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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14 01:20:37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贸易金融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午休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 时至12 时,下午14时至5:30分。 

第四条  考勤方式: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登记制度,人力资源部每周统计考勤记录,并在周末进行公示,并在当月底根据考勤记录扣发考勤工资。 

第五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考勤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按流程填写《外出申请单》,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包括出去吃早餐),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必须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因公请假前必须到找工作代替日办理交接手续,并留下联络方式,没办交接手续的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假期未满已回公司的到人力资源部处消假,如假期已满而未及时回公司者必须申请延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公司日常考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 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星期六视车间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假),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如作息时间调整公司另行通知。

第三条 考勤采取刷卡或签到方式。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反映员工 的出勤情况。

第二章 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包括正常出勤、出差 、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丧假等。

一、 正常出勤

第四条 员工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到达和离开公司,即为正常出勤。在下列情况下,视同正常出勤:

1、 因公出差且已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2、 在市内办公事,不能按时上下班,部门经理同意或签字认可的。

二、 出 差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超过3天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均报人事 部门备案。

第六条 员工出差,因工作原因超过预计时间的,应提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出差审批人说明情况。逾期不归、又未提前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三、 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或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天的,按当天旷工处理。

第八条 员工请(替)人刷卡或签到的,视同双方当事人迟到或早退,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一次者,给予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月累计二次者,扣发2%;月累计三次者,扣发10%,并给予批评教育;月累计四次者,扣发20%,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月累计五次以上者,辞退 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 。

第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 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虽获批准,后经查实属蓄意捏造事由的;

3、 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者;

4、 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虽要求续假未被批准的;

5、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刷卡或不签到,事后又不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的。

第十一条 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0%;月累计旷工二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20%;月累计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月累计旷工四天以上的,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50% 。

四、 事 假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负责人批准后,可不记为事假:

1、 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的(不含路程);

2、 员工持有学校通知,参加家长座谈会的;

3、 持有医院或保健站通知,带子女打预防针或体检的员工,每次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

4、 有相应证明,修房或搬迁,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天的。

5、 后勤人员当月有加班 且正常请假未超过加班 时长的,可扣除相应的事假时长。加班时长一月一更新,不累计。

第十三条 事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小时扣除工资为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8;试聘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试聘期相应延长或视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五、 病 假

第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休息,需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事前不能办理,或在假期内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公司上班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患有传染病的员工,必须遵医嘱休息至病愈。

第十五条 正式员工凭医院证明,每月可享受二天有薪病假;试用 期员工不享受有薪病假。有薪病假不能累计使用。

第十六条 病假以天为单位,正式员工每月累计2天以上10天以下的病假,每天扣除额为员工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

长期病假影响工作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试用期员工病假每天扣除额为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试用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试聘期相应延长,或视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六、 工伤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以下情况负伤休息,可享受工伤假:

1、 在工作时,遇到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意外伤害。

2、 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活动而遭受伤害。

3、 在上下班或出差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害。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凭工伤证明、医院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期待遇

1、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有正常的工资、效益工资、奖金等待遇。

3、 工伤医疗期满后,身体条件允许而拒绝上班,没有正当理由的,视同旷工。

4、 因工伤造成残疾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抚恤。

七、 婚 假

第十九条 员工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初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条 如果配偶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视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婚假应在结婚当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婚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八、 产 假

第二十三条 产假

1、 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婚的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生育难产时,可增加产假15天。

2、 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另增加晚育优待假30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凡在生育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一个月优待假。

5、 产后做结扎手术的另增加假期21天。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 放环休息3天;

2、 取环休息1天;

3、 男结扎休息7天;

4、 女结扎休息21天;

5、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20天;

6、 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

第二十五条 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而请假,视为病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日期视为病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可享有效益工资,但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员工效益工资的平均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时,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九、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即享有探亲假:

1、 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7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二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

4、 到外地休探亲假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再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 休探亲假企业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未休探亲假的,公司不再补发相应补贴。

十、年休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来公司工作满1年,可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假期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 公司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年休假限当年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分期休假。当年未休假的,公司不再发相应补贴。

十一、 丧 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异地奔丧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三章 各种假期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假,两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超过两天的,由负责人签字批准。

各部门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可外购,统一格式即可),假期在两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假期超过两天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员工请假审批单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试用期员工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请假。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请婚假、探亲假、公休假、产假等,均应妥善安置好工作,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经批准休假的,应于假期期满后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 加 班

第四十二条 加班人员到达公司后,必须打卡。月末人事行政部负责核实加班人员考勤记录,对于无考勤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统计。

一般性加班,申请加班人员在加班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报主管经理审核、责任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的《加班申请单》,交人事行政部存档。

生产车间员工加班,统一由车间班长填写集体加班申请单,报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的《加班申请单》,由车间班长保存,月末统一交人事行政部存档。

指令性、临时性加班,可在加班后补填《加班申请单》,人事行政部负责核对考勤卡打卡记录,对于无考勤记录的加班不予统计。

对于紧急加班的工作人员,由公司统一提供工作餐;一般情况下加班,公司不提供工作餐。

第四十三条 人员加班期间,不得带领外人进入公司。一经发现,对未造成公司财产及技术资料损失的扣除本次加班费用的30%;如造成公司财产及技术资料损失,加班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满6小时,按其本人日工资计入当月工资;不满6小时的以实际加班小时工资计入当月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鉴于其工作职责的性质,公司不支付除工资以外的加班报酬,但服务工程师、司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冲减当月事假。

第四十五条 定时工作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事员和生产人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服务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司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考勤制度与原有关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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