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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轮休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21:0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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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轮休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局实际,制订市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税务局轮休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出勤要求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以机关科室为单位设立考勤簿,由本人或明确专人如实记载到岗、离岗时间,或在绩效考核软件中及时记载。

3、工作时间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串岗聊天、电话聊天、上网打游戏,除在市局规定时间参加文体活动外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外出办私事;中途外出,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保持通讯畅通。

5、遇有会议、加班、集体活动、下基层工作等要服从安排,按时到岗,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法定假日、公休假期内遇有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需要,科室可通知工作人员提前到岗。

三、请假规定

1、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同旷工,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由本人负责。

2、请假时由个人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理由和起止时间,按级报批。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单,报本部门分管局长审批后送市局人事科办理请假回单。机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3天以内(含)的病假、1天以内(含)的私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病假、1天以上的私假及其他假期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人教科办理。

3、各部门参加上级组织的或自行安排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下访调研等活动或接待外单位人员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应事先报告本部门分管局长并与人事科、办公室及时通气,便于掌握人员去向,帮助组织、协调相关事宜。

4、遇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应由本人委托家属或本处室人员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5、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续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规定假期的,要在假期内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批准后的续假作私假处理。

6、工作人员请假在外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联系市局相关部门帮助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2015-11-18 23:47 | #2楼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15第514号)和省、市局相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需要,对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人事处 2015年3月25日

发:局机关各科室、分局 组织人事科印发

校对:刘 涛 (共印35份)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干部职工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省局关于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有关规定,结合菏泽地税实际,修订《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假期规定

1、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在工作时间内不能正常出勤,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可请病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婚假。工作人员结婚的,经领导批准,可根据需要请婚假。婚假一般为7天。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晚婚的工作人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可享受婚假一个月。

4、产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一般为3个月,符合晚育规定的(实际年龄达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为5个月,剖腹产的增加1个月。

女方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5天产假。

男工作人员配偶请生育假的同时,男方可申请护理假7天;其配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探亲假。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3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的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2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的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不得分期使用。

6、休假。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和探亲假不重复享受,以期限长的为准。

二、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凡因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休假等,都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1、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填写书面请假(休假)单,注明请假期限(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事由、请销假期限,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

2、科室、分局工作人员(不包括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二至七天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3、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4、局各科室、分局工作人员安排休假,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休假计划,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原则上年度11月之后不再安排休假。

5、市局各科室、分局工作人员(不包括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休假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6、各类请假、休假、续假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工作人员如要续假,应在原定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按请假总天数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超假。

7、工作人员假期期满按时上班后,要及时销假,未销假者视为缺勤。

三、有关说明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和续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凡各科室、分局应报而未报市局领导批准和组织人事科备案,自行同意本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

4、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局有关单位将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5、局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局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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