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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8:07:4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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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请假销假制度

为维护本局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财政局请假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各种假期规定

(一)事假:

(1)局机关干职工因私事必须请事假的,按程序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假期获批后请假人应及时安排好本职工作。事假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干职工,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

(2)干职工全年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自21天起按本人日工资的80%计发工资;全年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50天(含50天)以下的,自31天起按本人日工资的60%计发工资,全年累计请事假50天以上的,自51天起按日停发本人工资、补贴和奖金。

(二)病假:

(1)局机关干职工因身体不适需请病假的,须出具县级(含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单,按程序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请假人应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不能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2)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发放标准:

1、请假人员全年累计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请假人员全年累计病假在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根据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请假人员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局机关干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本局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

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按事假规定处理。

(四)带薪年休假:

(1)局机关干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机关干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己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己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凡年休假期在10天以上的一般按上、下半年分别办理休假,特殊情况需连续休假的,需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假。原则上年休假申请人需在拟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股(室)统筹安排工作,休假人员获得假期批准后,应尽量在休假前完成当前工作,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须在本人休假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休假后尽快投入工作。

(3)确因本局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本年度内局机关干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每天补助标准为该机关干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局机关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本局没有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公假:

凡经组织推荐参加脱产学习、跟班学习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三、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局机关干职工需用任何假期,必须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请假人员应根据假期长短以电话或口头的方式及时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人员请假时(病假须持交病假证明)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种类、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休假时间,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有效,局机关干职工获批的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2、审批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假期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干职工30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同意后报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班子副职所有假期一律由局长审批。

3、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除病假外)因本局工作需要确需请假人回到工作岗位的,请假人必须在接到局办公室通知后及时到位。

4、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请假人在假期完毕后须在上班当日向准假人销假。

四、旷工界定及处罚

(一)旷工界定

局机关干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休假的;

2、假期批准期限己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期休假的;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由所在股(室)长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接到通知后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的。

(二)旷工处罚

1、旷工者,自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工资,每旷工一天罚款50元;

2、连续旷工3天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

3、连续旷工4—15天的,除上述处罚外,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在年度考核结束后3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做出降职或降薪决定,同时,当事人不得享受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

4、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即予以辞退。

五、考勤考评

全局干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本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办理各类请假手续,局机关将不定期对机关工作纪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存档,年终考评时作为考评依据使用。检查中如发现干职工违反本制度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包庇、纵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股(室)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本制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机关请销假制度2015-11-19 13:57 | #2楼

为了加强机关建设,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及国家、自治区和、政府及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

1.凡属局机关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3.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

4.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5、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长批准。

二、请假

1.机关职工因事、因病可以请事假或病假。

2.请事、病假,需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在一个工作日的:科级干部需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登记;其他干部职工需由科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登记。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超过三个工作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均需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均需由局长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登记。副局长(含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三、婚假

职工结婚按规定给假3天,对晚婚者(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另增婚假15天。

四、产假和陪护假

女职工分娩后按国家规定休产假90天。按地方文件规定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另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遇难产者(附医院证明)再增加产假15天。

妻子分娩男职工可请陪护假,假期10天。

产假和陪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五、续假和销假

1.假期满后,要向办公室销假;不能按期上班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2.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满后仍未到岗又没有补办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满一周,从下月起停发一个月工资,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停发带薪休假补贴。

六、组织管理

1.各科室要严格履行职工请假审批、备案手续,既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又要保证不影响工作,避免职工集中休假而影响工作。

2.职工无论休假(包括探亲假、婚、产假)还是请病事假均需按规定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3.办公室要加强对职工休假、请假的管理,了解和掌握职工休假和请假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两当县财政局请销假制度2015-11-19 20:35 | #3楼

为加强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现就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假的规定

(一)事假

1、凡请事假一天以上一律以书面形式报批。

2、各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股室或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股室或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一周以上,报请局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3、各股室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

(二)病假

1、请病假一律凭医院证明和本人请假条报批。

2、各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报批的要求和程序比照请事假规定执行。

3、各股室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病假,报告分管局长,由局长审批。

二、销假的规定

凡按规定逐级报批的事假、病假,假期休完后,上班前必须按请假的报批程序逐级进行口头销假。

三、续假的规定

凡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相关休假事宜,需续假者,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报批。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丰县财政局上下班和请假制度2015-11-19 18:58 | #4楼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树立财政良好形象,现就规范干部职工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不随意外出,因公外出必须向值班领导和分管局长报告。干部职工原则上按时上下班,局领导轮流值班进行督查。股室负责人要树立榜样,带领股室同志严格遵守单位日常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经查实的,将予以局系统通报批评。

二、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吃早餐、买菜以及外出进行娱乐活动。

三、严禁利用办公电脑、电话等工具炒股、买卖基金、彩票。

四、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玩游戏以及赌博等活动。;

五、严禁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岗位。

六、严格请销假制度。

因实行年休假制度,干部职工一般不再请事假,需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或用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具体如下:

1、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1天(含)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含)以上由局长审批。

2、因病需休息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报股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审批。

3、婚假、丧假本人应事前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

4、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星期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请年休假,应在局统一布置下,本人事前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必须报局长审批),并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报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6、请假一般应提前,事后应销假,如遇急事应先口头告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请假条必须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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