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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国家机关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5:54:03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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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国家机关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区局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保密管理制度,结合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区级国家机关保密制度

一、保密须知

第一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战争时期,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不该说的秘密坚决不说;不该问的秘密坚决不问;不改看的秘密坚决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坚决不记录。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   区局各科室要自觉协助局保密小组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与监督。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二、定密

第七条   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拟稿人必须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逐级把关,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注明涉密文件发放范围及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当编排序列号。

三、涉密载体的保密

第八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密码电报及制发机关不准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不允许复制、抄录;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批准手续,且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全文及日期和编号。阅读须在机要室,特殊情况需带离机要室时必须报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于当天归还。

第九条  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条   明密件应分别存放,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将密件存放在带锁的容器中。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借用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用完后及时清退,不得自行横传,不擅自复制、摘抄、提供、销毁或私自留存。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取送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专人专车,寄发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局,严禁在普通邮局寄发。

第十四条   严禁涉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涉外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办理非密文电时不得引用密电日期和编号,不得摘引密电原文。

第十六条   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内部印制或者在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印发、转发、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选编、汇编时应按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标密和最长期限标注,并按其中限制最严的范围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讲话材料、统计资料及有关记录、工作笔记、手稿;向局机关揭发问题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监察、稽查部门检查调查的相关资料、记录等涉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资料、记录、笔记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应交机要部门统一留存归档或销毁。

第十九条  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等新型载体应同纸介质载体同等保管与标密级。

第二十条  发现涉密文件资料遗失或秘密泄露,要及时追查,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局保密小组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通信、报道和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局召开或传达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承办者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纪律要求,需要记录、录音、录像的,必须事先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通信和宣传报道或论文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输或存储,更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与国税系统内部局域网相联接。

第二十五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采取保密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经保密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密载体的交接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前,应将保管的文电、内部资料、计算机信息资料如数移交本单位领导或机要、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监销、批准手续。严禁将密件、密品私自销毁和作废品处理,应交由机要室统一销毁。大宗密件、密品销毁可由机要室联系省保密局涉密文件销毁服务中心上门服务,统一销毁。

六、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发现、制止或举报违反保密制度的现象,避免泄密事件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的给予批语教育,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和妨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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