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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加班工资规定

时间:2022-04-14 08:15:1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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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加班工资规定

论铁路的“基本工资”

铁路企业加班工资规定

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而主管铁路工作的铁道部在自己内部文件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本人分别按劳动部的规章和铁道部的文件对自己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进行计算,对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发现按铁道部的文件计算所得结果大大少于按劳动部规章计算所得的结果,经本人研究发现,问题出在铁道部自定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上,劳动部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铁道部自定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只是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工资中的一部分(即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很明显铁道部自定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损害了铁路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本人认为铁路作为用人单位做这样的规定不合法,详述如下:

关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等规章中有详细规定,如何支付病假工资,在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铁道部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却是根据本部门自己的规定,铁道部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中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自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铁道部关于病假工资还制订了《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

针对计算加班工资、病假工资以何为标准(基数)问题,本人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发现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此称谓不一,但意义相同。

关于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法律法规中名称不同但意义相同的名词如下:

1.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2.月工资标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3.基本工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4.月工资收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3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以上四种说法都是《劳动法》及《劳动法》授权的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劳动部的有效的称谓,他们共同的特点是:都是指以8小时工作制为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到底应该用哪个称谓,本人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99、100项的规定,本着“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劳社部2015年1月3日发布的,所以应该用“月工资收入”的称谓。本人认为怎么称谓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些称谓所指的都是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工资”的名词解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更详细的解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月工资收入中所称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把工资中的几项(如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相加规定为计算加班工资或病假工资的基数是不合法的。

而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强调的“基本工资”说法,本人认为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劳动部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工资不是一个概念,铁路部门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其1995年1月1日前自己部门规定的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称为基本工资,而劳动部所称的基本工资是1995年1月1日起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用人单位以此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本人认为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章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对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而铁路部门不但没有这么做,还把这些过时的、违法的规定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名义写入《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继续执行,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直至2015年1月1日,才把局岗位工资列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从法律效力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铁道部没有权力自行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按其自定的基本工资;从实施时间上看,铁道部《关于国家铁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1995年5月12日实施的,根据“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基本工资”应该改为劳动部的“月工资标准”。

而目前铁路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部的规定,“铁老大”的思想依旧,对于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劳动部有专门规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铁路都执行不了,非得制定自己的规定或给劳动部的规定做补充规定,固执的执行自己内部的规定,还当成依据拿到法庭上来对抗国家劳动部的法规,拿不是当理说,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规章和文件中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病假工资如何计算规定的很明确了,没有看不懂的地方,铁路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私自对劳动方面的规章进行解释或做补充规定的权力,只有贯彻执行的份,你制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目的就是为了少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这种错误的规定必须纠正,停止对铁路劳动者的侵害。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为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而这条动脉的运转是由铁路劳动者来驱动的。铁路劳动者没有什么对不起铁路对不起国家的地方,铁路劳动者的利益不容许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哈尔滨铁路工人起诉车站 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等逾百万

王振,哈局七台河站职工,被法制报称为铁路第一人,因劳动纠纷与哈局对薄公堂,原因是上班时间较标准工作时间自1995年至今多出了15000多小时,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目前国家标准工作时间是一年2000小时,那这15000小时就相当于7年半的时间,也就是说多出勤了7年半的时间却没有得到劳动报酬。

因铁路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国内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案件目前没有,但国家有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应基本相同,超出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基于这种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性,没有现成案例参考,王振自己研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铁路部门从上到下制定的有关劳动制度违法,与单位调解无果后遂将单位告上法庭。

本案一审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因王振的诉求在铁路系统比较有代表性,法院十分重视,经过一年零2个月零4天的审理,法院艰难地下了判决。判决书中,对王振主张加班工资、克扣技能工资、克扣捆-绑工资、克扣奖金,调整岗位给申请再审人造成损失等法院均未支持。其中主要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一审判决中称:“经核算,王振在七台河站运转车间工作期间,平均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40小时;在勃利站货运车间期间,平均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35小时;在东岗站期间,平均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21.77小时;在勃利站客运车间期间,平均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为29.75小时至36.75小时。根据以上核定的数据,一审法院称王振在七台河站运转车间工作期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40小时一致,在其他岗位的工作时间低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对其要求七台河站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余关于克扣技能工资、克扣捆-绑工资、克扣奖金,调整岗位给申请再审人造成损失之诉一审法院判称:“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调整和制定自己的工资分配制度,并按分配制度对职工进行奖罚和工资分配,该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其请求应予驳回。”

庭审中,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拒绝调解,把铁路历史上遗留下的疑难问题都推给了法院处理,虽然法院审案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预,且一审判决时铁路法院已划归了地方,脱离了铁路局的管辖,但实际操作上却绝非如此,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让铁路法院公正判案有点难!王振认为这铁路法院根本就是铁路局看家护院的!为了维护主子的利益完全弃舆-论监督、国家司法公信力于不顾!

王振维权依靠的是国家法律的公信力,若撇开国家公信力,打官司只比势力,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方面的靠山有铁路局、铁道部,钱、权两硬,社会地位更是有名的“铁老大”,可以说国内难有铁路摆不平的事,王振,一名普通工人,一无钱二无权,更无过硬的社会关系,想寻求工会的帮助,工会也力不从心,唯一依靠的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再有利,法院的法官不维护你,你的权益还是得不到保障,从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来看,倾向的恰恰就是势力大的一方,这就不得不问下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哪去了?

回顾此案从仲裁至诉讼的历程:2011年6月申请仲裁,本应2个月内下裁决,7个月了没有下,最后还是在电台行风热线的帮助下才拿到裁决书。2012年2月21日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后,《法制报》于2012年2月27日、3月12日分别以《认为单位越权规定劳动时间违法铁路工人诉求支付加班工资等逾百万》、《“间歇时间”不算劳动时间规定是否有效》为题进行报导,本以为有知名媒体监督,会督促法院进行公正判决,然而审了一年零2个月零4天,审限逼近,法院依然枉法下了判决,此案于2015年5月2日上诉后,7月15日在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三个月后判决维持原判。

社会上对铁路法院审理涉及铁路局的案件戏称为“儿子审老子”喻示难有公正,国家针对这种情况也进行了改革,本案审理过程中恰逢铁路运输法院由铁路局管辖移交地方管辖,待本案一审下判决时,铁路法院已移交完毕,但从一审、二审法院所下判决看,披着法律的外衣以公权力维护铁路企业的利益已成为铁路运输法院的习惯,其他人的民事权益在铁路运输法院难以胜诉。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本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抱着不让王振胜诉的宗旨,对王振指控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的违法行为查而不究、审而不判,充当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的保护伞。

本劳动争议案件,在维稳的目的下,通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不但未解决任何问题,还使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认可,使违法者继续违法,被侵害者继续被侵害。法院成了铁路企业的有力“打手”。

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王振认为一审法院单以实际工作时间并按周来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没有弄清实际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等劳动术语的意义及其适用范围。

《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依据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提供的哈尔滨铁路局的劳动班制管理文件规定,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是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所以王振的工作时间应以一个月内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来确定是否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规定,实际工作时间是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用以确定劳动班制的,实际工作时间指的应该是作业时间。可见一审法院单以实际工作时间并按周来计算王振的工作时间是错误的。

关于克扣技能工资、克扣捆-绑工资、克扣奖金,调整岗位给申请再审人造成损失之诉,王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以上主张是质疑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而与其就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没有质疑哈尔滨铁路局七台河站是否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权,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振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是错误的。

目前王振已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法院申请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法再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已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审查。

近日,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因此,期待法院能充分发挥国家法律公信力的作用,使铁路职工的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才能真正确保铁路系统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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