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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4-22 09:58:39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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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直各学校:

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市直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80)劳总薪字29号、国发[1981]52号、闽劳监[1989]019号、闽教[1997]人110号及泉政[1992]001号、泉人薪[1997]40号、泉鲤政[1988]综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见附件)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以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作出规定。请公、事假二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本委人事科审批。

3、学校正职领导凡请公假、事假、病假一周以上应报市教委审批。其中,处级及以上的校级领导,凡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经本委签署意见后报宣传部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级《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省和市岗位补贴按70%发给;超过两周者,还应扣发其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22天)计算。请事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不含公休日)。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标准工资和津贴部分,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省岗1、2、3和市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4、丧假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补贴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泉 州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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