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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3:18:3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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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制度

中共xx乡委员会 xx乡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 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1)(2)(3)

第十六条 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各部门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一切费用由部门负担。

第十七条 租车管理,原则上不准租车、包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包车、租车的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标准为xx至宣汉20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先由用车人自行支付,本人凭票签字报销,不允许赊欠车费。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凡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一篇,奖现金500元;在省级报刊登载的,奖现金300元;在市级报刊、电视台登载或报道的,奖现金100元;被、县政府、县电视台登载或采用的,奖现金30元,被县级其他部门登载的,奖现金20元。

第十九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所有开支由经办人注明事由交乡长审签后,送书记会签方能支付入帐。重大资金支出,原则上由党政班子成员事前集体研究预定或事后集体研究审定。事业单位发生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乡长会签后方能支付入帐。

第二十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凡不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的,单位出纳不得支付任何款项。所有经费收支由乡财政所每月底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1份收支明细帐表。

第二十一条 帐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帐,出纳报帐。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帐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党委会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帐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国土、城建、计生、民政等项目的审批及上报,由各部门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盖章上报或审批,坚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业单位员工管理制度2015-09-15 14:39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

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㈠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㈣ 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

㈤ 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㈥ 身体健康。

第九条

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

㈠ 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

㈡ 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

㈢ 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

㈣ 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

㈤ 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

㈥ 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

㈦ 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

㈧ 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职员职务的等级,应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职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职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职务等级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职员聘任、考核、奖励、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管理工作的职员,应根据现任行政职务确定职员等级。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职员身份和职务等级不再保留;职员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职员职务等级。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聘任制。某些性质特殊的事业单位和特殊岗位上的职员的任用方式,法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聘任职员要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采取多种聘任方式。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在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新聘人员的职务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人相应的资格条件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任职员应制发聘任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聘(含转岗)职员上岗应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聘任。因特殊情况未经培训聘任上岗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职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其职员职务等级。

第二十条

聘任职员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职员聘任一般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职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聘任期内包括试用期。聘任期满考核称职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按聘用合同规定随意解聘职员或职员不辞而别的,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职员聘任期满,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等情况,决定对其续聘或终止聘任。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未被聘任的职员,可应聘本单位的其他工作岗位。

第四章 考核与晋升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员在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同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考核合格者,可以晋升上一个职员职务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职员一般不得越级晋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晋升,但须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在被聘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职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之次月起,选择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具体办法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员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被解聘的职员,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被聘任职务的职员,应聘其他工作岗位后,按其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本单位职员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限:

㈠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㈡ 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本单位中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聘任的职员;

㈢ 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公开向社会招聘职员;

㈣ 在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㈤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工资分配;

㈥ 自主安置未聘任或被解聘的职员;

㈦ 国家规定的其他人事管理权限。

第三十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作的职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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