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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6 10:39:52 赛赛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4篇)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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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信息管理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系统用户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作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第六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将未经处理的计算机设备需要送修或请外来人员维修的。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对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程度进行审核。

  第八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加强对办公系统的使用帐号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条 配合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对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严格执行如下措施:

  一、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三、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如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四、按照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由领导分管信息安全保密的安全工作。并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风险防范。

  五、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露用户个人资料。

  六、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七、因管理员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信息员的责任。若违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 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九、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网络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三、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五、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我部信息安全协调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外;

  3、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4、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5、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6、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7、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8、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人,并保护现场。

  9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11、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12、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1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收集、研究有害数据;

  ⑵出版、刊登、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资料或文章;

  ⑶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清除工具

  六、凡未按以上预防计算机病毒步骤执行而造成机器感染病毒并传播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100-200元/次的处罚。

  七、积极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

  一、提高安全认识,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主机,不使用系统主机时,应注意锁屏。

  二、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三、对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口令每十五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四、加强口令管理,对文件用隐性密码方式保存,确认所有帐号都有口令,当系统中的`帐号不再被使用时,应立即从相应的数据库中清除。

  五、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后一小时内由接任人员监督检查更换新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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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服务器,具有合法权限的用户才能进行相应权限范围内的'操作,任何其他非法操作都属于入侵行为。

  二、所有用户,不准扫描端口,不准猜测和扫描其他用户的密码,不准猜测和扫描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服务器和交换设备的口令。

  三、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服务器的系统日志,如发现有入侵情况,应用时采取措施,保留原始数据,以便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委领导汇报,做好入侵情况登记。

  四、服务器如果发现漏洞要及时修补漏洞或进行系统升级。

  五、要定期对网站进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数据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全面监视对公开服务器的访问,及时发现和拒绝不安全的操作和黑客攻击行为,阻止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内外的入侵。

  六、网络(内部信息平台)信息安全员履行对所有上网信息进行审查的职责,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或入网计算机的人或事。

  七、所有用户有责任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予以制止或向我部信息安全协调科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八、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结构,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及时排除系统隐患。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信息安全是指通过各种计算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和密码技术,保护信息在传输、交换和存储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系统管理员应对处理信息的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避免因为系统崩溃和损坏而对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造成破坏和损失。

  2、信息内容的安全。 侧重于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系统管理员应对所负责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测,采取技术措施对所发现的漏洞进行补救,防止窃取、冒充信息等。

  3、信息传播安全。要加强对信息的审查,防止和控制非法、有害的信息通过本委的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信息的内部管理

  1、各科室(下属单位)在向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提交信息前要作好查毒、杀毒工作,确保信息文件无毒上载;

  2、根据情况,采取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病毒监测、查毒、杀毒等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整体搞病毒能力;

  3、各信息应用科室对本单位所负责的信息必须作好备份;

  4、各科室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审查,网站各栏目信息的负责科室必须对发布信息制定审查制度,对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发布范围,信息栏目维护的负责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信息发布后还要随时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合法性;如发现被删改,应及时向信息安全协调科报告;

  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存储、传输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6、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未经信息安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和明码传输;

  7、涉密文件不可放置个人计算机中,非涉密电子邮件的收发也要实行病毒查杀。

  第四条 信息加密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其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2、涉及国家和部门利益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3、涉及社会安定的敏感信息的电子文档资料应当在涉密介质中加密单独存储;;

  4、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部门利益和社会安定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视情况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用文件加密传输或链路传输加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2、入侵他人计算机;

  3、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在信息网络系统中未公开的信息;

  4、未经授权对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系统文件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5、未经授权查阅他人邮件;

  6、盗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7、故意干扰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畅通运行;

  8、从事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1、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学校应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4、学校因组织活动需要调休的,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5、学校因组织活动需提前或推迟放学的,班主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或告示知家长。

  6、学校某部位确有安全隐患的,应有相关部位书面告示,并由教师教育学生不擅入危险区域。

  7、学生未正常到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未到校原因。

  8、学校建立学生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向学校告知制度,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了解学生身体情况,合理安排其活动量。

  9、班主任在新学年开始时向监护人了解学生是否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监护人应如实说明清楚,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提出需要减轻活动量的具体要求,班主任负责做好书面档案,并书面通知有关课程的老师。

  10、各学科老师组织教学中有责任根据学生的健康状况适当调节和控制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活动量。

  11、学生在学校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时,所有现场或知情教职工和学生都有进行紧急救护和报告学校的责任,第一知情者为第一责任人。

  12、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场的。老师和学生应该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就近的医院,或者拨打120电话求助,同时知情师生立即向班主任、教导处报告,情况严重时立即报告校长室。

  13、班主任、教导处、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该首先安排被伤害学生的救护医疗和通知监护人,然后调查事发的经过和主要原因。教导处负责学生一般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伤害事故校长参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该按照国家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

  14、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协助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用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

  2.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设备从事危害网络和网上用户的任何行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所有网上设备。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各种软硬件技术从事网上侦听,盗用等活动;

  4.任何用户未经允许,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

  6.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服务器,不使用服务器时,应注意锁屏;

  7.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8.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的密码每15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员密码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员密码登录服务器。

  10,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措施。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为保守医院秘密,维护医院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秘密是关系医院发展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医院各科室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4、医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医院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医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医院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

  (3)医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医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医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社会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医院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家庭地址、家庭成员、通讯方式等员工基本情况。

  (7)其他经医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医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医院秘密,泄露会使医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3、医院密级的确定:

  (1)医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医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医院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医院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医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三)保密措施:

  1、属于医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党政办或分管副院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

  医院秘密由信息部门负责保密。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医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医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医院秘密。

  4、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医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党政办;党政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50—500元:

  (1)泄露医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医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医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医院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1、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3、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4、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学校资源进行管理,各位教师应积极参与管理维护。

  5、严禁任何单位和用户将计算机擅自联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安全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6、凡存储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计算机严禁联入校园网。

  7、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8、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员,并保留原始记录。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膳食工作要坚持为我院职工及患者生活服务的宗旨,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目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活动,坚持优质服务,讲究职业道德。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上班时间要穿工作服,戴帽、口罩、号码、胸卡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四、采购验收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且有良好的感官形状。

  五、加工烹饪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要符合职工及患者的健康需。

  六、注意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桌椅摆放整齐且清洁,后堂大厅的卫生要随时打扫,定期消毒,不留死角。

  七、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八、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采取“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加工好的食品要彻底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

  九、物资进仓要保持清洁卫生,存放要生熟分开,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食物中毒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杜绝食物中毒。

  十一、对出现违反安全、卫生规定,出现火灾或食物中毒的食堂,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3

  一、一般规定

  1、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拓扑结构、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参数。

  2、任何人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更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3、机关局域网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占用户合法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妨害单位稳定的有关信息。

  4、各部门应定期对本科室计算机系统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备份以防发生故障时进行恢复。

  二、帐号管理

  1、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帐号采用分组管理。并详细登记:用户姓名、部门名称、口令,存取权限,开通时间,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资源分配情况等。

  2、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为用户设置明码口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保密情况进行修改口令,用户应对工作站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

  3、用户帐号下的数据属于用户私有数据,当事人具有存入权限,管理员具有管理和备份存取权限。

  4、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根据有关帐号管理规则对用户帐号执行管理,并对用户帐号及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5、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管理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将任何用户的密码、帐号等保密信息等资料的泄露出去。

  三、网络管理员职责

  1、协助制定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及资源共享策略。

  2、负责公用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实体,如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防火墙、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3、负责服务器和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调整及更新。

  4、负责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账号管理,资源分配,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

  5、监视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运行,调整参数,调度资源,保持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稳定、畅通。

  6、负责系统备份和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数据备份,负责各部门电子数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7、保管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拓扑图接线表,设备规格及配置单,管理记录,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等网络(内部信息平台)资料。

  8、每年对本单位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的效能和各电脑性能进行评价,提出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结构、技术和网络、管理的改进措施。

  四、安全管理职责

  1、保障网络(内部信息平台)畅通和信息安全。

  2、严格遵守公司、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工作制度》,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确保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安全有序。

  3、在发生网络(内部信息平台)重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网络(内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

  4、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设备设施、软件,最大限度地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和黑客攻击。

  5、加强信息审查工作,保存,备份至少90天之内网络信息日志,及时加以分析,排查不安定因素,防止黄色,反动信息的传播。

  6、经常检查网络(内部信息平台)工作环境的防火、防盗工作。五、电脑操作人员培训制度

  五、病毒的防治管理制度

  1、任何人不得在机关的局域网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网络(内部信息平台)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网络管理员及时指导和协助处理病毒。

  2、各部门应定期查毒,(周期为一周或者10天)管理员应及时升级病毒库,并提示各部门对杀毒软件进行在线升级。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4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成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营养改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范围、死亡及患病人数、可能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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