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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方案

时间:2022-04-19 02:53: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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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方案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决定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检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高管人员年薪包括基准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八条 基准年薪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由公司按基本年薪的 1/12,扣税后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薪酬约占年薪的 40%。

第九条 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以绩效薪酬基数为基础,根据公司高管团队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总体年度绩效目标及高管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获得的薪酬。绩效薪酬分为两部分发放,其中占年薪 40%的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具体的月度业绩指标按月考核发放,余下占年薪 20%的绩效薪酬部分在完成年度工作后,经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考核评估后于次月发放。完成年度发展目标和利润指标的,考核后全额发放绩效薪酬并予以相应奖励金,未按照相关指标完成的按照考核比例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准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四章 年薪的考核与审批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考核由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确认。考核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高管本人要根据公司的总体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分工在每年的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所分管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建议报考核小组。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根据公司高管团队总体绩效目标及各高管人员分工,讨论提出副总等其他高管人员的目标责任书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核确定。总经理年度考核目标主要为董事会下达的公司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半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小组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半年度考评,并将考评意见反馈给各位被考评人。

第十七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报告。然后由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数额,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年度分管业务目标及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其他管理要求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高管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后二十天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再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可以调整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总经理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等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年度绩效考核为零分,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方案2015-10-27 17:47 | #2楼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创新公司引人、用人、选人、留人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薪酬管理体系,做到能够基本体现各岗位及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利润最终形成的相对价值,参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经理之下、《生产施工及辅助人员工资改革方案》所未涉及的固定员工的薪酬核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包括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非货币形式作为工作补偿的福利。

二、 薪酬体系的构建

第四条 薪酬体系的构建要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对工作岗位基于企业利润最终形成的相对价值和胜任资格进行分析评定,使薪酬管理工作实现透明化,尽可能准确、客观地确定各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薪酬标准。

2、坚持岗位薪酬动态化的原则。通过对各岗位工作标准的制定和将所得报酬与工作绩效及实际贡献相挂钩机制的确立,使员工明确只有尽职尽力、不断进取,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3、坚持“对内具有公平性 对外具有竞争力 对员工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原则。不断改进薪酬结构,发挥薪酬在引才、留才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公司实行以工作岗位的基础工资为主要形式的结构薪资制度。即以基础工资为主要内容,工作奖金、岗位津贴、工龄工资、职务工资、项目奖金为辅助形式,福利为补充的薪酬机构体系,其薪酬体系结构表如下:

岗位津贴

工作奖金   基本工资

基础工资

工 资   工龄工资   技能工资

职务工资

薪         项目奖金

带薪休假

短期培训

福 利   节假日慰问礼品

意外伤害保险

通讯费用

三、 薪酬项目说明

第六条 工资。

1、基础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技术、智力要求的高低,劳动量的大小和劳动条件的好坏确定的工资,其是工资项目中相对稳定的部分。包括:(1)基本工资。即参照《山西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所确定的工资项目,该项目一经确定后的调整必须参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方可实施。(2)技能工资。由于受公司规模及发展阶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管理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担任管理者与执行者的双重角色,尤其对于公司宏观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讲,尤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能力更为重要。鉴于此,依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状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对企业利润最终形成所需技能类岗位的认定,呈报由执委会协同相关部门组成的薪酬评审领导组加以确定技能类岗位及工资标准。技能类岗位的认定原则:a、是为达成公司战略目标与任务企业各岗位切实需要的技能;b、根据对未来的预测确定未来企业所需要的技能。

公司其它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数额确定以基本工资为准。

2、工作奖金。根据员工完成公司或部门工作任务情况而取得的考评激励工资。其目的在于发挥员工的潜能,鼓励员工完成或超额完成企业管理目标,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3、岗位津贴。为公司对员工从事额外的、特殊的劳动消耗所给予的补偿性报酬。

4、职务工资。为体现科、室、队、车间一级的管理人员在最终利润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公司将视其管理价值、培训职能、夜间值班及其它相关因素所核定的薪酬。

5、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积累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进行工资分配的工资形式,着重于反映员工积累劳动的报酬;目的在于稳定员工队伍。

6、项目奖金。是指处于企业战略经营的需要,将某些可由3—5人在短期内完成,但效果足以关系全局或产生长远影响的目标作为项目开发而设定的奖金。其具体特征有:(1)项目价值的可评估性。(2)项目完成的可控制性。(3)最终效果的双赢性。

第七条 福利。

1、短期培训。为创立学习型组织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不断提升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可就业性,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的根本目的而设立的福利方式。

2、带薪休假。公司将给予工作业绩突出且在本企业已达到规定时限的员工一定的带薪假期。

3、意外伤害保险。视岗位性质与工作条件的不同以及可能带给岗位从业人员人身伤害的危险系数的排列,公司将酌情给部分岗位加入意外伤害保险。

4、法定节假日慰问品。依据经营周期取得效益的大小,于节假日给发的慰问礼品。

5、通讯费用。视岗位性质和公务通讯的需要而核定的通讯费用补助。

四、    工资的核定

第八条 管理性岗位工资核定办法。

1、管理性岗位有:财务科科长、供应科科长、动力科科长、施工队队长、车间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等。

2、管理性岗位工资核定标准(单位:元):

基础工资    工作奖金    职务工资    岗位津贴    工龄工资    项目奖金

基本工资    技能工资                    

480    高级    360    240    240    待定    增率为:基本工资×2%    待定

中级    240                    

初级    120 

3、管理性岗位工资核定细则。

3、1基础工资。

3、1、1基本工资。凡列入管理性岗位编制的人员,其基本工资均按《山西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核定为480元/月。

3、1、2技能工资。核定办法详见《技能工资评定细则》。

3、2工作奖金。

(1)员工的工作奖金分为月度工作奖金和年终工作奖金。A、月度工作奖金的标准金额为240元/月,由各直属部门负责人在次月1—3日内依据各岗位《职务说明书》结合各员工上月工作情况打分给奖;对于所辖岗位无达到标准者,不得给发奖金,剩余部分自动转入下月考核给奖。B、年终工作奖金根据员工年度考核为依据,其人员及受奖金额为:考核结果为特等的员工工作奖金为基本工资×100%(占员工总人数的10%);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员工工作奖金为基本工资×50%(占员工总人数的30%);考核结果为二等的员工工作奖金为基本工资×25%(占员工总人数的40%);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员工工作奖金为基本工资×10%(占员工总人数20%);考核结果为四等的员工工作奖金为基本工资×0%(占员工总人数的10%)。

(2)由各直属部门根据员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奖金,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执委会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送交财务部实施。

(3)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3、3职务工资。

(1)员工的职务工资最高限额为240元/月。(2)职务工资的细分结构为:管理实绩(120元/月)+指导培训(120元/月)。

(3)凡管理性从业人员在连续2个月内不作为或相关两项职能不愿承担者,可由所属部门主管提交执委会予以取消该项薪酬。

(4)职务工资自从业人员正式担任所述管理性职务之月起享受、不再担任所述管理性职务之月起终止。

3、4岗位津贴。

(1)常设性岗位津贴。有:A、夜间轮序值班(安全管理、物料出/入的协调安排及其它紧急事务处理等);B、担任多个岗位的领导职务;C、其它经薪酬评审领导组认定的情形。

按20元/月计发。

(2)特殊性岗位津贴。有:A、特殊人才岗位津贴;B、每考勤月份内出现3个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不再计发加班工资);C、其它经薪酬评审领导组认定的情形。

可由所属部室呈报薪酬评审领导组后酌情给付。

3、5工龄工资。

自2000年2月20日(即忻州市四方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工龄工资。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计入工龄工资:A、享受企业给假不超过3个月的。B、其它经薪酬评审领导组认定的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新计算工龄工资:A、在公司任职期限内自愿离职或被公司除名后再经雇佣者;B、享受企业给假超过3个月的。C、其他经薪酬评审领导组认定的情形。

3、6项目工资。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阶段性经营(管理)目标的需要,由执委会提出将该目标作为项目进行管理,并明确该项目的实施原则、控制方法、验收标准及评估价值等事宜,在企业内部公开招标,企业内部员工可以单独或集体招标,并依据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并享受项目工资。

第九条 业务性岗位工资核定办法。

1、业务性岗位有:供应会计、库管员、采购员、办公室干事、文印员、化验员、电工、技术指导、业务统计员、销售管-理-员、业务员、出纳。

2、业务性岗位工资核定标准(单位:元):

基础工资    工作奖金    岗位津贴    工龄工资    项目奖金

基本工资    技能工资                

480    高级    120    60    待定    增率为:基本工资×2%    待定

中级    60                

初级    30                

3、业务性岗位工资评定细则。

3、1业务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项目奖金项可参照《管理性岗位工资核定细则》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3、2工作奖金、技能工资除金额与管理性岗位相异外,其它可参照《管理性岗位工资核定细则》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3、2业务性岗位工资不再设立职务工资项。

第十条 协议性岗位工资核定办法。

1、协议性岗位有:厨师、门卫、清洁员、司机及其他外聘人员。

2、薪酬领导评审组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和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协议性岗位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新进及转岗员工(非协议性岗位)的工资核定办法。

1、新进员工的工资评定细则。

(1)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限内只享受所试岗位的基础工资:每月核发基本工资,“技能工资”项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同相关部室组织考核定级后、呈报执委会批准,于试用期结束后一次性补发。

(2)新进人员的试用期限:管理性岗位为2月,业务类岗位为1月。

(3)新进人员在试用期限内前7日内因个人原因或公司辞退不再计发出勤工资。(4)新进人员的工龄工资从转正之月起计算。

2、转岗员工的工资评定细则。

(1)转岗员工自转入调整后岗位之月起享受除“技能工资”项外的其它工资待遇,“技能工资”项由人力资源部门协同相关部室组织考核定级后、呈报执委会批准,于转正试用期结束后一次性补发。(2)转岗员工的试用期限:属于管理性岗位与业务类岗位之间的调整的为两个月;属于同类别岗位之间调整的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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