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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请假休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7:39:4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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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请假休假制度

一、认真执行各级关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局机关请假休假制度

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享有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权利,请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各种假期必须事先填写《区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并将书面申请送办公室备案;

四、因公需要外出一天(含)以上的,按照有关文件、通知或要求执行,并告知办公室;

五、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半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和分管领导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一天(含)以上的,一律报主要领导批准;

六、需要请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并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七、需要请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书面申请,由各科室(中心)统筹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八、因学历教育需占用工作时间复习、面授、答辩、考试等,应在当年年休假休完后按规定逐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九、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并告知办公室;因故需要续假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因故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按程序先行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2015-11-19 15:26 | #2楼

第一条 为了对请假、休假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搞好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假期种类

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及事假等。

第三条 休假条件和时间

(一)年休假

1、凡局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二)婚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10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三)产假

女同志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同时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享受护理假7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四)哺乳假

凡有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同志,每天给两次(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如本人自愿,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个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半小时。

(五)丧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假3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病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3天以上的,要有医院病休证明。因急病事先未请假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病假中遇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可不作病假统计。

(七)事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私事不能上班,须请事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确因事先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事假中遇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可不作事假统计。

第四条 请假、休假审批及备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或因私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1、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2、科室其他同志请假、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局长批准。

3、年休假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先由本人申请,科室审查(原则上同一科室不能同时几人休假),按规定报批后,再由办公室作出安排。

4、凡请假、休假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各科室予以登记,然后报办公室备案。

5、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完毕,应按原休假、请假审批程序及时销假。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若同时具备多种休假条件,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假期最长的进行休假,不能在一年之中多种假期累计进行休假。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休假的,自行作废,不跨年度累计休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2、请假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

3、谎报请假理由,经查属实。

有旷工行为的,扣发工资,并按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和行政纪律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经相关程序辞退。

第九条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本科室人员正常休假。每周各科(室)需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依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昆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勤请假制度2015-11-19 10:31 | #3楼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完善请假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职工干部的考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出勤,按机关统一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

二、凡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

四、凡请假者,必须到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或需续假,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书面请假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备案。

五、上班期间,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打招呼,科室工作人员临时去基层学校,需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室人员打招呼,说明事由、去向。

六、局领导外出开会或执行公务应通知办公室。科室人员出差应经局长同意后出行,并填写《昆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差通知单》。

七、凡不履行请假、续假手续脱岗者,按旷工论处。

八、开会、学习实行出勤考核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本人签到,不准他人代签。

九、平时的出勤考核,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科技局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2015-11-19 9:27 | #4楼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签到按到岗先后顺序,不得代签和提前签,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签到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有事外出先签到再外出,不能致电请假。办公室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二、上班时要仪表端庄、整洁、佩戴工作牌,上班期间不得办私事、干私活,不得擅离岗位、窜岗聊天。各科室各尽其责。

三、因公外出,一般干部须请示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四、局长请事假向县政府领导申请批准;副局长请事假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因事请假应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需经局长批准;因病请假,需凭有关证明,由分管领导同意。请假后向办公室人员说明,假满后需到办公室销假。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五、外出学习、培训、会议、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事假范围。

六、探亲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并报局长批准。

七、原则上每月对机关考勤与请销假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办公室按月进行考勤统计,分管领导每月在全局职工会上通报本月考勤情况。

八、对擅自离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行奖惩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奖、加班补助发放、评选优秀和先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局机关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0:36 | #5楼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献血假等。请事假的,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天数从职工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2、准假权限规定。(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逐级请假)

(1)工作人员1天以内由各股(科)室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批准,1天以上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假,凡离开本县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2)各股(科)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副书记、副局长请假须经书记、局长批准。

(4)机关干部平时临时外出,须向办公室说明,不打招呼外出的按旷工对待;

3、请假因事先按程序审批,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突发病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因突发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先请假,随后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5、凡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填写《阿瓦提县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先斩后奏的,一律按旷工对待。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须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不知情的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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