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停车制度>《营运车辆停车制度

营运车辆停车制度

时间:2022-04-17 09:49:45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营运车辆停车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行车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营运车辆统一安装GPS监控系统,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营运车辆停车制度

二、为确保车辆GPS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科技保障作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状态,对车辆动态安全实时监控,有效控制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违章,杜绝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营运车辆GPS监控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集团公司所有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车载设备。营运车辆是指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及机动客车(包括新增、转入车辆)。

四、车载设备安装在公司机务处统一指导下,由二级单位负责实施。安装完毕后,技术人员必须与二级单位、分控中心、总控中心人员进行联系确认车载设备能否正常工作,安装人员和车属单位、总控中心指定人员签名确认。

五、GPS监控系统及车载设备的初装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设备供应商负责,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包者或责任者承担;承包车辆GPS服务费每年1000元在签订班次、车辆合同时,由二级单位一次性代收,使用不满一年的按每月100元计收;公营车辆GPS服务费、通讯费由各分(子)公司自行承担。

六、GPS监控系统实行“二级监控,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设GPS总控中心为一级监控,总控中心安全监控归属集团公司安保处管理;二级单位设GPS分控中心为二级监控,分控中心安全监控归属二级单位安机科管理;对总控中心、分控中心的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沟通协调,各司其职。

七、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车队监控由二级单位直接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考核序列。

八、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GPS监控采取常规监控、巡查监控、重点监控、固定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常规监控,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每日实时监控不少于6次。

2.巡查监控,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每日1次例行检查,主要观察车辆在线状况。

3.重点监控,对重点车辆、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超长途夜班车及其他管理上不放心班线,在常规监控的基础上增加点击监控次数。

4.固定监控,根据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理需求,系统预设控制区域,相当于固定电子眼,车辆一旦途径控制区域(预设路段或预设时间点),系统就会自动记录,即时上传动态信息,监控人员即可通过网上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九、GPS监控系统采用逐级授权、分类监控模式进行监控。

1.总控中心对集团公司所属所有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车辆进行常规监控、巡查监控、固定监控,实行24小时全覆盖实时动态监控。

2.分控中心对本单位所属所有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车辆进行常规监控、巡查监控、重点监控,实行早6:00点---晚21:00点全覆盖实时动态监控。

3.二级单位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要求车队对本部门重点车辆、重点人员进行跟踪监控。

十、夜班车属重点管理对象,由GPS总控中心负责监控,实行30分钟发一次安全提示信息,1小时一次点击图片回传,重大违章告知、跟踪管理制度,操作方案由总控中心完善;分控中心根据(恶劣气候、上级指令)安全管理需要,对本单位夜间运行车辆实施必要监控。

十一、对所有安装GPS监控的车辆进行“线路绑定”。由二级单位根据上级行政许可,确定班次运行走向,报集团公司运输处审批核准后,协助安机科负责与分控中心、总控中心按照要求进行“画线”,确认线路运行轨迹,“绑定”后实施监控。未完成“线路绑定”的班次,由二级单位负责整改,直至“线路绑定”,由于未完成“线路绑定”,造成不能实施正常监控的,由二级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十二、由二级单位对所有已经“线路绑定”的班次,根据发车时间、运行时间、经营特点、上下高速等因素制订监控方案,分控中心按照监控方案实施监控,总控中心根据管理需求另制监控方案。监控方案要按照班次运行规律进行科学调整。

十三、各二级单位对参加节假日加班、包车、学生接送、厂包车、新老兵运输、各类会议用车、抢险救灾运输、政治任务、驳载、班线和车辆临时调整的情况,运调科、安机科要负责与分控中心进行临时“线路绑定”,制订临时监控方案,由分控中心负责实施监控。

十四、各二级单位必须确保GPS车载设备的完好,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和部门,对GPS车载设备故障而无法实施正常监控的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否则不得发班、不得参加加班包车、学生接送、厂包车、新老兵运输、各类会议用车、抢险救灾运输、政治任务、驳载、省市际班线等运输任务。

十五、根据运输生产、行车安全管理的需要,通过GPS监控系统实现以下监控目标:

1.核查车辆越界。所有省、市际客运车辆运行依江苏省运管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际客运车辆运行依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所有县(市)内客运车辆运行依所在县(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为准;临时加班、包车、旅游及走向变更、绕行需有相关部门核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线路走向,视为车辆越界。

2.核查车辆超速。高速公路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99公里小时;国道、省道、环城道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79公里小时;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报警门限最高设置为59公里小时;乡村(非等级)公路报警门限值由各二级单位根据营运道路实际状况设定;以上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明确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路面限速高于公司限速规定的按公司限速规定为准。遇有冰、雪、雾、台风、暴雨等恶劣道路、气候的情况下,监控报警门限值下降20%进行考核。车辆行驶速度超过上述标准,且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含)认定为超速,认定超速以GPS监控系统下载的速度数据为准。

3.核查车辆超载。客车装载以公安部门对车辆核准行驶证的实际载客人数为标准。根据GPS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超过车辆核载人数的认定为超载。

4.核查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跟换驾驶员的,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5.核查驾驶员操作违章。根据GPS监控系统回传照片查看,驾驶员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接打手机、收发信息、吸烟、聊天、饮食、双手脱离方向盘或做严重妨碍安全行车及不文明的其他动作,视为驾驶员操作违章。

6.核查私拉乱聘。驾驶南通汽运集团所属子(分)公司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未取得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视为私拉乱聘。

7.处置车辆紧急报警。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燃烧、遭遇抢劫等紧急意外情况,驾驶员、乘务员必须想办法立即使用车载设备报警装置(车机上红色按钮),长按3秒钟进行报警,分控、总控接警后,要立即向单位上级部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8.使用信息平台提示功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短信平台或话务功能对驾驶员进行提醒,起到即时警示和纠正的作用,必要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控直至违章现象消除:①持续超速;②严重超载;③监控到其他违章;④遇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时;⑤有安全管理指令时;⑥指挥运输生产时

十六、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须按程序进行处置:

1.总控中心对每日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统计后于次日告知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安机科在七个工作日内(每周一)将处理结果反馈集团公司安保处,每月25日前(统一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统计周期)将监控汇总、分析等上报安保处;

2.分控中心对每日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统计后于次日告知各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安机科、车队,由车队负责落实处理,安机科负责督查并于每月25日前(统一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统计周期)将监控、违章处理情况汇总按月上报安保处。

3. 总控中心、分控中心在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必须通过短信(语音)平台进行提示、警告,督促驾驶员自觉纠正;发现严重违章违规时,须连续跟踪监控,并第一时间向车队、安机科或带(值)班领导汇报,接报后各级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章违规现象。

4. 总控中心、分控中心在监控中发现GPS监控系统故障、连续不在线、车载设备工作异常等情况,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修复,确保监控正常实施。

5. GPS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均以GPS监控系统实时数据记录或回传照片为依据而实施处罚;对分控中心发现的违章违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以各二级单位核查结果为准;对总控中心发现的违章违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二级单位安机科在每月21日前书面报告,以安保处核查结果为准。

十七、根据GPS监控系统实时数据记录或回传照片查看,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视情节按下列最高标准处罚。

1.车辆越界。每次处罚承包经营者1000元、驾驶员200元。

2.车辆超速。

(1)在非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超过设定限速10%(含)以下,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超过设定限速10%以上至2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400元;超过设定限速20%以上至3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600元,停驾一个月以内;超过设定限速30%以上至4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800元,停驾二个月;超过设定限速40%以上至5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1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三个月,年度内发生第三次的按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规定处理;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章,一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终生取消在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

(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超过设定限速10%(含)以下,每次处罚驾驶员200元;超过设定限速10%以上至20%(含)以下的,每次处罚驾驶员400元;超过设定限速20%以上30%(含)以下的视为严重违章,处罚驾驶员1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停驾十二个月;超过设定限速30%以上的视为恶意违章,一经查实,处罚驾驶员2000元、收回内部驾驶资格合格证,终生取消在集团公司内部驾驶资格。

【营运车辆停车制度】相关文章:

车辆营运管理制度05-17

车辆营运合同03-05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05-06

营运车辆安全责任书05-04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08-26

危险品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11-08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12-13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109-27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书05-15

车辆营运合作协议12篇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