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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教育局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08:47:3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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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教育局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强化教职员工劳动纪律,促进全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肃州区教育局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和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病假7天以上30天以内,必须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有两名主治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30天以上者,除附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2.事假:一般性事假每个教职工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3.公假:教职工经学区(校)或教育局同意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需集中面授、论文答辩、考试等,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但报考时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否则不予批准公假。

4.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请婚假,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准路程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探亲的,按事假对待。

7.产假:产假为90天,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105天,其中产前假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女方增加产假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学校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教职工因计划生育而做了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必须亲自写请假条,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必要时还须出据相关的文件、证明等材料,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请长期病假的,要按规定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也可先电话请假,事后必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凡请假者,假期满到岗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学区主任、学校校长审批;1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肃州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学区、学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育局审批,人事监察股备案。

2.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公假,均由各学区主任、学校校长审批。

3.教职工因病丧失工作能力或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连续请假6个月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办理病假手续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附县级医院3名以上主治医师签字并由医院加盖印章的诊断证明,学校领导签字并加注单位意见,报送教育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康复后,经本人申请,按程序报批,恢复工作及工资待遇。

4.城市各中小学校(园)长、书记、副校长;农村各学区主任、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公假按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教育局批准期满到岗销假(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假)的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三、工资待遇及处罚

1.未实行绩效工资前,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国发[81]51号)

因公伤残、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症病人确系无法正常上班者,可按照劳保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绩效工资实行后,教职工病事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绩效考核办法发放。   

3.教职工擅自离岗、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学校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教育局分别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辞退处理。

4.事业单位中已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情况上报教育局,教育局上报人社局后根据有关规定解聘。

四、要求

1.各学区、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请假细则和奖惩办法,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管理。

2.各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建立周通报、月公示、年汇总制度,从严兑现奖罚,并将出勤情况载入教职工业绩档案。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肃州区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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