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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3:17:4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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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车站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章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或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乡镇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等实施动态监管,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的;

(三)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监控方案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备案和核销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某建筑公司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10-18 11: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经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设备物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组织宣传部、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安全质量管理部

1、具体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危险源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监督所属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预防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4、协助单位其他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研究制定和执行防止事故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

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时掌握、分析、评估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提出强化危险源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参与重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工作。

(二)技术开发部

1、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标准动态,管理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与监督实施;

2、组织重难点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防护工作;

3、协调各设计项目中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协调内部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关系。

(三)工程管理部

1、对重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方案问题负安全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审批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各在建项目工程防汛、防坍塌、滑坡等专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物资设备部

1、负责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大型起重机械拆装运行、大件吊装及特大型工程施工供用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管理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3、组织重要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工作,控制物资进场检验、试验工作。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备、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五)经营事业部

1、对工程招标书进行评审时,评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大小;对施工现场察看时,调查保障安全工作措施;在编写工程投标意向性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根据设计文件编写安全保障措施;

2、工程中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责任,接受技术交底时查询安全技术内容;分包工程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总包单位与分承包商之间安全责任;

3、审核本级施工项目安全措施经费概、预算,确定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

4、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在集团公司投资经营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运行中搞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计划、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六)财务部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下属各单位和项目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或整改事故隐患所需经费进行审定与拨付,并提出合理开支经费建议。

(七)人力资源部

1、根据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定员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负责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八)社会保险事业部

1、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2、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毒尘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按国家规定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其它有关责任险种保险。

(九)企业策划部

1、制定企业安全规划目标,并监督实施;

2、对分承包商及外部劳务人员进行安全资质或资格审查,并监督签订分承包商分包合同或用工劳动合同;

3、负责外部劳务管理中有关安全工作宏观管理。

(十)组织部

1、在考核所属单位党委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中,考核班子和个人安全生产绩效,并提出处理建议;

2、督促所属单位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一)宣传部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筹划与实施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外宣传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

2、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对外统一报道和协调;

3、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

(十二)工会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

2、监督各级、施工现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预防食品中毒;编制防暑降温防寒工作计划,预防煤气中毒,并督促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协同做好善后工作。

4、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检查督促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

(十三)团委

1、协助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配合党委、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组织团员青年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技术训练,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都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项目部做好重大危险源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协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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