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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00:49:1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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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外派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人员国内外的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派往国(境)外工作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的体育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为外派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委托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外派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第二章国外费用及待遇

第四条 根据外派人员派遣性质和国外聘金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受聘期间,每月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基数为650 美元;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在800 美元以上(含800 美元)的,聘金超出650 美元部分的35 %归外派人员个人,65 %上交人力中心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分配。

(二)属我国体育外事工作需要派出的外派人员,若聘方每月提供的聘金低于650 美元,差额部分由人力中心补足。

(三)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确有需要,但提供的聘金在800 美元以下的,由人力中心面向全国招聘符合条件的“志愿人员”外派工作。人力中心需向个人收取派遣工作中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根据聘方提出的条件,体育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面向全国招聘,对此类人员实行中介性质派出,派出前一次性收取其国外合同金的20 %作为中介费。

第五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用;

(二)饮料费用;

(三)水、电、煤气燃料、卫生费用;

(四)交通费用(包括汽油、汽车修理及保险等费用);

(五)交际费用;

(六)通讯费用(包括电话、传真费用):

(七)因个人原因办理各种公证、证明及当地居留证的费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电器购置费用;

(九)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

(十)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若聘方另发交通补贴,或外派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奖金全部归个人。

第七条 外派人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实行时间自国(境)外聘金发放之日起,至聘金停发之日止。外派人员带薪休假期间的个人生活费用实行办法不变。

第八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不再额外享受艰苦地区补助。

第九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原则上由聘方为其在国(境)外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聘方没有为其办理国(境)外人身意外保险的,由人力中心为其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因公死亡,其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自死亡次月停止发放。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由国内或国(境)外保险机构支付。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

第十条 在外派人员3 人以上(含3 人)的国家成立教练组。体育组正、副组长可享受一定的津贴,津贴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体育组人数和工作量核定,每人每月津贴最高不超过本人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的5 %。专职体育组组长津贴按所在体育组最高国(境)外个人生活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章 国内费用及待遇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在国(境)外工作期间,国内工资及津贴停发;保留国内公职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享受与在职同类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所在单位按在职同类人员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办理外派人员赴国(境)外工作所需的国际通讯费、邮寄费、签证赞、证件认证费等,由人力中心负担;因工作需要办理国外工作居留证、离职证等发生的费用,若聘方不负担的,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在国内办理护照、出国前体检、证件公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内旅费,原则上由聘方提供;聘方不提供国内旅费的,由人力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出国置装费、礼品费、资料费、行李超重至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体育组更好地开展工作,保持与人力中心、驻外使领馆及聘方的工作联系,外派人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 人)的体育组可设立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由人力中心负担。

第十八条 活动经费由体育组组长掌握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出活动经费使用范围的特殊花费,须事先报人力中心批准。体育组组长须每3 个月将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凭发票向人力中心报帐1 次。

第十九条 活动经费标准由人力中心根据各体育组人数及所在国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3 至5 人活动经费为每月50 美元;6 至10 人每月100 美元;1l 至20 人(含20 人)每月150 美元;20 人以上每月200 美元。

第二十条活动经费应用于体育组的公务开支,不得用于外派人员的个人开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与人力中心、我驻在国使领馆及聘方保持工作联系的电话、传真及邮递等通讯费用;

(二)体育组公务交通费;

(三)中国传统节日(如元旦、国庆、春节)体育组集会及必要的宴请等交际费用;

(四)其他公务开支的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外派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各方的利益,所在单位、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和人力中心对外派人员管理费的结余部分按比例每年分配1 次。此规定第四条(三)和(四)中的外派人员不参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上交的管理费,人力中心在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包括用于政治、外交需要派出人员的各项开支)后,结余部分每年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外派人员所在单位65 %,总局项目中心20 %,人力中心15 %。

第二十三条 所在单位须将分得的管理费首先用于保证外派人员国内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对聘金及生活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提供的聘金和生活条件应不低于聘方聘请其他国家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人力中心应争取聘方负担我外派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旅费,包括国内旅费;要求聘方必须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交通、医疗、保险、税款和探亲期间的工资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随聘方带队出访比赛的零用金应与该国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相同;比赛获得名次,应享受与该国体育技术人员同样数额的奖金。若聘请国有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制度,我外派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区、市)体育局如确需向国(境)外派出体育技术人员工作3 个月以上(含3 个月),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体计财一字〔1997 〕123 号《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力中心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外派人员管理规定2015-09-07 19:54 | #2楼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元/月

其它人员:×××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元,县级地区下浮×××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4)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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