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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00:05:5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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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总 则

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2015-10-25 12:13 | #2楼

1. 目的

规范工伤事故管理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

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2. 责任

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3. 内容

工伤事故的定义;

1. 工伤: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在生产作业场所、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作业时所受之伤害称之为工伤;

2.  事故:指有目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违背的不幸事件,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工伤事故发生时,当班负责人要立即救护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时,并通知安全组。如遇晚班,要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于次日九时前送与安全组;

安全组将整理后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时报予有关部门;

各部门要属实地把有关工伤事故情况报予有关部门;

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属部门要配合安全组作好工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安全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政府部门作好事故调查;

做好工伤事故改善后处理工作;

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作为公司安全教育典型材料和案例分析资料,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明确工伤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政府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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