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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生产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6 21:00:5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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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生产安全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煤炭运销生产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2015]9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经委晋经能源字[2015]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等有关煤炭运销政策和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煤炭运销的集中度和统一性,规范全市煤炭产运销管理,抑制煤炭运销过程中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打击偷漏税费、超能力生产、私挖滥采等违规、违法、非法行为,现就规范全市煤炭运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地方煤炭销售实行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的范围

1、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对我市地方煤炭通过公路运输出省、公路运输出市以及我市境内神华铁路沿线煤炭发运单位(同煤集团运销总公司忻州有限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除外)为神华配煤和统配煤矿收购地方煤炭、陕西与内蒙铁路发运计划在忻州境内发运收购地方煤炭实施统一经销。

2、同煤集团运销总公司忻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忻州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忻州市乡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对所属铁路煤炭发运单位实行统一经销管理。

3、市、县两级煤炭工业局(非产煤县、区为经贸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煤、洗煤、储煤、煤炭加工转化及供热、供气用煤和民用煤进行统一管理。

(二)统一管理的办法

我市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联合竞争。

1、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每月定期公布区域、煤种的煤炭价格,统一由忻州煤炭运销公司与购买我市地方煤炭的公路出省煤炭用户、公路出市煤炭用户、境内神华铁路沿线煤炭发运单位(同煤忻州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除外)、统配煤矿以及陕西、内蒙铁路发运计划在忻州境内发运的铁路发运站和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签订双向购销合同。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安排其所属产煤县(市)煤销公司交易大厅完成购销结算业务,并由其所在地煤焦营业站开具公路煤炭调运单。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对上述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要按照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5]252号通知的收费规定严格执行。

公路运输出省的我市地方煤炭,须随车携带公路出省煤炭调运单、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煤炭销售票。

公路运输出市的我市地方煤炭,须随车携带省内(市外)工业用煤调运单、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煤炭销售票。

境内神华铁路沿线煤炭发运单位(同煤忻州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除外)给神华配煤收购地方煤炭的,统一由忻州煤炭运销公司与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统一销售、统一结算。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按照各发运站的合同量,由各县(市)煤销公司交易大厅完成购销业务。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公路上站煤调运单、煤炭销售票。煤炭销售票由忻州煤炭运销公司与煤炭发运单位(同煤忻州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除外)结算时回收,并逐月交回市煤炭工业局纠察队。

统配煤矿及所属企业收购我市地方煤炭,须与忻州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由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县(市)煤销公司煤炭交易大厅完成购销业务。运输车辆随车携带统配矿收购地方煤炭调运单、煤炭销售票。

陕西、内蒙的铁路发运计划在忻州境内发运收购我市地方煤炭,须与忻州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由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县(市)煤销公司煤炭交易大厅完成购销业务,同时回收煤炭销售票(回收联),运输车辆随车携带上站煤调运单、煤炭销售票(用户联)。

外省煤炭经我市公路运输过境或进入我市销售,须随车携带入境口煤焦管理站发放的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煤焦管理站射频卡或煤炭销售票(入境)、山西省出省口管理站普通收费发票和煤炭调出省过磅单。

2、同煤忻州公司统一与省外铁路煤炭用户、神华集团(同煤忻州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给神华配煤部分)、本市地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双向购销合同,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统一管理收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15]25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同煤忻州公司每月定期按区域、煤种公布煤炭价格,按签订的合同,由同煤忻州公司所属县(市、区)公司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完成交易。同煤忻州公司所属县(市、区)公司在购煤时,须由煤炭生产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公路运输车辆拉运煤炭上站须随车携带煤炭销售票。同煤忻州公司所属煤炭发运单位和管理的发运单位(五寨韩家楼村办站、原平龙宫站)给神华配煤必须收回煤炭销售票,由同煤忻州公司统一收回后逐月交回市煤炭工业局纠察队。

3、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与省外铁路煤炭用户、本市地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双向购销合同时,参照同煤忻州公司公布的区域、煤种煤炭价格,自行销售结算。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完成交易时,须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公路运输车辆拉运煤炭上站须随车携带煤炭销售票。

4、市内煤炭工业用户、煤炭加工转化、供热供气等企业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须经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实行监督。完成购销交易时,须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公路运输车辆拉运煤炭须随车携带过磅单、煤炭销售票。

5、市内民用煤采购时,须由购煤方向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购数量,并由供煤生产经营企业同意后,经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运输车辆拉运煤炭时,须随车携带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购煤申请,供煤企业提供开具的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煤炭销售票。

6、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初审,逐月汇总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所有与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逐月复审汇总,按月平均生产能力,提出调控指导意见,违规者按有关超能力生产的规定处理,全年签订的合同总量不得超过煤炭生产企业核定的生产能力。

各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经营企业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须送达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相关煤焦营业站点备案。

忻州煤炭运销公司所属煤焦营业站点负责对公路运输煤炭随车携带的相关票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验。 

(三)严格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

本市任何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和洗储煤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煤炭销售票。在销售煤炭时,必须向购煤方提供煤炭销售票;所有煤炭经营、煤炭加工转化、工业用煤、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在购煤时,须向供煤企业索要煤炭销售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一律视为非法违法经营的煤炭,依据省政府第212号令进行处罚。“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是对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的煤炭在按规定处罚后开具的专用票据证明。(有关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四)严格履行税费、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职责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政策缴纳税费、可持续发展基金,杜绝由购煤方煤炭经营、煤炭加工转化、工业用煤、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代缴补缴税费和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行为,避免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领域。

税务部门和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及所属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在对购买煤炭的煤炭经营、煤炭加工转化、工业用煤、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和公路出省、出市煤炭查验完税凭证和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时,对应由供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开具完税凭证和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而未开具或开具不足的部分,视为纵容供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偷漏税费和可持续发展基金,购煤企业或运输煤炭车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对供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倒查。同煤忻州公司所属和管理的发运单位配合税收部门做好完税凭证和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收工作,确保税收和基金应收尽收。

(五)明确利益分配,严格奖励处罚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以2015年存量征收为基数,今后每年增量征收留市县部分的20%用于对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和同煤忻州公司的奖励。

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及所属县(市)公司和同煤忻州公司,以2015年应收尽收代销管理费和运销服务费为基数,今后每年征收未达到95%,取消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年度评优资格,对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公司和同煤忻州公司按照煤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二、加强煤炭运销管理

(一)成立煤炭运销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我市煤炭运销管理,成立忻州市煤炭运销管理领导组:

组 长:武 德 市政府副

副组长:杨天桐 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 春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边升阳 市监察局局长

姜银福 市经委主任

曹明辉 忻州煤炭运销公司经理

成 员:何保国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韩计财 市纪检委执法室副主任

高献文 市国税局局长

郭永发 市地税局局长

牛 虎 同煤忻州公司经理

杨星亚 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经理

邵国庆 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经理

李 刚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办公室主任:韩 春(兼)

副 主 任:何保国(兼)

曹明辉(兼)

韩计财(兼)

谷 彪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诚忠 市地税局副局长

牛 虎(兼)

成 员:闫志刚 市煤炭局纠察队队长

刘俊生 市煤炭局票证管理中心主任

孙耀文 市经委煤炭稽查队队长

武宪国 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副经理

白卫平 同煤忻州公司经理助理

吕志勇 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副经理

米 靖 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副经理

李承德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副经理

市煤炭运销管理领导组的职责是:对全市地方煤炭运销进行宏观管理,抑制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严禁偷漏税费(基金)和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全市煤炭产运销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管理制度

1、定期汇报制。市煤炭运销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同煤忻州公司、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关于上月合同签订、合同兑现、完税查验、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和煤炭销售票上交及查验等情况汇报。各县(市)煤炭工业局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汇报本辖区各煤炭生产企业生产情况、合同签订和兑现情况、完税情况、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情况和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并汇报本月民用煤使用情况。各县(市)煤炭工业局(非产煤县、区为经贸局)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汇报本辖区内工业用煤、煤炭加工转化、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煤炭购销合同签订兑现情况。

2、逐月通报制。市煤炭运销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煤炭生产、煤炭经营、工业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上月的合同签订、合同兑现、完税查验、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和煤炭销售票上缴及查验情况进行通报。

3、强化监督制。各级各部门在规范煤炭运销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市、县煤炭纠察队要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辖区忻州煤炭运销公司各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及同煤忻州公司各发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出煤炭纠察工作人员驻站监督。同时要经常对本辖区进出口集团忻州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公司及所属煤炭发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本辖区工业用煤、煤炭加工转化、洗储煤、供热供气等企业使用地方煤炭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忻州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监管。同煤忻州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发运单位和管理发运单位的监管。

4、严格奖惩制。对在煤炭运销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制度不健全、任务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5、责任追究制。要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责任。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煤炭购运销合同实施办法2015-09-20 14: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煤矿、用户及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煤炭购、运、销三方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运货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铁路交通企业、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在煤炭订货会及其它场合签订的中长期和短期煤炭购运销合同。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

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

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

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

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

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第十八条 购方的违约责任:

1.购方不按合同规定购煤,每少购一车向运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煤炭运抵到站后,购方不接卸,或卸车迟缓压车,除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向运方交纳货车延期使用费外,如导致铁路停限装,每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销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第十九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遇有下列情况,合同当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间被影响部分的违约金。

2.已完成煤炭运量而未完成装车数或煤炭运输未完成部分不足一车时,可免除违约责任。

3.无正当理由,用户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销方和运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逐日详细记录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月度终了,进行结帐。责任方应在月度终了后十天内向有关方付清违约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付一天,加付应付金额的1%。

第二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有关部门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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