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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机关安全制度

时间:2024-03-25 14:18:5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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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机关安全制度

当前,我国广电业乃至传媒业正在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一方面迎来产业大融合时代,另一方面互联网给传统广电业带来巨大的挑战,传统广电的入口价值大大弱化,这就倒逼广电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新环境和新形势。从理论上说,管理体制分为宏观层面的国家广电管理体制和微观层面的传媒集团内部的管理体制,本文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简略讨论。

广电局机关安全制度

一、宏观层面的国家广电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整体来讲,我国的广电体制存在条块分割、计划痕迹浓厚、管得过多过死、市场化不充分等问题,改革和完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在理念上具备互联网思维

2015年8月18日,中共中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媒体融合中要具备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思维是什么?其本质是用户体验为王,表现为平等、开放。

首先,要把用户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在进行管理体制设计时,要深刻洞察用户的需求,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真正有利于广电业的发展,而不是以相关部门的易于管理为目的。

其次,秉持平等理念。目前,相关部门对于传统广电和互联网媒体采取的是不一样的管理尺度:对传统媒体采取的是“事前审核”的严格的管理方式,即传统媒体的编辑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事前把关;而对互联网采取的是相对宽松的“事后审核”的方式,即对出现问题的内容采取事后删帖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于传统媒体的内容有限,采取事前审核的方式从人力、物力方面都可以做到,而由于互联网承载的是传统媒体上百倍甚至上千倍的海量信息,且大量是博客、微博、微信等用户自生产(UGC)的内容,从人力和物力的角度,采取事前审核的方式根本办不到。对传统广电和互联网媒体采取不一样的管理方式无疑对传统广电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当前互联网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所有媒体都采取“事前审核”的方式也是行不通的,因此,建议对传统广电和互联网媒体采取一样的管理尺度,即符合趋势的“事后审核”尺度。唯有这样,“两种传播,一种尺度”的方式才有可操作性,也才能更好地促进传统广电和互联网媒体的融合发展。

第三,秉持开放思路。互联网形成的技术赋权,倒逼整个社会更为开放,这也要求广电业更为开放,一方面以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拥抱创新者进入,另一方面给予传统广电和视频网站等创新者以同等的待遇,尤其是在相关牌照等方面。

2、在边界上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广电管理体制应改变当前具有一定计划痕迹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方式,而转变为管导向、管政策、管市场、管监管的宏观管理方式。

首先,做好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由于广电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广电管理责无旁贷地要管好意识形态工作,当然在做此项工作时,应符合未来发展趋势。

其次,制定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一是应符合产业、科技、金融大融合的趋势,积极鼓励广电单位和企业参与相关融合工作;二是创意的主体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应进一步推动转企改制,真正重新启动广电领域的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现代大市场。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现代大市场是广电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当前我国传媒业市场一方面深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害,区域划分割和行业化分割导致传媒业市场高度“碎片化”,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不利于广电业的做大做强做优;另一方面市场秩序混乱,鱼目混杂,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就要求,一方面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真正营造统一的现代大市场。

第四,提供更多的、更高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等。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其责无旁贷的首要任务,尤其对于广大农村和农民来说,广电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3、总体思路是简政放权

新一届政府提出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广电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贯彻这一思路,简政放权的核心在于厘清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严守政府的边界,而少干预、少插手广电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例如,广告和娱乐节目的占比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就不应该去进行干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限广令”“限娱令”可以休了!

4、具体方式是文化体制改革

首先,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现代文化市场。一是打破条块分割的四级管理体制,鼓励广电单位和企业与报刊、出版等单位和企业进行融合;二是支持广电单位和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融合;三是鼓励广电单位和企业与金融业融合;四是鼓励广电单位和企业与体育、娱乐等相关产业融合;五是鼓励优势广电单位和企业整合和兼并其他区域或领域的传媒单位和企业。

其次,继续推进转企改制。一是相当数量的广电媒体的意识形态属性并不强,应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对于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广电媒体实行采编经营合一的整体性的、彻彻底底的转企改制,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和市场对接,也才真正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三是积极推进广电单位和企业集团化发展。纵观国际国内发展实践,集团化、混业化是大势所趋,上海文广、湖南卫视等的成功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积极进行股权结构改革。变当前的“一股独占”或者“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多元化、社会化的股权结构。具体措施有二:一方面积极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大幅度降低国有股权比重,有助于更好地利用社会化资本和互联网技术;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入股广电企业,以资本壮大传媒,以资本促进融合。此外,还应当积极推动骨干员工持股制度,百视通已经进行了相关的探索和尝试。

第四,真正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制度。一是淡化取消国有传媒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尤其是不要再兼任宣传等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以使其真正按照市场规律来行事。二是改变现有的对国有传媒企业领导人的直接任命方式,而更多地采取市场化的选聘机制,把真正懂市场、懂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充实到领导班子中。三是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传媒企业家:在任命传媒企业领导人时,打破论资排辈的旧习,任用年轻的、有创新意识、有闯劲的干部,优化传媒企业领导人结构;在相关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班次来对传媒企业领导人进行系统化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产业和科技新趋势、战略管理、企业运营管理等新知识,以培育他们的战略意识,创新他们的观念和意识,更新他们的知识结构,形成高素质的能力;采取市场化的考核标准,促使他们快速从官员定位转变为企业家定位。

二、广电传媒集团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在微观管理体制方面,由于我国的广电传媒集团本身还不是真正的企业法人,还是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事业法人,实施的仍是单体企业管理方式,尚未实现真正的集团化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存在如下显著缺陷:一是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动力机制缺乏;二是绝大多数广电传媒集团尚未能正确行使对其成员企业的控制权;三是母子公司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合理;四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缺乏有效的产权纽带,联结纽带不紧密;五是集团的总部能力不足。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规模日益庞大、产业日益多元、环境快速变化的广电传媒集团的需要,亟需建立起“控之有序、分之有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1、科学合理界定广电传媒集团的母子公司关系

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公司管理体制,首先要处理好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成员企业包括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协作企业,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控股公司分为绝对控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广电传媒集团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目的就是要明确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股权联结纽带,完善集团功能,规范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广电传媒集团的整体优势。

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除了股权纽带关系之外,还有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文化纽带等联结。

2、合理行使集团母公司对其成员的企业控制权

在确定传媒集团对成员企业的控制权行使时,必须清楚不同业务单元在传媒集团所处的地位、不同成员单位对传媒集团核心业务的重要性,不同的成员单位在传媒集团价值链的贡献程度,进而确定那些业务单元为事业部、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或只是协作企业。

应坚持有效控制和分权的原则,对不同的业务单位采取不同的持股制度。一般说来,对于那些在传媒集团处于最重要地位的业务,即核心层企业,应该实行事业部或分公司的组织;对于那些在集团内处于重要地位的子公司,即紧密层企业,母公司可以采取独资形式或通过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获得对其绝对控股权;对于地位相对次要的子公司,即半紧密层企业,可以采取相对控股和参股的方式实现控制,如持股比例可以为30%或者更低;对于地位不重要的公司,即协作层企业,可以采取参股形式或单纯的契约关系。

3、科学合理界定传媒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职能

首先,传媒集团母公司本身的职能定位。传媒集团母公司做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为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所具备的功能,属于基本功能。主要有发展战略决策和管理功能、对外投资和产权管理功能、资金筹集、分配及运作功能、组织管理功能、财务控制和管理功能、人事管理功能、服务性功能。服务性功能包括: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功能;市场营销和品牌管理功能;内部交易的市场化管理和协调功能;信息服务功能等。

总体来说,母公司是战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其职能定位为:母公司应集中在战略性决策和管理上,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营运活动;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协调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功能。

其次,子公司的职能定位。传媒集团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投资企业,子公司是集团发展战略的实施单位,是集团公司的商品经营中心和利润中心。其职能定位为:子公司必须按照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在其专业领域内或地区领域内,达到占据市场的最大份额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子公司是被分配来实现某种战略意图的,其本身并无全局战略操作的任务。子公司是实施集团战略的基层战略单元,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实行常规性的企业管理,着眼于各种资源的利用和效率的提高。

第三,参股公司的定位。传媒集团的参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投资,获取高的投资收益,是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

4、建立起有效的决策机制

当前,很多广电传媒集团的决策机制不科学,成为了实际上的“长老会”而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决策机构繁多,没有明确的决策主体。传媒集团的决策机构一般有党委会、社委会、董事会和编辑委员会等等,决策机构繁多造成相互职责不清,决策混乱、不科学;决策人员结构不合理。决策人员绝大多数是从事采编的高管人员,而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偏少,但是传媒集团更多的重大决策是战略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决策;缺乏明确的决策制度。如决策前的准备工作不够,缺少决策的多数表决制度;会议繁多,决策程序冗长,导致决策久拖不决,延误决策良机;对重大决策的重视度不够,领导陷入日常事务,而不是集中于重大决策中。

首先,传媒集团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集团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意义不大。因此,在传媒集团目前的情况下,其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权责明确、分工有序、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其次,成立决策委员会,并在决策委员会下分设更多更细的专业委员会,把一些重大决策纳入一些重要的决策委员会中,而日常决策和会议则纳入其它的专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一是可以解决现在所有决策所有高管都参加,导致决策久拖不决的问题;二是可以在决策委员会中,更多地引入经营管理人员,以强化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可以解决决策机构多元的问题。

集团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决定全集团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报酬事项;审议和批准全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全集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对单位性质变更、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其他需提交决策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第三,在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设立如下几个专业委员会:一是党务委员会,负责党务方面的重大决策;二是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方面的重大决策;三是战略与投资规划委员会,负责集团的重大战略与规划决策;四是薪酬委员会;五是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六是其它专业委员会。其中战略与投资规划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将决定集团绝大多数的重大决策。集团应在在几个委员会里选择精兵强将来充实这几个委员会,同时为了实现这几个专业委员会决策的科学合理与高效,这几个委员会应精干。

第三,提升管理层的能力。通过引进传媒职业经理人或者通过大量培训,提高决策参与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尤其是补齐经营管理相关知识,从根本上解决班子成员能力问题。当然,决策机制的关键是要让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能以党委会代替董事会。

第四,完善决策程序。科学的决策必须有完善的调研和充足的信息做基础,因此,对于重要的决策应有专门机构事先搜集充足的资料,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此外,在决策前一周就应把相关资料送给决策人员,以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决策内容。

第五,减少决策队伍规模,以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5、强化传媒集团的总部能力

总部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集团化管理水平的高低,而总部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总部职能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因为所有管理都要依靠人员来实施。传媒集团的总部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职能不健全和职能部门人员管理能力欠缺两个方面,而后者又至关重要。因此,传媒集团要想实施有效的集团化管理,必须强化总部能力。

强化总部能力一要给集团职能部门配备较强的管理人员;二要给予职能部门的人员以较高的薪酬待遇水平,以使他们安心于职能部门的工作。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5-10-19 14:2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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