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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班级考勤制度

时间:2022-04-25 02:51:2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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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班级考勤制度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

大学班级考勤制度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写好假条,并附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宜外,事后补假条无效。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学院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假与否,有关负责人应回复学生本人。对学生请假的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存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校教务处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三条 学生课堂考勤各班班长负责,班长应按考勤项目如实记录。每天将考勤情况汇总并于下午3:40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将于每周日向学生公布本周考勤结果。

第四条 对旷课人员每学时扣除个人综合考评0.02分并相应扣除该生所在班级班级考核3分,一学期班级无旷课现象班级考核分加5分。

第五条 班主任应对旷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

大学学生考勤请假制度2016-01-20 19:18 | #2楼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集会、早操、自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

1、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诊断等。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3、因公请假,需持班主任及学院有关处室证明。

三、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内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

4、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四、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每周星期日晚自习在班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教学系。

2、早操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上课、自习由系值日教师考勤。学工处负责抽查。每周一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3、凡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上课(或自习)以电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5、严禁超假,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处理

1、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训、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5学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2.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学时(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60学时(7.5天),给予记过处分;达80学时(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3、无故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烟台大学学生考勤及请假制度2016-01-20 10:57 | #3楼

一、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教学参观、劳动、军训、早操、班会等都实行考勤。缺席上述情况的学生须请假,节假日离校者必须按时返校。

二、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每学期开学前,各院系教务员将考勤表和学生名单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由教务员每月汇总交教务处。其他考勤由班长负责,每周一将上周情况汇总交院系学工组。院系学工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考勤管理工作。

三、 学生请假一日以上者均需填请假单,请假三日内由导师批准。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主任)或院长(主任)指定专人审批。一周以上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审批。

四、 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部门)销假。

五、 凡未经请假而缺勤、或者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按《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师范大学基础教学学院考勤制度2016-01-20 15:17 | #4楼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推动基础教学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管理制度化,增强教职工事业心、责任感,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工作秩序,现制定学院考勤制度,请全院教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教师考勤制度

1. 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①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②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③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

2. 教工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则视为旷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参加的,应向学院办公室请假。

3. 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以及学院临时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实行考勤制度,由办公室或会议召集人负责考勤。学院将实行打卡制,开会前以及开会结束后两次打卡有效。 办公室主任每月底填写考勤汇总表,每学期末汇总一并公布。

4. 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或学院临时通知会议的教职工将给予出勤奖励。因病、因私事请假的教职工不奖励。无故缺席的教职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学院将酌情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第一、二次批评教育,迟到三次以上者,按照旷工一次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同无故缺席。

5. 每位教职员工必须保证联络畅通快捷的联系方式,因联络方式不畅通而造成未能通知到本人,对教职工本人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学院概不承担责任。

6. 考勤结果和年终考核挂钩,无故旷工1次不能评为优秀,超过5次,建议学院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职称的推荐和评定等。

二、行政人员及实验室管-理-员考勤制度

1. 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室人员实行值班制,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和学院相关规定考勤。

2. 行政工作人员及实验室管-理-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及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建立考勤制度。行政工作人员每天需到学院行政办公室打卡签到,行政办公室主任每天收存签到表。实验室人员必须按照值班安排提前10分钟到岗,为教学做好课前准备。如因个人原因影响教学工作,按学校相应处罚条例处理。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 行政人员及实验室管-理-员实行严格日常考勤,实行请销假制。各级行政人员请病假和事假的,需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告知学院办公室并保持联系。

5. 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休息1天或1天以上者,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6. 请假必须有书面说明,经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请假单者应电话向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或主管领导请假,返回后当天及时补填请假单。

7. 行政人员及实验室管-理-员无故缺勤的视同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100元。

8. 考勤结果和年终考核挂钩,无故旷工1次不能评为优秀,如多次旷工又不听劝告者,建议学院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况严重的由学院上报学校,建议解聘或不再续聘。

三、请假手续

1. 教职工应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 请假3天以内,由相关部门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2周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核,学院院长批准;2周以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批准;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3)请假期满不及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4)未经批准而私自调课不上班者。(5)弄虚作假者,取消已批准的假期,按旷工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它

1、本规定若有与学校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内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本办法从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3、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分管领导。

四川师范大学基础教学学院

2015.2.25

重庆工商大学考勤管理制度(试行)2016-01-20 13:53 | #5楼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假期类别

假期类别包括: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公假等。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者可按相应程序请事假。

以下几种事假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床的,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天的事假时间;

(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可视情况给予事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4)因身体原因需门诊检查、治疗,工龄满10年者,每月可给假1天;工龄满20年者,每月可给假2天,以此类推。

2.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假为10天。

3.产假

(1)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规定的,可享受产假1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给其7天护理假。

4.女职工哺乳假或哺乳时间: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哺乳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5.探亲假:教职工可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6.丧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

7.病假: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8.公假:经学校、部门批准同意,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等。

第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准假期限已到,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无故旷工对待。

2.请假均须按程序履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院学团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务办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一个月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凡请假均需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报组织部备案。

5.假期中在外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用信函等方式向本部门请假,未请假而逾期不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种假期工资、津(补)贴的执行办法

1.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待遇

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5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c.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

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一个月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不

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绝症患者除外)。

(2)教职工利用病假时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补贴。

(3)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证明并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上班。如一年之内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如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4)非个人过错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津补贴。

3.公派出国(境)职工的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出国(境)探亲三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补)贴。

4.哺乳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哺乳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

(2)哺乳假期间,6个月内,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津(补)贴。

5.按程序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第五条旷工及其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在岗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履行职责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5)无故迟到或早退10次算旷工1个工作日。

2.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100元;全年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6—9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3.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旷工4至6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旷工7至9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旷工10至12个工作日者,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5)旷工13至14个工作日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或经批准调离但2个月以内未完善调动手续又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岗位上班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作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凡考勤不负责任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必要时给

予通报批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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