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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新员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12:52:4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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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新员工管理办法

目的

机械厂新员工管理办法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休假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

l 凡公司员工均适用本规定中法各种休假(特殊注明除外)。

一、 休假程序

1、 员工休假须填写(到行政部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查,方可离岗休假。

2、 除法定假、工伤假外,事假、病假、丧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本人用电话向本人直属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于事后两日内到行政部补办相关手续;长病假、婚假、产假、年假等应提前至少一月办理申请手续。

3、 销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假期结束后两日内交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备案,以统计考勤及计算相关薪资,否则按旷工处理,任何休假均不得与加班相抵消。

4、 给假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

部 长

科工长

员 工

二、 法定假

全年共计10天,薪资照常支付

1、 元旦(1月1日)

2、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

……(新文秘网http://www.ahsrst.cn省略79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事假天数达到两周或单次请事假超过一周的,视为自动离职。

6、 正式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7、 事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事假天数(小时)

五、 工伤假

员工经确认为工伤的,有关假期及待遇根据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六、 病 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者,可申请病假。

1、 员工休病假,需出具市级医院开具的假条(附病情报告),并经公司认定。

2、 超出核准病假天数,未补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3、 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予以辞退处理。

4、 病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70%/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病假天数(小时)

5、 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转入长病假程序,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七、 长病假

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向公司申请进入医疗期,并出具市级医院的证明、病历、化验单等相关就医材料作为依据。

参照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医疗期的期限。

1、 医疗期的规定

1.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01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1.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01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3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

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医疗期内发给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医疗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医疗期内不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待遇也不再享受。

4、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 长病假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6、 员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公司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八、 婚 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婚假,婚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1、 婚假休假天数(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1 男员工年满25岁前结婚 有薪婚假 3天。

1.2 男员工年满25岁后结婚 有薪婚假 7天。

1.3 女员工年满23岁前结婚 有薪婚假 3天。

1.4 女员工年满23岁后结婚 有薪婚假 7天。

2、 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 婚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 申请婚假时必须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并将结婚证复印件附于请假单背后。

5、 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分段申请,分段休假。

6、 婚假休假待遇只限一次。

九、 产 假/护理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产假/护理假

1、 产假员工根据《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护理假工资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将不再发给任何工资。

机械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2015-09-15 22:5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第一节 标准化

第二节 计量工作

第三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

第二节 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三节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节 产品销售后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节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节 产品创优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节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第四节 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令、法规,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化工机械产品的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化工机械企业以及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化机产品的生产单位。

第二章 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第一节 标准化第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令、法规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各种标准的制订、修订、收集、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企业的所有产品必须要有标准,新产品、创优产品、出口产品、以及量大面广的产品必须首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除外并应得到部装备总公司指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认证。

第五条 凡产品已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不要再制订地方标准,但可以制订高于国家、专业(部)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没有国家、专业(部)标准的,除少数产品地方认为需要统一制订标准外,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计量工作第六条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规定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长度、湿度、力学、电学等类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检验、修理等工作。要配齐必需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仪表,并使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

第七条 各企业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凡末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也不能评为部级优质产品,凡未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报质量管理奖和六好企业,其产品也不能评为国家级优质产品。

第三章 质量控制体系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化机企业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质量管理应动员全厂职工参加的全员管理,并贯穿在包括产品质量在内的企业各项工作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以及实施每项计划各个环节的全部过程。

第九条 厂长应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在厂长领导下,企业可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做好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车间(科室)应由主任(科长)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工程师,形成全厂的质量管理网。

第十条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贯彻实施的监督。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节 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后,才能承担设计任务。产品的设计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程序进行。搞好设计审查、标准化审查和工艺审查,设计图纸必须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接受用户来图加工时,必须对图纸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现行国家、专业(部)标准的图纸,应通知用户或设计单位按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对审查修改后的图纸,制造企业应负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要做好新产品的设计、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具有按规定报批的产品技术标准,有齐全正确的技术文件,有产品鉴定合格证书及商标注册,有齐全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等。

第三节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所有产品均应编制经过审查、验证的制造工艺,对重要工艺和新工艺,必须进行工艺试验和评定。各种工艺应经过验证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的要求是:

1. 原材料(包括钢材、焊材、生铁、焦炭等以及外协件、外购配套件)都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不齐全的,应按规定复验。

2. 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钢材、焊材、外协外购件等,应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复验,并做好标记移植工作。

3. 原材料的代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材料的保管、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序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各道工序、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有效的控制,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由操作者、检验员分别签字盖章,才能转入下道工序。

2. 对关键工序,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质量管理点(停止点)。

3.已凡属传动设备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空负荷试运转,凡有条件的要进行负荷运转,合格后方可出厂。

4.企业应对出厂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外协件、配套件的质量),每一种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均应齐全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署批准后方可出厂。

5.产品的设计、制造文件及各种检验资料应统一归档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七年。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部有关建设“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的规定,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整顿好生产和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为加强质量检验监督,部设立的化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化工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各企业要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不准生产。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四节 产品销售后的服务和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应向用户提供齐全、完整的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易损件目录、竣工图等。对出厂的产品实行“三保”,即保证提供优质产品、保证提供充足的备品配件、保证售后服务到现场。

第二十条 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是每一个生产单位的职责,企业应积极开展周到的现场用户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帮助用户安装、调试、开车,培训操作、维修人员,以及协助用户维修设备,供应用户所需的备品配件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信息传递和反馈系统,设立全厂质量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和储存厂内外各种质量信息。做到信息传递和反馈程序完整、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准确齐全,并能及时整理分析、制订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报部装备总公司。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节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1984)526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没有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化工机械产品要按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评审办法:

1.凡列人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计划的产品,企业在做好申请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向部装备总公司提出申请。

2.部接受申请后,将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按有关规走进行检查评审。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4.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后再次申请。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部装备总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复查。凡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下降者, 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节 产品创优的评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主要产品开展创优活动。有创优要求的企业应于每年八月上旬将本单位三年滚动创优规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部装备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创优产品的获奖条件:

1. 产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稳定可靠、外型美观、便于操作维修、深受用户好评,有一定声誉。

2. 必须采用近三至五年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除外),并得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的书面认证。产品质量指标接近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方可分别申请部级和国家级优质产品称号。

3. 产品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批量和产值。一些大型的成套设备和单批产品必须经过一至二年运行试验。

4. 产品的经济效益(包括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必须显著,且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5. 企业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稳定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创优产品的检查评审,应由部装备总公司统一审查确认检查大纲,并经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行业检测情况亦做参考)。检测结果证明确已接近或达到近年国际先进水平,方可评为优质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国家或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部将随时到企业、或用户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产品质量下降,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优质产品称号等办法处理。

第三节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经委和化工部有关规定,为表彰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企业,可通过评审获得国家级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部质量管理奖,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部。

2. 部组织从事质量管理诊断的专业人员按照《化工部化机企业质量管理奖检查评审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3. 企业申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必须在取得省(区、市)级和部级质量管理奖的基础上才能提出。

第四节 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委《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和化工部《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评选,并挑选l-2个优秀成果于每年五月十日前报部装备总公司,装备总公司经过审查,推荐若干优秀成果参加化学工业部QC成果发表会。优秀QC成果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企业由省市主管厅局负责检查和管理, 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装备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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