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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1:09: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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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1总则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制度

1.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上级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考勤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及时、公正、规范、可追溯的特点。是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各级领导、考勤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1.3考勤对象为在册员工、外来务工、培训、实习人员等。

2管理

2.1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

2.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部门设一名兼职考勤员实施日常考勤。

2.3考勤员每天应如实处理考勤数据,月底进行小结,送部门领导审核签章。考勤记录于每月5日前报劳资部门。

2.4公司内调动工作的,考勤员应根据调令进行考勤记录。临时借用人员应由借入部门考勤。

2.5请各种假期(含调休)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用假。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

2.6上年度考勤数据(含离开公司人员)由部门保存一年以便查阅。

3依据

3.1作息时间

3.1.1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3.1.2因工作需要,或是因电、因水等原因,可调整规定的工作时间,更改工作日。

3.1.3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员工享受下述法定假日:

a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5月2日、5月3日);

d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放假。

3.2出勤:

3.2.1铃响准时到达工作岗位,没有缺勤现象的。

3.2.2中夜班考勤:凡按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可考中或夜班;早班延点至二十三时的可考中班。

3.2.3因生产和检修需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部门,应当在三天前将加班项目、人员名单报生产管理部门(检修的,同时报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劳资部门批准。

3.3公假

3.3.1经部门领导批准的文体活动、居住地拆迁等(两小时以上需得到劳资部门批准)。

3.3.2初婚双方达到晚婚年龄(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给予延长婚假10天。

3.3.3晚育者(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

3.3.4婴儿在一周岁以内,女方上班的每班可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具体时间由部门明确。

3.3.5符合晚育年龄的,经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男方可在女方产后一个月内享受护理假10天(一次性使用)。

3.3.6施行绝育手续的,经职工医院证明,手术期间的假期。

3.4缺勤

3.4.1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的,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确认能否享受探亲假,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4.1.1见习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3.4.1.2已婚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30天,双方不得重复享受;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4.1.3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4.1.4当年结婚或离婚、配偶死亡至再婚前,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满一年后享受。

3.4.1.5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1.6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人员,探亲期间仍按病假工资支付。病假试复工期间使用探亲假的,试复工期限顺延。

3.4.1.7探亲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各部门要有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的探亲时间。

3.4.2婚假

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假期为3天。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路程假另给。

3.4.3产后假

晚育者经部门、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劳资部门批准,从“生产”之日起可休产后假18个月(含产假、晚育假)。有部分怀孕六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休产后假。但前、后合并不得超过18个月。

3.4.4事假

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手续者,应持有效证明于上班后即刻补办。是否属特殊情况、证明是否有效,由员工所在部门与劳资部门共同确认。

审批权限:当月半天内由作业区或班组审核;当月3天内(含3天)由部门审批;当月3天以上由劳资部门审批。中层以上干部(含助理)请假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员工一次请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

3.4.5病假

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在病休前交出病休证明。职工医院原则上不予事后补开病休证明。非职工医院的病休建议,必须经职工医院转开后方有效。

连续三个月以上病假的管理:需续假或复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试复工期内原病复发,试复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4.6工伤假

根据《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规定,经生产安全部门确认,职工医院根据伤势给假,何时上班,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医院提供的体检依据讨论决定。

3.4.7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准予3天丧假。外地的可另给予路程假,交通费自理。

3.4.8迟到、早退、旷工

迟到:不按作息时间到达生产、工作岗位(铃响不到岗)。

早退:不按作息时间下班,提前离开岗位。

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事先未请假,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工作时间无故不工作、不生产;应出勤时未出勤。

3.4.9缺勤计算:缺勤日与缺勤日之间若无出勤,称作连续缺勤。整月未出勤的称作全月缺勤。

4翻班

执行三班制或二班制生产的,班次统一由部门领导安排,不得自行翻班。中班中途翻早班,中班可提前二小时下班,第二天早班准时上班。

5附则

5.1本规定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公假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员工。

5.2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制度2015-10-23 17:5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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