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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00:01:2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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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二、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夏季(5 月1 日至9 月30 日)为上午7:30-11:30 ,下午1:30-5:30 ,冬季(10月1 日至4 月30 日)为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

三、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打卡)登记制度。

四、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要亲自签到(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签到(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扣罚双方当事人当月考勤奖。

五、公司考勤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登记统计,次月5 日前将当月《考勤登记统计表》和《工资发放表》一并报监事复核和总经理审批。

六、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签到(打卡)后,方能外出(离开厂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事先填外出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不办理此手续,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七、上班时间开始后5 分钟至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提前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 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八、任何员工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3 次者扣发10 天考勤工资,达5 次者扣发20 天考勤工资,达10 次者扣发全月考勤工资。

九、任何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10 天考勤工资;一个月累计旷工1 天(含1 天)以上者,扣发15 天考勤工资;累计旷工达3 天(含3 天)以上者,扣发全月考勤工资;累计旷工达5 天(含5 天)以上者,扣发全月的基本工资,并予以辞退。

十、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各部门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总经理批准。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行政部备案,凡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不发考勤奖。

十一、 以下情况,当天可免签到(打卡)

1. 经总经理批准免予签到(打卡)者。

2. 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登记表》,经主管核准并报行政部备案者。

3. 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十二、请假办法

( 一) 病假

1. 因病请病假1 天者,可用电话方式或委托公司其他员工当面向请假者的部门主管请假,并于次日补填《请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将请假条送交行政部备案。扣发3 天考勤工资。

2. 病假1 天以内免医院证明;当月连续请病假2 天以上(含2 天)或累计请病假3 天以上(含3 天)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扣发15 天考勤工资;当月连续请病假5 天以上(含5 天)或累计请病假7 天以上(含7 天),扣发全月考勤工资;当月连续请病假10 天以上(含10 天)或累计请病假15 天以上(含15 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30 %。

(二)事假

1. 如因有事,应在前一日下午17 时前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核查认可,报行政部备案。累计请事假1-2 天者由部门主管批准,扣发2 -4 天考勤工资;累计请事假3 天以上(含3 天)者,报总经理批准,扣发10 天考勤工资;累计请事假5 天以上(含5 天),扣发20 天考勤工资;累计请事假10 天以上(含10 天),扣发全月考勤工资;累计请事假15 天以上(含15 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50 %。

2. 事假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特殊情况或偶发事故,应于2 日内出具相关证明,补填《请假单》经部门主管确认和行政部核实后视为请假。

(三)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婚龄可请婚假7 天,达到晚婚年龄可请假15 天。

(四)产假

女员工生育顺产者可请假45 个天,男士可请假7 天;剖腹产可请假60 个月,男士可请假15 天。

(五)丧假

1. 直系亲属及配偶直系亲属丧亡,丧事在绥芬地区的丧假为7 天,丧事在绥芬河以远的丧假为10 天,丧事在哈尔滨以远的丧假为15 天。

2. 其他亲属丧亡,丧事在绥芬河地区的丧假为1 天,丧事在绥芬河以远的丧假为5 天,丧事在哈尔滨以远的丧假为7 天。

(六)年休假

1. 在公司工作满1 年以上,未满3 年者,每年可休假10 天。当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2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2. 在公司工作满3 年以上,未满5 年者,每年可休假15 天,当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4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3. 在公司工作满5 年以上,未满10 年者,每年可休假20 天,当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6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4. 在公司工作满10 年以上每增加1 年,加休年假1 天,年休假最长时间为30 天,当年不休年假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5. 员工休年假以不妨碍工作进度为原则,提前申请经行政部复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公司可临时召回休假人员,事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补休,当年没有补休的,次年不得补休。

(七)探亲假

1. 父母或配偶住本省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2. 父母和配偶同住外省且同地(同省同地区或地级市)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 天,当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3. 父母和配偶同住外省且异地(同省不同地区或地级市)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5 天,当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2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4. 父母和配偶分住外省的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5 天,当年不休(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5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八)串休假

1. 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绥芬河地区且住宿不在公司的员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加班超过4 小时或累计工作超过6 小时者,可酌情串休1 天,当月没有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视为1 个加班日,享受1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2. 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绥芬河地区且住宿在公司的员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2 天,或串休季度假7 天,或串休半年假15 天,或串休年假20 天,但累计串休不超过20 天。当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1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本季度不串休的(下个季度不得串休),享受3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5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8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3. 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绥芬河以远(本省内)且住宿在公司的员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4 天,或串休季度假7 天,或串休半年假15 天,或串休年假25 天,但累计串休不超过25 天。当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2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本季度不串休的(下个季度不得串休),享受4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8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2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牡丹江地区另加往返路途1 天。其它地区另加路途2 天。

4. 家住{已婚的配偶所在地,或未婚的父母所在地,或未婚妻(夫)所在地}哈尔滨以远(外省)且住宿在公司的员工,星期天正常休息。因工作需要,星期天不能正常休息的,可集中串休月假4 天,或串休季度假10天,或串休半年假20 天,或串休年假30 天,但累计串休不超过30 天。当月不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3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本季度不串休的(下个季度不得串休),享受6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半年不休的(上半年不休的,下半年不得串休;下半年不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0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全年不串休的(次年不得串休),享受16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吉林省另加路途3 天、辽宁省另加路途4 天,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另加路途5 天。

( 九) 其他假由总经理特批。

十三、年假、探亲假和串休假不相抵触,可连续休假,但一年累计休假不超过60 天,并不得补休。

十四、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劳动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改每周双休日为单休日,即星期六为工作日,星期天为休息日。星期六上午和下午均可推迟半小时上班,但不得早退或旷工。星期天因工作需要加班白天超过4 小时或累计超过6 小时,或加夜班超过次日零时的员工,可酌情串休1 天,当月没有串休的(次月不得串休),享受1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元旦、“三八”(女性员工享受)放假1 天,“春节”、“五一”、“十一”为7 天长假时,公司放假4天,前4 天为休息日,后3 天为工作日,工作日上午和下午均可推迟半小时上班,但不得早退或旷工。“五大节日”内加班(不再补休或串休),白天超过4 小时(晚上超过次日零时)或累计白天超过6 小时者(晚上超过次日零时1 次),享受2 个加班日的加班补贴。

十五、需加班和串休的员工,应及时报部门主管审批和行政部核实,以行政部核实为准。

十六、加班补贴工资标准按公司《员工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婚假、产假、丧假、年假和探亲假期间,遇星期天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在假期内。

十八、婚假、产假、丧假、年假、探亲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天、元旦、春节、“三八”、“五一”、“十一”),为带薪假,按公司休假规定休假的不扣发任何工资和补贴。

十九、奖励:全年无扣发工资者,年终加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随当年12 月份工资发放。

二十、处罚:全年扣发考勤工资累计达到500 元以上(含500 元);年终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处罚,从当年12 月份工资中扣除。

二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行政部。

二十二、本规定从200 ×年×月起开始实行。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15-10-25 23:1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 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 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 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 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 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带薪病、事假

1 、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 、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 )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 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 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 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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