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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发票管理
从近期市局检查停车场的情况看,个别停车场仍存在使用假发票和白条收据收取机动车辆保管费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发票管理工作的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所有停车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实行“一场一证”。对非“一场一证”的单位或“场”“证”不符合的单位,各征收分局停止供应发票和办理印制发票的手续。
二、停车场一次性收取停车保管费的一律要使用广东省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收入定额发票,按月(年)收取月租(年租)或实行保管月卡的停车场应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禁止大面额发票填开小额金额。
三、各分局应结合本次征管资料的移交,对本区的停车场进行一次清理,凡发现使用不合法凭证和大头小尾开具发票,以及收取停车费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发票管理,整顿和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采取三项措施积极加强停车场发票管理:一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发票配售窗口张贴告示、摆放宣传资料和短信提醒等方式,向机动车停车场纳税人宣传《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税收意识。二是规范配售流程,对于领购《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机动车停车场业务的纳税人,先查验发票专用章印模后再配售发票,杜绝以条形章代替发票专用章的行为。三是开展清理检查工作。对医院、商场、宾馆、学校、小区物业、旅游点以及街道临时占道等133户重点单位,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检查,就是否使用《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是否按规定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清理;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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