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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

时间:2022-03-28 00:40:4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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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

  为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对中夜班费和部分岗位补贴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爱汇网小编整理了加班费夜班费规定,欢迎大家的阅读!

加班费夜班费规定_夜班费发放标准

  加班费夜班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对象为特殊工种及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及地调科研人员日常业务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由于临时增加工作任务需加班的,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按实际天数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 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由所统一安排值班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计发,不足4小时者,不得发放值班费。

  2.双休日及夜间值班:

  ①保卫人员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标准计发;夜间巡逻按每晚每人4元标准计发。

  ②门卫夜间值班夜餐补助标准为:18:00-24:00时,按每人每班2元标准计发;0:00-7:00时按每人每班4元标准计发。

  ③驾驶员双休日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平时八小时以外领导安排临时用车,由部门安排补休。

  ④电工双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日常夜间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标准计发。

  ⑤医务室及其他公益服务岗(维修等)八小时以外及双休日临时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

  3.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补贴标准:

  ①本所职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每天按3元标准计发工地补贴;如有特殊任务需晚上加班4小时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晚4元标准计发夜餐补贴;双休日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加班费。

  ②外聘或返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加班费及夜餐补贴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于每月28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 本所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夜班津贴不等于夜班费

  夜班津贴不是夜班费或夜里加班工资,夜班津贴发放与所发对象夜里上班是不是加班没有必然联系。

  首先,夜班津贴,是异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鲁劳发[1997]360号《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显然,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单位内部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的同时,仍应发放夜里加班的'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24号)规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2、后夜班:8-12元/工。”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性质,该通知进一步表明:如果认为某职工在煤矿加前夜班,其每班加班费应发6-10元,而不论上几个小时,那么,将是明显不合情理的荒谬之论。

  其次,当心以略为丰厚的夜班津贴发放掩盖夜里加班工资未发的真-相。夜班费参照加班费之“费”,通常应理解为“夜班劳动所得”,但是,实践中,一些单位对职工夜间的加班劳动根本就没依法发放劳动报酬,而是仅仅发放法定意义上的“夜班津贴”,象征性地表示一下,普通职工群众误以为这夜班津贴,就是夜里加班所得的微薄工资。国务院部门及各省政府规章均规定了夜餐津贴的发放方法,因为黄细花,我揪出了苏劳薪[1995]23号《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它竟然是个16年没有与时俱进的“老规矩”,如果上常日班的某甲因工作需要夜里上班超过23点,在我们江苏可以享受夜班津贴5元,依据个税法,该5元不能计入应税收入。该通知同样佐证了企业不能因为甲受领了5元,而拒绝发放23点以前加班情形下的工资报酬。

  事实上,当前企业职工上夜班,获得夜班工资理属当然,有些企业老板可能发放夜餐津贴,但能同时发放夜班津贴的真是少之又少。

  深圳加班费夜班费不属最低工资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强调,最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不仅员工正常上班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企业如果“动最低工资的底线”将受罚。

  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最低工资调整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目前有的企业虽然发给员工的工资没有低于最低工资,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这也是违法的。

  按照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3元/小时进行计算,员工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不得低于19.95元/小时、26.6元/小时、39.9元/小时;休息日、节假日如果一整天加班,最低工资分别不得低于138元/天(即:1500元÷21.75天×200%)、207元/天(即:1500元÷21.75天×300%)。其中,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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