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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和销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27:58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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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和销假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教师请假和销假制度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请销假制度_教师请销假制度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制度_教师请销假制度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请销假制度_教师请销假制度

5.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请销假制度_教师请销假制度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教师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3:19 | #2楼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为七天、产假五个月、直系亲属丧假三天,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5. 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由校长批准,2天以上者由教委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由本人申请,学校盖章后教委主任审批,再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三、考勤时段

考勤包含:上班、出发、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五、考勤量化奖惩

1.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得不超过三天,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出现以上情况,本人将自动放弃评先树优机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上班期间,每天按八节课计算。

教师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5:23 | #3楼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向园长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长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园领导研究决定。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病、事假者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

4、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如春秋游、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六一、国庆、元旦、领导参观视察等)原则上不准请假,除非大病住院(医院住院证明)、直系亲属离世,否则全园通报批评。

5、周一例会请假相当于请假半天。(例会是幼儿园上周工作总结和本周工作布置的主要会议,缺一人都意味着工作布置不全面,对园里的工作影响很大。)

6、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对待,每天扣200元,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工资。旷工5天(含)以上,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7、教职工的婚假、产假(符合计划生育)、丧假(针对直系亲属)按中心小学的规定走。

8、病、事假的有关工资待遇补充规定:

(1)请假1天扣100元。请假天数的确定:从请假第1天至上班销假后止,不及时销假视为请假中。

(2)请病、事假者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含),扣除相应工资;10天以上者,除扣(含)请假期间工资外,再扣除期末当月工资的50%。

(3)住院治疗需连续请假1个月,发月工资总额的50%,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发月工资总额的40%。3个月以上,视情处理。

(4)连续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1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并不再办理各类保险。

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执行。

教师请销假制度2015-11-18 19:37 | #4楼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 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

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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