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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疫情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4 18:01:0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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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疫情奖惩制度

一、卫生院管理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卫生院疫情奖惩制度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以满足农村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的,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加快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为手段,不断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主要目标。到20*年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第二个十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巩固、完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和医疗救助制度 ;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达到省定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均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巩固、发展乡镇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传染病发病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达到省定标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不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

二、卫生院和防保组织的布局与调整

3、全县设置乡镇卫生院20所,其中中心卫生院5所,一般卫生院12所,防保型卫生院(分院)3所。茶洞镇中心卫生院更名为边城镇中心卫生院,原窝勺乡卫生院调整为花垣镇卫生院,原大河坪乡卫生院调整为边城镇中心卫生院分院,原大龙洞乡卫生院调整为补抽乡卫生院分院。其他(中心)卫生院按原设置不变。

4、原乡镇卫生院防保所(组)调整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5、卫生院人员、业务、上拨经费等由县卫生局统一管理,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由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安排。

三、卫生院的主要职责

6、卫生院(含分院)的共同职责:以公共卫生为主,为农村居民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开展健康教育,参与和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预防接种。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管理村卫生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7、中心卫生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同时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诊断和及时处理休克与循环、呼吸、泌尿系统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具备常见传染病防治、产科难产和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的抢救能力。可开展一类手术,有条件的可开展二类手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救治服务或适时转诊。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8、一般卫生院(分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开展农村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对常见原因引起的休克及一般急危重症作出初步诊断和进行抢救或适时转诊。有条件的可开展一类手术。能正确处理产科顺产、诊断和应急处理难产或及时转诊。具备诊治一般传染病和抢救农药中毒的能力。运用中医药对常见病开展预防和治疗。

9、防保型卫生院(分院):除上述共同职责外,能开展一般常见病的诊治。能对常见急症作出初步诊断并实施抢救或及时转诊。具备对高危孕妇的筛查能力和对农药、食物中毒的一般抢救能力。

四、卫生院人事 管理

*、卫生院实行“三定”(定编、定员、定岗)管理。县卫生局根据《*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和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卫生局等单位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号)精神,按照县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确定的基数,核定各卫生院病床编制、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对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卫生事业机构差额预算补助管理。

11、卫生院院长由作风好、懂技术、懂政策、会管理、民-主意识强的人担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能力突出并得到群众公认的可破格聘任;县卫生局对院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院长经本人申请,通过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产生候选人,由县卫生局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根据合同 赋予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民-主测评,县卫生局审批,院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院长、副院长任期每届一般5年,胜任职务的可连续聘任。

12、县卫生局根据院长德、能、勤、绩、廉制定目标任期考核 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院长的工资报酬、个人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对达到任期目标或年度目标完成良好、成绩突出的院长实行奖励;对达不到任期目标的院长,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按照程序解聘院长职务。

13、乡镇卫生院院长离任时要接受县卫生局的财务审计。

14、卫生院科室(或组)负责人由院长聘任,任期为2-3年,工作成绩突出的可连续聘任。

15、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由院长按工作需求设置岗位和聘用条件,按岗聘人,并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报县卫生局审批备案,纳入编制内人员管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上的可续聘,在聘期内不称职的按州政办发〔20*〕15号文件规定可以解聘、辞聘。

16、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的防疫、妇幼专干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推荐、县疾控中心和县妇保院审核,县卫生局审批,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聘用期5年,胜任职责的可续聘。

17、副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专职会计的职数由县卫生局确定。编制内人员的调整按聘用有关规定进行,临时聘用卫生人员要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并报县卫生局审定备案。

18、县卫生局制定卫生院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和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临床技术应用水平,学习进修期间卫生院要帮助解决待遇和学费问题。鼓励、支持在职人员自学,开展“三基”训练,提高医学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更新知识,提高卫生队伍整体技术素质。

五、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

19、按照《*省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齐防疫、妇幼专干和卫生监督兼职人员;落实本乡镇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爱国卫生、村卫生室管理等具体工作。

20、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本乡镇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了解情况,按法定时限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县疾控中心,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1、设立传染病诊室,接诊留验发热、腹泻及其他需要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并做好与院内感染相关的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22、规范预防接种,落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按免疫程序和疫苗使用原则及接种方案开展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以村为单位达95%以上,卡、证、册填写符合率达*0%;对预防接种发生的异常反应和疑似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范要求做好一、二类疫苗的储藏、运输、使用等环节管理,并做好疫苗采购、使用的详细记录。

23、协助县疾控中心和皮肤(麻风)病防治所认真开展结核病、艾滋病、人禽流感、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麻风病、职业病等疾病的监测及防治工作。

24、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对育龄妇女要及时掌握孕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产前检查不少于5次,产后访视不少于3次,积极动员住院分娩,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对高危孕产妇,除落实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措施外,要实行个案管理,适时追访,落实住院分娩、抢救和转院措施,确保高危孕产妇安全。

25、加强儿童系统管理,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对儿童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搞好体弱、病儿童的治疗、营养补充的指导等工作;对新生儿要开展疾病筛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5岁以下儿童和婴儿死亡率。

26、受县卫生局或县卫生监督所委托,对本乡镇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以及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对生产、经营健康相关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

27、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和初级基本医疗进行指导、管理,对乡村医生实施业务培训并开展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为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提供依据。

28、协助县爱卫办搞好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卫生村”创建活动、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重视健康教育工作,设立卫生知识宣传专栏,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农村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

六、卫生院业务工作管理

29、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院各类卫生技术岗位由具备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上岗执业,做到依法行医,依法开展各种诊疗活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30、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医技、预防、妇幼保健等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提高防病治病工作质量,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注册科目设置科室(岗位),按服务量大小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加强门诊、住院、医技、护理的医疗质量管理,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分级护理制,坚持查房、会诊、交接-班以及疑难病例讨论、转诊等制度,确保抢救设备完好和急救药品齐备,做到危、急、重症病人及时、有效处理和治疗。

31、加强护理工作,配齐护理人员,落实护理操作规程,完善分级护理;加强手术室、产房、治疗室、供应室的建设与管理,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措施。

3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使用过期、淘汰、伪劣、变质药品。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实行“四专”(专人、专柜、专账、专处方)管理。

33、建立健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按时完成病历书写,护理记录、辅助检查结果报告单要及时归入住院病历。凡住院治疗病人均应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合格率中心卫生院达95%以上,一般卫生院达90%以上;按规范要求做好入、出院病人及门诊就诊登记。处方、病历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34、完善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等患者知情书面签字记录,防止医疗纠纷。

35、卫生院要规范医疗处方文书,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处方医师按规范要求书写,做到项目清晰完整,用药合理,剂量正确,调剂无误。处方书写合格率达98%以上。

36、按照《*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加强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37、卫生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和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补助程序及报销范围。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

38、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卫生信息及业务基本统计工作,规范门诊、住院、传染病、防疫、妇幼等业务管理的基础性登记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

七、卫生院财务、固定资产(物资)及后勤管理

39、卫生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规章,建立健全符合本卫生院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预算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40、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设置财务室。中心卫生院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或专职会计;一般卫生院和防保型卫生院至少有2名财务兼职人员。财务专职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1、在编制预算时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不编制赤字预算的原则,上级拨款和业务收支节余分配留有一定比例的收支节余积累,严禁分光用光。医疗、药品、其他等各项收入要及时清算,当日入账,按时存款,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支出要按照权限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国家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执行。对万元以上房屋维修、设备购置所用资金,要经过县卫生局审批,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42、卫生院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出借银行账户,每月核对一次,确保账目相符。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三账一卡”管理责任制,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药品和物资的购买、验收、领用、保管要定期盘点清查,防止损失。固定资产的处理要经县卫生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

43、加强设备管理和使用,做好医疗器械、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完好率和使用率,为临床医疗提供服务。

44、卫生院要加强完善科室(或院)核算和内部分配管理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绩效 工资制度要与岗位风险、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优劣等业绩挂勾,量化考核,拉开分配档次,向临床一线和业务骨干倾斜,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45、严格执行《*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对编制内已聘卫生人员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要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和个人保险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重点设备、试剂、特殊药品、危险物品和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落实防火防盗措施,确保卫生院人员、财产安全。美化环境,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保持院容院貌干净整洁,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47、为建立改善卫生院基本设施条件的长效机制,由县卫生局按业务收入对卫生院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6-*%)房屋新(改扩)建、设备更新(除低值易耗品)、院长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资金,由县卫生局专户(银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按院结算,以利卫生院的长期稳步发展。

八、卫生院的行政管理

48、乡镇卫生院是县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政府实行差额补助的全民事业单位,其资产属国有,由县卫生局实行行业管理。人事、财务、业务由县卫生局主管;党务、政务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主管。

49、卫生院负责制定本乡镇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政府和卫生局审批后实施。

50、卫生院党组织、院长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和突发事件,县卫生局对院长的变动要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51、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科室(组)负责人组成,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通报本院相关情况。

52、加强政治理论、卫生政策、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本院职工依法按规执业的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3、本办法从20*年9月1日施行。

卫生院疫情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奖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 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zhengfu、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五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三条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四条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五条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条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八条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三条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四条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六条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八条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条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十条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七十一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00—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条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 、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条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条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八十一条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八十二条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100元。

第八十三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八十四条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条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八十六条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七条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八条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九条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九十条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九十二条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九十四条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进修、培训 、继续教育罚则

第九十五条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10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九条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一OO条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 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一O一条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一O二条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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