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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人员管理意见

时间:2022-04-19 15:28: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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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人员管理意见

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企业工资管理责任。 企业法人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建立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有效加强对所属的下级经营单位、承包经营单位和外派人员、供货商派驻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招用工管理制度、职工名册备查制度,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规模企业应当设立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三)规范企业工资发放管理。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跨(隔)月支付工资。严禁采用平时发放生活费、集中结算工资的支付方式。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资和加班工资应按法定标准计发。

二、加强企业欠薪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四)落实基层管理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防预警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月报制度、欠薪报告监控制度和劳资关系信息收集、报告、排查制度,加强辖区内企业和建设施工项目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劳资纠纷隐患,积极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五)完善欠薪处理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置工资纠纷,依法查处欠薪案件。发现企业逾期支付工资15 天以上、关停歇业而未结清工资、经营者欠薪逃匿或转移资产、发生群体性工资纠纷等情况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监控、处理。企业连续两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或发生大规模欠薪群体事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因企业关停倒闭、经营者逃匿引起的欠薪案件,公安、司法、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介入参与处置。对恶意欠薪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政府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管、执法、维权工作的能力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处理体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企业欠薪相关信息,及早采取处置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七)加强指导服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劳动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发生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税收、金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确已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帮助其做好职工遣散等善后工作。

(八)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建立健全欠薪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适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或欠薪总额超过50 万元的企业及责任人,定期在当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披露,严格限制其金融信贷行为。

四、加强建设施工领域欠薪保障机制建设

(九)严把建设项目立项和招标、交易、施工许可关。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立项,不得办理招标、交易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发包方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擅自开工、违法建设的项目引发欠薪纠纷、群体事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处置,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均应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应急支付、完工退还和定期通报制度。保证金按合同造价计算,500 万元(含)以下按合同造价的3% 交纳,500 万元以上按合同造价的2% 交纳(最低不少于15 万元),由施工企业在申领《建筑业类企业诚信手册》、办理招投标或施工许可手续时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专户。对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的施工企业,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在建项目总造价核定,最低不少于60 万元。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在工程通过验收(或退出施工)且无工资纠纷6个月后退还,期间因欠薪启用保证金的,应责令企业补足并追加不少于原核定数额50% 的保证金。在财政、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资金管理由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证金应急支付的确认,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做好退款审核等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提供担保,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工资担保额度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0% 确定。担保可以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书等司法认可的担保形式。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存。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房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工程款。建设主管部门应有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群体事件、恶性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对其待售房产、新建项目作出相应的限制。

(十二)规范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必须设有劳动工资管理人员,建立动态的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建立完善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和工资发放与监督公示牌制度,工资表、考勤记录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施工企业法人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及时、全面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有效加强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发生严重欠薪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取消其评优资格,将相关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相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评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限制。

五、建立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和有欠薪记录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十三)探索建立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对租赁厂房或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以及2 年内有过拖欠工资被查处记录的企业,必须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签订“无欠薪责任书”,并按不少于企业全部职工3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指定的银行或专户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由经认可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或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工资保证金(担保、抵押质押)在县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上述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无欠薪责任书”和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质押的凭据;对新办租用场地的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加强对出租厂房的管理。 厂房(经营场地)出租人要有效掌握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发现转移资产、拖欠工资等非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出租人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出租人做好对出租厂房(场地)的管理,有效防范租赁经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市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范企业人员管理意见2015-11-04 13:27 | #2楼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e#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业务骨干,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中层管理人员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 “ 四化 ” 方针,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规范完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培养、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能力强、群众公认、结构合理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队伍。

二、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核心企业的部、室正、副职。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班子成员和直属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此意见执行。

三 、 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1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2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1)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应事先报国资局党委同意,各国有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事先报经国资局党委同意。

(2)中层管理人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热爱岗位,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3)现任中层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一般应从现任岗位退下来,不再担任中层职务。

新任企业中层正副职一般掌握在男年满48周岁以下,女年满43周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层正职需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二年以上中层副职的经历。中层副职需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有在下一职位任职的工作经历。

中层管理人员在同一岗位任期满6年,原则上需要轮岗交流。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有企业职工,处分期内不得参加竞聘。处分期满后也应从严把关。

3 . 改进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法

因机构调整出现新设的中层职位或因中层管理人员到龄退岗、提拔交流、降(免)职、聘任期满等原因出现中层职位空缺时,原则上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配。竞争上岗方案需报市国资局党委备案。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以及社会公开选拔。实行选拔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应事先报国资局党委同意。

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程序:制定方案—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公示—任免等手续。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

对构不成有效竞争的单位,可以允许每年进行1-2个岗位的中层岗位调整,可以简化竞争上岗程序。

四、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

1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 各国有企业要把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中层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二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丰富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2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践锻炼。 各国有企业要积极为中层管理人员创设锻炼平台,把他们放到一线部门或综合部门的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上,进行岗位轮换,培养他们做事的能力、考察他们处事的原则 , 帮助他们丰富多岗位、多专业工作经验,促使他们快速、健康成长。

3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 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求真务实、让基层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中层管理队伍。中层管理人员要自觉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努力形成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作风。

五、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

1 .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 各国有企业要结合班子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掌握中层管理人员职责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帮助中层管理人员及时总结经验、发扬优点,解决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完善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 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三种形式。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其 “ 德、能、勤、绩、廉 ” 等五个方面。考核可采取本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群众座谈、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要与企业绩效考核相联系,要作为中层选拔使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3 .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 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深入了解中层管理人员、正确评价中层管理人员、准确使用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泛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要强化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中层管理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各国有企业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意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工作制度,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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