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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08:3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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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为转变工作作风,使上级领导及时了解干部动向、保障工作有序衔接、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一、院主要领导离黔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按省地矿局规定报备和请假。

二、院其他领导、院助、副总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向院长报告。

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

三、各级领导干部离黔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告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出发和返回时间(具体到上午、下午、晚上)、地点,在此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应按职务排序确定,原则上主要负责同志与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时加以说明。

四、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分管、联系的局领导、院领导报告,并告知院办公室。

五、各级领导干部外出前应妥善安排好单位的各项工作,外出时间较长的,应报院领导批准,指定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若本单位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2015-11-18 23:25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我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出差、离岗等活动,增强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防止领导干部擅自外出或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等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公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申办项目或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等因私离开本地区范围以外的活动;“因公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组织安排在本地区学习、考察、培训、开会、办理业务等一切因公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或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在本地区原工作岗位以外临时性工作的活动;“因私虽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是指因身体原因需检查、治疗或疗养,以及因婚丧等家事需办理,虽未离开本地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待遇的科级干部)。

第四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武装部党委主要领导在本地区内跨县公务活动须向主要领导报告;离开本地区参加公务活动须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县领导参加县上的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由、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需四套班子领导共同参加的重要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三)享受待遇的县级干部跨地区活动,经主要领导同意后,须向组织部主要领导报告。

(四)全县科级干部跨地区活动,必须请假。要认真填写在组织部领取的《阿瓦提县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卡》,经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政府的主要领导同意后(具体审批程序及权限如下),须报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并在组织部干部室办理请假手续。

1、本县组团集体外出,由单位(部门)组团的,拟定出方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由县四套班子牵头组团的,报主要领导审批。

2、序列部门(纪检、组织、宣传除外)的正、副职请假,报主管机关的领导审批;纪检、组织、宣传部门的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领导审批。

3、政府序列的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经分管本单位(部门)的县领导同意后,报政府审批;政府序列的单位(部门)的其他科级干部请假,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本单位(部门)的县领导审批。

4、人大会、政协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5、乡(镇)党政正职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向办公室报告;乡(镇)其他科级干部请假,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五)全县科级干部工作日期间在本地区内跨县活动(即到地区或本地区其它县市参加会议、培训或办理其它事宜),必须向分管的领导报告。

(六)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跨地区活动,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请假权限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 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政府要确保一名主要领导、各两名副职不离开县城,人大、政协要各确保一名正职和一名副职不离开县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确保一名党政正职不离开县城。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请示县主管领导及组织部主要领导,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补办齐全。

第七条 严禁以学习、考察、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

第八条 考察、出差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线路和续假的,要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出差回来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向相关备案部门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作文字说明。

第九条 科级干部请假返岗后,原则上要在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准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同时携带《准假通知单》到组织部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的,要向相关备案部门呈报。承担工作任务者要书面说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会议任务者要形成书面会议传达提纲或会议纪要;有考察任务者要形成考察报告;有学习任务者要形成学结和体会。

第十条 坚持把科级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没有特殊原因而未做到事前请假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假的,出现一次,由组织部门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两次,采取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等次;屡教不改者,年度考核定等为不称职等次。

2、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延长外出时间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年累计3天以上5天以下,全县通报批评;年累计5天以上10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等基本称职;年累计10天以上15天以内,年度考核定等不称职;年累计15天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未经领导批准,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线路探亲、访友及绕道旅游观光,或者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的,在规定的假期内,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等定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年度考核定等不称职。超出规定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返回后,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组织部门出具的准假通知单,方可报销差旅费及其它按规定报销的费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办理私事、私自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在公务活动过程中,私自改变行程进行观光游玩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在单位报销。县纪委、组织部、审计局将不定期组成工作组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报销差旅费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阿瓦提县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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