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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07:1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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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请假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干部队伍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领导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市四大班子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市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外出,均需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外出包括工作时间离开永城或离岗在永城办私事。不经批准,严禁外出。外出前一般应书面请假,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或口头请假,书面请假要填写《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附后),不得以短信方式请假。请假人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向审批人说明情况,请假期满返回后要在次日内向审批人销假。如需续假,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以下请销假程序:

(一),市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外出,需向书记请假。

(二)市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外出1天以内的,分别向各班子主要领导请假;超过1天的,经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向书记请假。

(三)乡镇和市直各单位党政正职外出,需分别向书记、请假。

(四)各乡镇副职领导干部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向本乡镇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经本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乡镇统一向分包乡镇领导请假。

(五)市直各单位副职领导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

第四条  在防疫救灾、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不准请假。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

第六条  对擅自离岗贻误工作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及、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问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2:59 | #2楼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确保、市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及时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申请。其中,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处室副职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凡需请休假,应提前三天向局人事处报送《市城乡建设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办理请休假应同时安排、落实好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人事处销假。

三、、市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局召开的会议,要按照会议要求确定参加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顶替。确实不能参加的,要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凡不请假、不报告私自外出,或外出超期滞留延误工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各处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发挥表率作用,树立良好形象。

铜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1-18 11:59 | #3楼

一、适用人员: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系统各企业党政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二、请销假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

三、请销假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1、因公离开本单位、因私请假1天以上者,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1天以内可口头请假。参加省级以上会议或外派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等公务活动时间紧急的可口头请销假。

2、因公因私出国(境),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市国资委审批。请假1-3天(含3天),由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审批;3-5天(含5天),由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审批。

2、企业班子其他成员请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市国资委审批。班子其他成员请假1-3天(含3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3-5天(含5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备案;5天以上请假由市国资委组织人事科审批。

五、销假程序

请假到期后2日内,到原审批部门或审批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六、组织纪律

1、请假人员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期返回,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须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审批部门或审批领导报告,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3、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国资委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请假10天计数。

4、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内累计请假达20天以上者,取消该单位及个人年度评优资格。

七、其它

1、本制度由国资委组织人事科负责落实并登记。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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