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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23 10:10: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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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道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下面就赶紧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1

  一、 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

  (一)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工作助理

  (三)通过招聘录用的协理员

  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街道办事处同步,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8:00和13:0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各社区对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必须备案存档。

  五、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全勤、婚、产假等的规定

  迟到:凡8:00未到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早退:凡未到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脱岗: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不履行请假手续,一律视为脱岗

  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现象视为全勤

  法定公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将工作职责、成员分工、办公时间、便民热线电话、服务项目、服务地点、办事程序、重大事项等,通过橱窗、图板、宣传栏、社区居民会议等形式向居民公开,便于为居民服务并接受监督。

  (二)建立社区议事制度和公示制度。凡涉及社区的重大事项须组织居民代表进行议事,并将决定事项进行公示。

  (三)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要适时公开,自觉接受居民的咨询和监督。

  七、周工作计划制度

  社区工作者,应将自己的本周工作计划及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张贴在社区公示板上,周计划和上周工作完成情况,要周密、详细,字迹工整,不得敷衍了事。社区每周一要及时更新一次内容,同时将上一周工作计划统一收存并备案归档。

  八、社区居委会例会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居委会办公会议,总结上周情况,研究布置本周工作。

  (二)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并将议事提议、事项、结果公布,每年度不少于6次。

  (三)实行社区工作在年中、年度工作述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各种会议均要做会议记录。

  九、社区专职工作者挂牌上岗制度

  (一)胸卡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在社区内开展工作明示身份的重要标志,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需佩戴胸卡上岗。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胸卡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三)胸卡不得随意涂改和印制,不慎丢失胸卡者,要及时上报,办事处予以补发。脱离社区岗位,胸卡要及时收回。

  十、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三)社区居委会印章丢失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启用新章、废止旧章由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居民的疾苦,为社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驻社区单位,动员驻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密切联系责任区域的社区成员代表及居民组长,掌握社区居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

  十二、考勤制度

  各社区要建立考勤记录,严格考勤制度。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一是由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考勤,二是由社区书记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勤按100分制进行,其中20分由社区书记掌握。各社区要建立请销假登记本,并做好登记。

  十三、建立“首问责任制”制度

  严格遵守《道社区工作守则》,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区居民,要主动热情询问,认真负责引导介绍或办理,不得扯皮或推诿。若有意扯皮或推诿,影响社区及我街形象的,按百分制考核细则处理。

  十四、社区卫生制度及公共财物的保管规定

  社区办公室卫生必须每天打扫,并随时做好保洁工作,保证无纸屑、果皮、烟头、垃圾等。办公用品干净卫生,摆放整齐。个人的办公桌自己整理,公共区由社区书记统一安排值班表。有会议室的社区,会前会后都要清扫,做好会前准备。厕所内要保证无苍蝇、臭虫、异味、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彻底消除“四害”滋生的根源。

  社区工作者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在办公桌椅、墙壁上刻划痕迹,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用品。下班后不关电灯、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下班后不关门窗,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元,如造成被盗,且因责任人员工作上的失误,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劳动制度

  每个社区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特别是迎接各级检查,必须听从书记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躲避和不参加劳动。

  十六、党务工作制度

  (一)社区党组织考核制度

  1、社区负责填写和保管由中共铁东区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并下发的《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简明扼要记载党组织“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活动、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员评议等主要工作情况。

  2、《基层党组织考核手册》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街道党工委每季度审核一次,年中和年末进行一次评鉴。

  (二)社区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1、每年组织社区党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

  2、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和使用工作,重点做好接收工作,及时将流入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3、继续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切实有效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开展各种理论学习和知识竞赛,有计划,有活动纪律,党员参与率达85%以上。

  5、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符合规定程序;民-主评议党员有计划、有总结,党员参评率达到85%以上。

  (三)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1、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开展党建活动有方案。

  2、在民-主测评中,社区班子整体优秀、良好之和达到90%以上,党总支书记民-主评议信任率达95%以上,其他社区工作者优秀、称职票之和达到90%以上。

  3、社区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带头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班子整体有创新力、凝聚力、战斗力。

  4、社区班子、干部廉政勤政,服务周到,经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5、社区居委会建立帮扶贫困户制度,班子成员与帮扶对象结对子,有效解决其实际困难。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程序。

  (四)社区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1、制定适应本社区特点的社区党建发展思路和实施规划,并实施得力,效果显著。

  2、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主决策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规范化服务等制度,并按类别装订成册。

  3、增强社区党建工作合力,发挥好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委员会,搞好社区共建,充分发挥驻街单位党组织的作用。

  4、继续深入开展标准化党员活动室创建活动。

  5、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及时按比例上缴党费;党费使用有健全的审批制度,做到收支平衡、票据相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6、完成组织系统党刊征订任务。

  十七、其它

  (一)社区居委会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便挪用、占用或无偿使用;每个社区工作者都应公私分明,不得假公济私或私分公有财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在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玩电脑戏、看电影、闲聊天、吃小食品、打毛衣等。

  (三)工作时间,不得袒胸露背、穿拖鞋等影响社区形象。

  (四)办公电话,不得办理个人私事,东拉西扯,工作使用电话,要提高效律,事先想好讲话内容,尽量简洁明了,不得拖拖拉拉。

  (五)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情况比较严重的,除给予扣除绩效工资外(扣除标准按民政局规定执行),还将视情况予以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考核不称职人员,年底不得报、评先进个人。并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扣除方法,按民政局规定执行)。对表现极差的个别人员,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辞退、开除处理。

  (七)按照考核标准,分四个等次,年终得分80以下为不称职;80-90为称职;91-95良好;96-100为优秀。(百分考核标准详情见附页)

  本文件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负责解释,此前所发管理制度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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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邺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双闸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简称社工),是指受聘于区社区服务中心,由区民政局和政法委统一招聘的民政社工和综治社工。派驻社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社工管理考核工作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由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会同相关科室及社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录用与派遣

  第四条街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提出社工岗位需求,由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统一招录。

  第五条社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区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第六条被录用的社工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社区管辖区域、居民户数,编制社区社工职数核定意见。经街道工委批准后按核定职数配备到各社区,社工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社工原则上不派遣到村(居)或街道留用。

  第七条社工的调整与使用,遵循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社区均衡发展的原则,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科室、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社工的职责

  第八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依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个人隐私和秘密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主动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服从和接受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管理服务站和综治办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活动,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依法开展自治,全力服务居民;依法做好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第四章社工的待遇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与工龄工资四部分,并办理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后,可领取职称补贴。工资及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止代缴保险金。

  第十五条在职社区工作者去世,按三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丧葬补贴。退休社区工作者去世,按两个月工资标准发放丧葬补贴。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聘用单位和劳动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离岗年龄原则上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规定

  (一)社工定员定岗,明确划分每人的业务职责范围。

  (二)社区负责社工考勤,每月底将当月考勤情况报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根据社区上报情况汇总备案。

  (三)社工请事(病)假按“先用公休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3天(含)以下,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3—7天(含)以上,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书面请假申请经审批后需报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对所属社工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社工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的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

  第二十条考核、奖惩制度。社工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等次设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见《双闸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章学习、培训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习培训分新招聘人员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

  (一)参加市、区、街道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时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

  (二)支持鼓励社工参加各种自学和社会办学以及业务条口的职称考试和资格证书考试,45周岁以下的社工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社工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3年内必须取得《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通过初、中级社工师考试人员,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和400元。通过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三级等级考试人员,街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和400元。

  (三)加强对社工的培养,认真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积极推荐优秀年轻社工进入社区领导班子等。

  (四)积极开展交流、谈心活动,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牵头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全面收集、听取全体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快推进社工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示范性岗位,鼓励社工带薪发起或参与社会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个案服务项目。

  (六)培训情况纳入社工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名社工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解聘

  第二十二条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人身、财产等重大损害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五)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三条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经街道工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街道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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