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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时间:2022-04-14 15:38:37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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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1、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l)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取得助理职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两年。

(3)取得助理职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五年。

申请助理职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1)不予注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③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注销注册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变更注册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的权利文,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知专业攀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浸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置有关的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正文。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脸性临床医学,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或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发现非正常死亡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医师考核和培训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医师工作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

l、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互活动中,由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以及违反上述七项执业规则和泄漏患者隐私而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话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的医师执业证书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帅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机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类刑事责任在《母婴保健法》中也有规定。

(4)《执业医师法》还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增强,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模范遵守纪律。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立足本职。

二、实行岗位管理。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因事设岗的原则定岗位,优化岗位结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事业发展的需求,岗位每年核定一次。

三、实行公开竞聘。按照每年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公开竞聘,竞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本人能力业绩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经聘用,按国家规定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实行绩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要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用于评先表彰、岗位调整、待遇调整、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单位有权调整岗位,低聘、解聘或辞退。

五、鼓励继续学习和技术创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开展请进来或派出去学习活动,对于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进修优秀学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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