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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4 17:19:3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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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资产管理 存在的问题

卫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属于政府办医疗机构,医改前资产医院 自行购入,医改后主要通过政府拨款补贴购入、无偿划拨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购入。其重大项目的相关效果缺少反馈,有些单位只重视购建,不重视管理,造成管理责任不明确,资产流失,其责任追究制度 缺失。

(一)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随意性大

一些卫生院对资产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年初没有资产的更新和处置计划 ,随意性较大,领导重购建轻管理,随便说几名话就可以新增资产或将资产出借、变卖,对新购资产的使用率不关注,有可能造成经费的紧张和资源过度浪费。例如一个乡镇卫生院未经可行性调查,购进一台胃镜,但是胃镜价格高由于人员操作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胃镜闲置,造成资金浪费,给单位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医疗器械、药品及设备的购入后的管理脱离了财务 监督,存在很大漏洞。资产未建立台账,只凭借购入时记忆,从而导致资产丢失而无从察觉。或凭借单位领导几名话而将资产借出或对外捐赠,或接受外单位资产捐赠也不记入在册。

(二)会计 核算工作不严格不合理

乡镇卫生院的资产大多是多部门管理,无专人核算,医改后实行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员制度,卫生院的资产账目基本都是报账员报账,卫生局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而实物都是由业务科室使用和流转。区核算中心人员与财务人员都不了解经济 业务的实质,只根据票据记账。有时难免会误,必会导致混乱。这样就会出现了很多种原因的账目不实,导致账实不符。具体表现在:

1、固定资产管理不严格

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不提取折旧,会造成虚增资产。还在账目上占据很大金额,如房屋建筑 物明明旧的建筑已经拆迁,但账上仍未核销。而有的房屋经交付使用很长时间,施工单位工程款已经基本结算完工,但是未开出票据,乡镇卫生院无法入账,有的甚至长达几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未结转,会造成账实不符。

2、往来款项管理不严格

单位的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催收,一旦记上账,就相当于已经进了保险 箱一样,经办人员或负责人变动或其他原因收不回来,时间一长就会形成呆账,造成单位流动资产损失。

3、库存物资管理不严格

首先药品的库存量往往与卫生院需求不能保持一致。为了减少库库存积压,药房与药库沟通不及时,集中采购审批及配送需要程序,会造成药品的短缺。其二,药品会计核算不严格,卫生院的库存物资80%的都是西药,15%是中成药及中草药,5%是材料。现在的会计核算要求统一用进价记账。西药不存在差价,方便记账,但是中成药中草药存在差价,以进价入库,以零售价销售,中间差价在会计科目中不能明确反映。往往会造成药库账面上低,实有金额多的现象。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卫生院的资产管理人员平均年龄较大,综合素质不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大,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无深入扎实的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能力,不能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建设 性的意见 。再者医院的财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沟通监督机制,相互配合不到位,是不能把资产切实管理好的原因之一。再者卫生院的资产管理未建立健全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无人监督落实。

二、新形势下加强乡镇卫生院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资产管理审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及时调整资产管理模式,从思想 上重视资产的管理,提高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应发挥先锋带头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爱护公物,节约资源。制定相应规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同绩效工作相挂钩,对资产管理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管理不好的人相应从绩效考核中扣除一定的资金,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资产管理氛围。

(二)培养专业人员,对资产进行明确的分类,便于管理

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首先要根据部门不同选用专业性有责任心和人员,对资产进行统一盘点与统计 ,尤其在采购环节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以此来确保真正的物有所需,有物可用。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要责任到人,这样一来,既规定了使用范围,能够在资产出现问题时找到责任人,又可以避免责任推诿的现象发生。其次,建立卫生院与卫生局核算中心的网络 使用平台,相互可以共享程序,既方便卫生局对卫生院的监督,又保证了卫生院资产数量的真实性。确保资产管理建账,账实相符。

(三)加强资产使用盘点与处置管理

首先,单位领导及资产保管及使用人员应本着实物与价值并重的原则,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完善资产管理的账表及清册。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对资产的流失、破损等进行追究,减少非正常消耗。其次,卫生院只有在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业务开展需要时才能对资产进处置。对闲置不用的医疗设备,本科室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申请处置。相关人员应根据制度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四)改变卫生院的管理环境,加强内部控制

首先要建立一个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明确个人分工作、工作流程和相互关系,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而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其次要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严格的宣传及考核。对资产的采购要集体研究,深入调查分析可行性按需采购。

三、结束语

管理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觉于全体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要明确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全体人员的业务培训及道德 上的培训。不论资产是大是小,大家都应该项重视,从每一个细节出发,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更好的为发展服务。

乡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人财物全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管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决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本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或者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担任。年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可以兼任)。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实行钱账分开。

第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委派制,选拔任用优秀的会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收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收支必须坚决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会计人员抵制各种违规收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是指乡镇卫生院根据本院发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于本年度11月份末;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按政策执行,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及开支标准,追加预算按程序办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当日收入当日结算、当日送存银行。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日用量。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按统一编号进行登记,收回时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力 和物力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必须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乡镇卫生院制定标准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动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库存现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 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向个人收购用于实验的动物、农副产品;以及支付出差 人员的差旅费和零星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债权人(乡镇卫生院)资金的占用,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卫生院在开展医疗卫生和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必须建立采购、入库、出库以及保管制度。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不得以领代销,以存定销。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按零售价计价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分为5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计价;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转入价格计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见附件),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比率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盘亏和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价值200元以内(含200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对于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自行购置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医疗设备,要科学论证,经院委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是指乡镇卫生院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

第三十五条  事业基金是指发展卫生事业未限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的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因故撤销合并时,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卫生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 、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乡镇卫生院财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乡镇卫生院终止前六个月,下列行为无效: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应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债权。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清偿的顺序: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费用。

4、剩余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5、乡镇卫生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月、季、年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乡镇卫生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与财务状况分析、结余分配与资金增减变动分析、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分析、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等应按本办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并形成规范的监督考核 制度和培训 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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