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的规定

时间:2022-04-14 05:49:09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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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1、什么是加班加点?

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

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加班加点均属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

资料来源:《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2、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资料来源:《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属于(1)、(3)、(4)、(5)、(6)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4、经过什么程序批准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第四十一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冀劳[1995]14号),用人单位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5、加班加点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对此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6、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第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是享有休息权利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但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是否违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3月25日)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8、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安排补休。

9、用人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六小时40分钟?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指什么?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即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规定的4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11、银行系统哪些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70号)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

(1)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②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③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2)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法律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1、加班加点的条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看出是否要加班加点取决于职工本人的意思表示。对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单位不得因此而扣发工资,更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2、加班加点的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愿意而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1)、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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