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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基层卫生制度

时间:2022-04-17 11:00:14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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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基层卫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地税局基层卫生制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饮食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总称。

第四条  纳税人,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  纳税人应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类型主要包括大型饮食、家庭餐馆和风味小吃。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饮食大户、家庭餐馆、连锁快餐、“农家乐”餐馆和较为集中的小吃管理。

第八条  对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两种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组成的饮食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饮食业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

对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记载完整能够正确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纳税人,由基层中心所(城关分局)初议,县、区级征管部门检查确认,提出征管方式的意见,由饮食业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行查帐征收。

对未经确认程序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费、水费、燃气费(没有使用燃气的除外)、不同分工的人员数量及工资支出、房屋租赁费用(自用房屋除外)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电力、自来水、燃气、房管等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进一步核实饮食业纳税人相关经营费用。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应按季或半年核定,按月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单一费用法。从电费、水费、燃气费、人员工资四种费用中选取一种关联度最高的指标,合理测算该项费用量与收入的比例关系,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作为核定定额的依据。在纳税人核定期前连续三个月所发生的燃气费、电费、水费、员工工资四项费用中选取一项关联度最高的费用测算出月平均费用度(燃气、电、水用量确定,工资金额确定,下同),以费用量核定营业额比例核定税额。

计税营业额(月)=月平均发生的某项费用量×单位费用量产生收入

计税营业额(月)=月平均发生的工资金额×单位工资产生收入

(二)综合费用法。用电费、水费、燃气费、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等多种费用结合的方法测算收入比例,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作为核定定额的依据。综合费用法在纳税人核定期前连续三个月所发生的燃气费、电费、水费、员工工资、房屋租赁费用合计后,算出月平均综合费用数,以月平均综合费用数核定营业额比例核定税款。

计税营业额(月)=月平均发生的综合费用/费用折合率

(三)以票定额法。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总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将纳税人合理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测算出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未开发票金额。各县、区局应当每季度将测算确定的纳税人类别和种类以及对应的未开票比例向市局备案后执行。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

(四)成本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防疫费和其他费用等推算出月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8%

(五)以桌(座)定额法。对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桌(座)数量×平均营业额×上座率×月份天数

(六)菜单定额法。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菜单记载的金额+未使用菜单的金额

(七)蹲点定额法。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蹲点,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蹲点天数的平均营业额×月份天数

(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具体采取上述哪种核定方法核定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报县、区局备案,对单一纳税人的核定方法一经确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动。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选择关联度低的指标故意降低纳税人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税负警戒制度,原则上视为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1)月均用水量超过60立方米的;(2)月均电量超过1200度的;(3)月均燃气量超过260立方米的;(4)月平均工资超过 4500元的;(5)月均综合费用超过6500元的;(6)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合理的测定方法。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对本办法第十条核定方法测算的收入比、定额比有异议的或查账征收纳税人有纳税风险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税务机关可以启动纳税评估程序,对该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针对饮食业经营方式、特点、税收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原则对纳税人每季度纳税评估户数不低于总户数25%,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一)电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电耗情况,利用单位电费产生固定收入测算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能够获取纳税人真实电费,并且电费与收入关联程度较高的企业。

(二)水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水耗情况,利用单位水费产生固定收入测算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能够获取真实水费,并且水费与收入关联程度较高的企业。

(三)燃气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燃气情况,利用单位燃气产生固定收入测算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单一使用燃气,并且燃气与收入关联程度较高的企业。

(四)工资推算法,是根据饮食业工资水平与营业收入存在的一定比例关系,按照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工资总额,分析、推算该时期内的营业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能够获取真实工资费用,并且工资与收入关联程度较高的企业。

(五)费用推算法,以饮食业当期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基数,除以该行业具体类别所属的平均费用率,推算出当期营业额,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费用能够基本核实的餐饮企业。

上述饮食业预警值由市局进行测算后发布,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测算,但预警值要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首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营业额,然后由税收管-理-员按照上述核定办法对纳税人的营业额和税收定额进行初核,上报中心所所长复核,征管部门检查,最后饮食业管理领导小组签字、批准后,办理相关税额核定手续。

在核定税款前对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时,最少要有两名税务人员参加,调查资料要全部入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定额核定实行一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按照上述核定办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税款,并如实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饮食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和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各县、区地税局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如实报送相关经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实施有效地动态监管,通过燃气费、电费、水费确立最低警界线制度,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在达到起征点后能及时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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