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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派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1 05:43:2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员工外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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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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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薪酬福利、考核等制度,确保公司本部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工作能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外派参股、控股企业的管理层、骨干职员、一般职员。

3、定义

外派人员: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本部或兄弟单位外派至调入单位的人员。

类 别:支援人员(3个月以内含),常驻人员(3个月以上)

4、职责

4.1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5、程序要点

5.1 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所有外派人员签订泉州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统一执行。

5.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

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当地公司留存复印件或传真件;

5.3 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5.3.1 工资支付:

骨干职员及管理层等外派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泉州本部发放,而一般职员工资由当地公司发放(详细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给财务审计部和外地公司)。

5.3.2 社保购买:

所有外派职员的社保在外派期间由泉州本部统一在本部购买。

5.3.3年终奖

外派人员的年终奖跟随工资发放单位发放。

5.3.4外派津贴标准:

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泉州本部执行,在此基础上的额外外派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给出最终评定。

5.3.5通讯费:

副总经理级(含)以上人员,限额500元/月;

总监级(含)以上人员,限额300元/月;

经理级人员,限额200元/月;

主管级(含)以下人员,限额100元/月;

话费报销以实际通话记录为准,话费超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5.3.6 住宿:

所有外派员工按照调入单位的制度,统一执行。 5.3.7探亲交通补贴:

支援人员由个人申请,公司领导审批进行临时审批安排。 常驻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原则上外派人员第一次到外派单位统一购买飞机票; 2)在自外派之日起满半年职员享受以下待遇:

(1) 外派人员的交通工具为: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飞机或动车;副经理级(含)以下员工,汽车或火车硬卧铺。

(2) 外派人员的探亲频次:所有外派人员探亲在符合服务半年后起每半年一次。 (3) 外派人员的交通补贴可以供家人同等使用,但仅限个人所获的相关待遇。 (4) 外派人员的交通补贴,实报实销,不可逾期使用,不可累计。 5.3.8探亲假:

在5.3.7中经理级(含)以上给定有薪探亲假每次5天,副经理(含)以下给定有薪探亲假每次3天。 5.3.9其他福利

1)外派职员的“员工发展基金”跟随工资发放地从工资中扣除;

2)除了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薪酬福利外,其他福利对于外派职员跟随工资发放地发放;

5.4外派人员考核

外派人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回调考核: 1)日常考核由所在地单位实施和执行。

2)回调考核由泉州本部实施和执行,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述职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用于对回调人员的晋级或晋升主要依据。 3)外派人员在服务满后回调享有优先晋升权。 5.5人事任免:

外派人员统一由本部人力资源部任命。 5.6人事管理:

5.6.1外派人员,受公司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离职,需在公司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由调入单位发放外派人员最后工作日的工资。

5.6.2外派人员在合同期或约定期满后,提出申请不回调,劳动关系转入调入公司,工资福利按照调入公司标准执行。

5.7外派人员自调入地调回公司本部工作后,外派津贴、通讯补贴、探亲交通补贴、探亲假等自调动之日起取消。 6、 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6.2本制度之前与之相关说明等文件在公布之日起取消。

6.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派人员登记表

2015年月外派人员补贴统计表

外派员工管理办法12016-09-19 15:32 | #2楼

1 目的

为加强对总部派往新乡以外地区的全资、控股或参资公司(以下均称派驻公司)任职的外派人员(以下简称任职外派人员)和派往新乡以外地区)进行项目拓展(以下简称项目外派人员)的管理,明确外派人员的薪资、休假及考核等情况。

2 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外派人员。经公司总部批准的下属公司派往业务辖区的外派人员。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外派人员工资津贴标准的制订、发放及休假的审核。

3.2财务部负责外派人员各类费用的报销审核,并按审批结果报销。

3.3 各派驻公司负责按月(下月5日前)向总部报告外派人员在本公司取得的上月工资、各类补贴、福利等各种收入及考勤等情况。

4 工作程序

4.1 外派人员派出程序

4.1.1派驻公司中层级(含)以上人员的外派,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4.1.2派驻公司中层级以下人员的外派,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4.1.3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经批准的外派安排,填写外派通知单[见《外派通知单》],以传真方式通知派驻公司并通知外派人员,同时抄送给原用人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派驻公司报到。

1

4.2 外派人员结束程序

4.2.1 外派人员需结束外派工作时,按照4.1.1、4.1.2管理权限的程序进行审批。

4.2.2人力资源部根据经批准的结束外派安排,填写结束外派通知单[见《外派通知单》],以传真方式通知派驻公司和外派人员本人,抄送给接收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相关接收单位报到。

4.3 外派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待遇

4.3.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应按外驻公司的额的外派津贴[《外派人员职级对应津贴标准表》]。

4.3.2外派人员在派驻公司领取与其所任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等收入。

4.3.3 项目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外派津贴统一由总部发放。

4.3.4 派驻公司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外派人员的考勤情况表。

4.4 外派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

4.4.1 外派人员出差。

4.4.2 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到新乡以外地区出差,按照公司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4.4.3外派人员的差旅费由派驻公司按上述规定报销;项目外派人员的差旅费由公司总部报销。

4.5 外派人员的休假

4.5.1派驻到新乡地区以外的外派人员,按总部员工休假标准执行(派驻到参资公司的执行参资公司休假标准),交通费用按公司有关制度办理。 2

4.5.2配偶在新乡居住、本人派驻省外的外派人员,每8个月享受20天外派探亲假(不含路途时间),期间同时返总部汇报工作,往返交通费由派驻公司(项目外派人员由总部)负责报销。若在期限内因工作需要本人未能返回休假,可安排配偶前往派驻地探亲(一年一人次标准),往返交通费和必要住宿费由派驻公司(项目外派人员由总部)参照相应标准报销,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4.5.3 外派人员同时按公司规定休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及前款规定的外派探亲假,不再享受其它假期。

4.5.4外派人员申请休假,须事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经派驻公司负责人同意,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任派驻公司负责人的外派人员请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派驻公司及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书面手续。

4.5.5 项目外派人员申请休假,须事先提出书面休假申请(以传真形式),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部通知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书面手续。 4.6 外派津贴计算发放办法

4.6.1 外派津贴按员工在外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外工作天数系指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点工作(以该员工离新乡之日起计算)或因工作需要到新乡以外地区出差的天数。外派员工因事请假、休各种假期均不算在外工作天数。外派津贴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派津贴 =(外派津贴标准)×当月在

外工作天数。 4.6.2 外派津贴的发放

4.6.2.1 外派人员(包括各下属公司派往业务辖区的外派人员)的派出日期、外派津贴标准、外派津贴的调整、完成外派工作返回总部的日期等,均由派驻公司在每月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发放。

4.6.2.2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各派驻公司向人力资源事部填报《外派人员出勤及工资发放表》,如实注明外派人员外派工作天数和按其职务已在本单位领取的所有工资、补贴及福利等各类收入。项目外派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每月按时填报《考勤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外派人员出勤及工资发放表》或《考勤表》并核对无误后交由财务部计发外派人员的当月工资。 4.7 外派人员的通讯费、招待费、房租

4.7.1 外派人员到派驻公司报到后,应及时将手机变更为本地区的手机号码并回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7.2 外派人员的通讯费按公司确定和派驻公司的相应标准,在其限额内报销。

4.7.3 外派人员在当地发生的通讯费、招待费,外派人员由派驻公司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后报销;项目外派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后在派出单位报销。

4.7.4 外派人员在派驻地住宿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住在派驻公司的自有或租用物业的,应按照所住面积向派驻公司交纳相应租金。 4.8 各派驻公司派往业务辖区的外派人员的派出、工资、津贴、休假等,参照本规定报经总部批准后执行。

附件1 《外派通知单》

附件2 《外派人员出勤及工资发放表》 附件3 《结束外派通知单》

附件1:结束外派通知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 结束在 公司的外派工作,请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在 公司的工作交接手续,从 年 月 日起到 公司工作。

的外派津贴发至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主送:人力资源部、派驻单位、、外派人员本人 抄送:原用人单位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范文2016-09-19 22:10 | #3楼

1、总 则

1.1 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 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 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 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 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 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 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

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 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 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 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 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 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 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 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 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 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 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 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 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2016-09-19 10:18 | #4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驻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的工作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向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派驻的人员一律由公司统一任免,公司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 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公司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 由于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 外派人员应服从各派驻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一条 对公司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委派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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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或外派补助,详见外派协议等附件。

第三章 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派驻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公司财务部核发工资。

第四章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 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公司的行政部负责,并要求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六条 租房管理规定:

(一)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行政部直接办理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各派驻公司为有需要的外派人员租用住房,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派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通讯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公司《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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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均需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

第八章 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外派人员需要离开派驻公司的,一律书面向公司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外派员工,按派驻公司相关的考勤制度执行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于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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