前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凡需续假者必须重新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效,委托他人请假(急病除外)或未经批准先离岗后补办手续的,不予认可。

五、要逐级请销假,一般不准越级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1. 机关民-警、部门副职请假3 天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 天以上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2. 部门正职请假3 日以内的,填写《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3日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部备案。

3. 局党委成员请假必须由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报政治部备案。

六、请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必须延长假期的,要先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履行续假手续的,可委托内勤或单位领导代办。对不请假外出,未经批准超假或愈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

七、民-警休假、请假期间要保持与单位的联系,特别是与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并必须保持移动通迅24 小时开通,遇有紧急工作任务,必须按要求到达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岗位,并按照批准权限按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凡不按时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八、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不得请假。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岗位,原批准假期自行注销。完成任务后,可继续休假,假期顺延。

九、政治部是全局请销假、考勤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建立请销假、考勤登记台账,严格检查督促各单位请销假、考勤制度的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人员的请销假情况,确定专人对本单位民-警进行考勤,并于每月5 日前将考勤统计表和《黄山市公安局民-警请(休)假审批表》一并报市局政治部。

十、本制度由政工部门、纪检、督察监督、检查和抽查,并纳入机关年度绩效 考核 。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政治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另作规定的,依国家规定执行。

屯溪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请销假暨考勤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安考勤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 (办私事)需延长出差 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 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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