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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期加班制度

时间:2022-04-14 07:46:2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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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期加班制度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调动驻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维护驻场人员休假权益,兼顾公平,对员工 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 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节假日期加班制度

一、加班的原则

1、健康第一原则。各工作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效率至上原则。各工作部门须有计划的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工作加班、跟进项目建设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没有必要的加班进行严格控制。

3、符合法律规定原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政府办公楼项目常驻现场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人员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项目建设所有现场常驻人员。

三、加班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为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领导安排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时,按正常的工作时间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才能允许常驻现场人员加班:

2、项目建设现场的常驻现场人员的加班工作由***统一管理,由加班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件),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备案(报送时间:工作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节假日前两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部负责人,在第二天上午10:00前或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0:00前补交)。每月末**部对驻场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汇总,报经领导批准后,财务支付加班费。

3、各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的加班人员进行管理,加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好加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和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汇报。

4、**部负责对各部的加班人员的加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补贴: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个小时以内的;

(3)开会、培训 、应酬、出差 的;

(4)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加班人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

(5)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6)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

(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

(8)项目办临时聘用人员,如卫生工、保安、门卫等人员;

四、加班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现场人员都各单位委派工资情况较难准确掌据,为了同工同酬,兼顾公平,以月平均工资3000为基数保守计算:

1、工作日加班,连续加班3小时的80元,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0元。

2、公休日加班,每人每天270元。

3、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每人每天400元。

五、附则

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报领导审批后按新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定企业加班时间和假期规定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加班时间的?超过多少加班时间是违法的?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假期的?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费要怎么算?中国 人才 网小编为大家分享: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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