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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55: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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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2、上述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含宁波市外),在公示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资格;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到岗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勤为依据,指纹考勤设备由施工企业负责落实,安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使用。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8:47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强化内部监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投资银行各分行及总行机关各部门。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要将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

第二章 要害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要害岗位人员是指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下列岗位人员:

一、现金出纳、金库管-理-员、重要凭证和财务公章管-理-员;

二、押运、守库人员;

三、国外代理银行、会计联行密押管-理-员,印鉴管-理-员;

四、计算机系统管-理-员;

五、资金交易员;

六、储蓄员;

七、信贷员;

八、其他重要业务岗位人员。

第四条 要害岗位工作一般应由正式职工担任,新入行人员要经上岗培训才能担任要害岗位工作。要害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为人诚实,一贯表现良好。

二、热爱投资银行事业,业务技能熟练,积极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遵守行规行纪,服从领导,团结互助,自身要求严格,廉洁自律。

四、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出勤。

第三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

第五条 要害岗位上岗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审批程序为:

一、要害岗位人员的人选一般由业务部门提出,并填写“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二份,上报人事部门。

二、由人事部门按上述条件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报请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要害岗位人员一经审核批准上岗后,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下,人事部门可以在通知有关部门后予以更换。

第七条 要害岗位人员需要更换时,审批程序原则上采取自下而上进行。由更换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更换原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审批。

第八条 要建立要害岗位人员个人档案。“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及有关材料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 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要害岗位人员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等变化情况。

第十条 人事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要害岗位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要结合年终考评对要害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认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章 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

第十二条 要害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要害岗位人员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的,一般应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四条 部分要害岗位可根据情况,采取指定休假的措施,使要害岗位人员暂时中止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害岗位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有潜在发生问题可能的,要密切掌握其有关情况和动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案件。

第十六条 对调离要害岗位的人员有发生潜在问题可能的,要进行离岗审计。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对要害岗位管理工作因制度不严,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要害岗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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