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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18 22:01: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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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液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 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液氨制冷设备安全使用手册2015-10-24 10:54 | #2楼

一、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液氨储罐、钢瓶、管道、仪表、阀门和安全装置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修,杜绝带病运行,使其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液氨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确定报废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列为监控运行的,要制定监控运行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压力,缩短巡检时间,加强检查、检验及监控,严防事故发生。

二、严格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严格的开、停车和生产交接环节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大修特别是在长期停车后的开车前,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严密的开车方案,对开车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和精心的准备,避免匆忙开车;二是要加强开车前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收拢思想,使职工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同时使职工进一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保证开车的顺利进行;三是做好开车前的安全检查,在开车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整改隐患或问题,并落实责任,实行开车签字负责制,确保开车安全。

三、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企业日常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企业各级干部职工熟悉液氨的危险特性,掌握液氨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防控救援知识。液氨制冷操作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完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等,制定严格的设备设施检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制度,加强对带气、动火和设备内作业等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企业在大修、检修作业前,要制定大修或检修工作方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液氨使用环节的各岗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强化培训,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报警、防护、疏散、急救、现场堵漏处理等操作要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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