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卫生制度>《卫生院b超管理制度

卫生院b超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13:43:4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卫生院b超管理制度

1、医院购置B超设备应主动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批。

卫生院b超管理制度

2、医院超声室的B超设备应在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3、科室要建立孕妇B超检查专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应包括孕妇姓名、住址、检查原因、检查结果等。

4、所有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胎儿、胎盘、羊水等B超检查,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

5、B超检查医师为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妇产科或相关医师的检查申请单,没有申请单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6、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并且两人均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上签名。

7、 B超室设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及举报电话。

8、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母婴保健法》 、 《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 利用B 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 鉴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B 超机使用 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 的许可, 取得相应资格, 实行持证上岗。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 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 超 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 要取得沧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B 超机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三、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B 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卫生局和计生局进行登记造册, 报市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备 案。对B 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上报。

四、B 超操作人 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 和个人利用B 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 鉴定。

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 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职业范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 B 超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 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六、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七、除B 超检查外,利用其它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卫生院b超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B超进修总结11-12

B超室个人总结05-09

b超医生述职报告01-15

B超医生岗位职责05-14

b超医师责任状04-30

b超室责任状04-30

B超进修总结6篇11-12

b超室岗位职责03-31

b超室工作责任状04-30

b超医生述职报告9篇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