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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2:51:21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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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校区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大学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北大学(朔州校区)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实习教师,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考勤

第一节 考勤范围

第三条:校区全体教职工/实习教师都实行上下班工作制度,按校区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四条: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五条:党政干部(含“双肩挑”干部)、科研教辅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实习期职工实行坐班制。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六条:以部、教研室为考勤单位。考勤的主要内容:迟到、早退、各种请假、超假、旷工等人员名单、天数、次数。

第七条: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监督。必须认真负责,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校区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实习教师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病、因事、因探亲、因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育假、探亲假、丧假等。休假的期限按相应的规定执行。休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第十一条:批准权限

(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主任/副书记请假,1-3天的由校区由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实习教师请假,1-3天(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交组织人事部备案,3-7天(含7天)的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签字,交组织人事部备案,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签字,经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同意后,交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休病假者,首先需校区医务部提供的诊断证明。

(四)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或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校区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四章 病 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实习教师请病假,首先应报校区医务部,后持医院的病休建议书,转院治疗者,需具有校医院的转院证明,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查。

第十三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首先应报校区医务部,之后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部门,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教职工/实习教师,其两个半日的病休按病休一日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表所列情况执行(中北大学制定)。

时间

类别

病假两个月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10年≤工龄<20年

工龄≥20年

1、岗位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2、薪级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3、绩效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4、津补贴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5、省补贴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6、校补贴

全额发放

停发

停发

停发

停发

停发

7、岗位津贴

全额发放

80%

90%

70%

80%

90%

(二)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精神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待遇发放上表1-3项(全额发放)。

(四)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五)教职工利用病休假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第十六条、实习期间教职工病假超过15天,所有工资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发工资;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实习教师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上班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事组织部销假。

第十九条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主任/副书记请假,1-3天的由校区由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需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需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需填请假条,并在组织人事部备案。

(二)教职工/实习教师请假,1-3天(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7天(含7天)的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副书记签字,7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副主任/副书记签字,经校区常务副主任/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准假。所有请假的教职工需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实习教师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事假一天扣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

第六章 婚假、产育假

第二十一条

(一)凡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五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享受婚假十天,限当年休完。如果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婚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部门同意,手续交人事组织部。假期及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女教职工正常生产产假为九十八天(2015年开始)(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三十天。产假期间凭长效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可继续享受产假到六个月(参照中北大学考勤制度)。

(二)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休假。

(三) 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照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区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5天的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探亲假

第二十六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一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在寒暑假的,经批准,也可安排在其它时间探亲。请探亲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组织部批准后办理探亲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持探亲证明到人事组织部销假,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第二十八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二十九条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婚后第二年开始享受。

第三十条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

第三十一条如果教职工的父母和教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见习生在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第三十三条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未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或一年一次,分别给假四十五天或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第三十五条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探望其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三十六条对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申请探亲假。经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申请探望在国内外工作的子女,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已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申请出国探望子女,经批准,可给予一定的探亲时间。

第四十条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假者,分别按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丧 假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五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岗位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章 培训、学习

第四十三条新招聘教职工5年内不允许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校区统一组织的学习除外)。

第四十四条公派出外进修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进修期满应按期返校,个别确需延长的,要按国家和校区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者,停发一切待遇,3个月后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五条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经批准出境前应办理离校手续,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经校区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批示。凡停薪留职的,从离开岗位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一切待遇。未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四十六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公派出外进修的教职工岗位工资照发。

(二)教师的教学酬金及岗位津贴依照有关规定考核发放。

第十章 加 班

第四十七条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如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且应在当年补休完。

第十一章 旷 工

第四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包括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者)。

(二)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者。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当年以内不办理调动手续者。

第四十九条旷工的教职工/实习教师,各部门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对性质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工资、津贴、年终奖金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一) 旷工1至3天者,行政警告;

(二) 旷工4至6天者,行政记过;

(三) 旷工7至9天者,行政记大过;

(四) 旷工10至14天者,开除留用察看;

(五) 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规定,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六)实习期间教职工旷工超过7天,校区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五十条职工旷教(工)半天,扣发其每月奖励性绩效的20%与相应的坐班费比例,旷教(工)一天,扣发其每月奖励性绩效的50%与相应的坐班费比例,旷教(工)五天,停发一切待遇。

第五十一条职工/实习教师因违犯国家法令或治安保卫条例被拘留逮捕未能出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造成伤残不能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章 劳动纪律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实习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校区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实习教师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考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一) 校区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与抽查,对违纪教职工/实习教师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考勤工作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1、考勤制度完善程度与考勤工作执行情况。

2、报送人事组织部的出(缺)勤情况统计表与部门留存的职工签到簿或个人签到卡所反映的考勤结果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虚改、漏考和瞒报考勤现象。

4、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当月《出勤考勤统计表》。

(三)对有虚改、漏考和瞒报考勤现象的,校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对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1次,涉及人数为1人的,扣发当事人冒领的工资,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各半个月岗位工资;涉及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在扣发当事人工资的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全月岗位工资。

2、对不认真执行校区规定,屡次虚报、瞒报、伪造考勤结果,除追回被冒领的基本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外,另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各3个月校内奖励性绩效。

3、对本部门长期(15天以上)不在岗人员情况进行隐瞒,破坏校区日常考勤管理秩序,给校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半年校内奖励性绩效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考勤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勤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着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我校区教职工/实习教师考勤管理工作的真实、透明、公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实习教师考勤由组织人事部与教学工作部公共负责。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课堂考勤管理制度2016-01-20 15:24 | #2楼

一、课堂考勤办法:

1、学生课堂考勤情况由各班学习委员和班委记录、任课教师记录、辅导员抽查记录、学风督察小组记录四部分汇总而成。学风督察小组由学习部成员组成,协助学工办、任课教师对课堂到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2、各班学习委员记录当天全部必修课程的到课情况,经任课老师、班长和学习委员签字确认后由学习委员在周五晚18:00到19:00将本班该周的课堂考勤单(纸质稿)上交到工三a344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工办老师及学风督察小组人员进入教室检查时,各班班长及学习委员应积极配合,上报本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未到人员名单及未到原因,对于请假者应及时出示由老师签字的请假条,否则按该人缺勤处理。凡是在查课时,未在教室的同学一律视为旷课。

4、学风督察小组将各个年级、班级的抽查记录一并汇总,并对照假条进行核实,于每周六前统计好上交学工办,并且在每周一由学工办对上一周的出勤情况进行统一通报。

5、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按以下操作流程核实澄清,并于异议时间前来办理异议,逾期不候。

(1)向负责本年级考勤工作的学风督导小组成员查询记录,若有误,由学风督导小组成员汇总到学工办核实更正。

(2)对于请假等情况,请本人到学工办查阅假条存根并出示。

(3)不在以上情况之列的,由本人上报学工办处理。

二、考核实施办法:

1、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中德育评分细则第四节中(三)的第8条规定,上课迟到或者早退一次扣德育分0.5分,旷课一学时扣德育分1分。

2、各班级班长及学习委员,若在正常考勤检查和抽查中出现:

1)    不配合学院考勤工作、不及时递交考勤表、不作为、态度恶劣,每人每次扣德育分0.3分。

2)    包庇隐瞒真实考勤情况,每人每次扣德育分0.3分。

3)    对考勤检查及负责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顶撞、恶意辱骂等行(本文转自实用工作文档频道)为,每人每次扣德育分1分,并且进行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3、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手册》违纪处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1)    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抽查过程中,学风督导小组成员如有包庇,或者对工作玩忽职守的,由学工办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如果多次失误并导致严重后果,则撤销该成员职务。

5、根据《水利工程学院“优秀班级”评选办法(试行)》评选细则的第八条规定, 班级学风建设方面,加减分细则如下:

1) 班级成员不按时上课,出现早退、迟到、旷课现象减0.5分/人次。

2)班级成员不按时上早、晚自习,减0.5分/人次。

3)班级成员在考试中出现舞弊行为,并被监考或者巡考人员当场抓获,减2分/人次。

6、学习委员统一隶属于学习部,各个班级学习委员的年终测评外加分将由学习部根据学委工作表现统一分配。

重庆工商大学考勤管理制度(试行)2016-01-20 20:28 | #3楼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假期类别

假期类别包括: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公假等。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者可按相应程序请事假。

以下几种事假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床的,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天的事假时间;

(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可视情况给予事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4)因身体原因需门诊检查、治疗,工龄满10年者,每月可给假1天;工龄满20年者,每月可给假2天,以此类推。

2.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假为10天。

3.产假

(1)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规定的,可享受产假1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给其7天护理假。

4.女职工哺乳假或哺乳时间: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哺乳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5.探亲假:教职工可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6.丧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

7.病假: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8.公假:经学校、部门批准同意,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等。

第三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准假期限已到,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无故旷工对待。

2.请假均须按程序履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院学团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务办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一个月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凡请假均需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报组织部备案。

5.假期中在外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用信函等方式向本部门请假,未请假而逾期不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种假期工资、津(补)贴的执行办法

1.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待遇

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5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c.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

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一个月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不

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绝症患者除外)。

(2)教职工利用病假时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补贴。

(3)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证明并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上班。如一年之内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如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4)非个人过错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津补贴。

3.公派出国(境)职工的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出国(境)探亲三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补)贴。

4.哺乳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哺乳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

(2)哺乳假期间,6个月内,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津(补)贴。

5.按程序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第五条旷工及其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在岗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履行职责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5)无故迟到或早退10次算旷工1个工作日。

2.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100元;全年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6—9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3.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旷工4至6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旷工7至9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旷工10至12个工作日者,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5)旷工13至14个工作日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或经批准调离但2个月以内未完善调动手续又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岗位上班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作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凡考勤不负责任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必要时给

予通报批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西华大学社团管理委员会考勤制度2016-01-20 14:21 | #4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社管会组织纪律,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客观,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的评价全体人员的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西华大学社团管理委员会全体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考勤方法:各项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包括升旗,开会,值班。考勤按照分制执行。

第四条 升旗考核细则

(一)、升旗人员应主动、及时签到,且须本人亲自签到,不得代签,如有请假,需亲自向负责签到人员请假,不得代请,代请视为无效。

(二)、每周升旗考勤时间截止为周一早上6点55分,超过时间视为迟到,迟到10分钟视为缺席。

(三)、经批准请假有效者不予扣分。迟到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扣2分。

第五条 开会考勤细则

(一)、部长例会开会考勤由办公室负责,部门例会考勤由办公室分管干事负责。临时会议考勤人员安排同上。

(二)、若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提前向所在书面请假,假条经批准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会后应及时向该部门部长询问会议内容,如有紧急情况需先口头通知,事后补假。

(三)、会议除特殊情况由办公室通知,不得迟到、早退、旷会。

1、对于有假条请假者不予扣分,包括事后补假者。

2、对于无假条无故缺席者扣2分视为缺席。

3、对于迟到者扣1分,考勤时间标准以会议室时钟为准。

4、请假超过1学期所召开会议的总数3分之1者取消该学期评优资格。

(四)、例会本着精短高效的原则,各部门简短汇报上周工作和本周工作安排,并对社管会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汇报人应低于2人,条理清晰,简明。

(五)、会议期间手机调为振动或关机。

1、会议中手机响者扣0.5分。

2、会议期间接电话者扣1分。

3、会议期间进去会议室者扣1.5分。

第六条 值班考勤细则

(一)、值班安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每一个月进行一次重新安排。

(二)、各值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进行值班,如有重复安排,可与办公室负责值班安排的人员进行磋商,协调。

(三)、值班请假应向办公室负责值班考勤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有效,同时请假人必须负责请人带班。

(四)、无故缺席者扣2分,请假未找人带班者扣1分,完成一次值班者加0.5分。累积最高加分为10分。

(五)、值班人员要求要签到,包括值班部长,且需亲自签名,代签名无效。

第七条 加分细则

(一)、获得一次部门之星称号的加3分,逐次累加,无次数上限。

(二)、获得一次优秀部门称号,全体成员每人加3分。以后每多获得一次优秀部门称号,在上次加分基础上多加1分。

(三)、加分与每学期进行的业务测试挂钩,90—100分加2分,90分以下不加分。

(四)、在重大活动、常务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一定成绩者,报请酌情加分。

(五)、一学期所有升旗、例会、值班以及集体活动全勤者,加5分。

(六)、在校级以上活动中获奖的,给予相应加分,校三等奖加1分,校二等奖加3分,校一等奖加5分。

第八条 考勤结果

(一)、会议考勤、升旗考勤、值班考勤必须于活动结束2天内将结果张贴于办公室进行公布。

(二)、考勤结果作为评优参照。

(三)、考勤由办公室负责,适用于全体社管会人员,并接受全体人员监督。

第九条 本考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考勤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社管会办公室。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2016-01-20 9:39 | #5楼

一、考勤对象和范围

1、考勤对象:

① 行政人员的考勤: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正 常上下班、学院大会执行指纹电子考勤制。学院集体活动、院行政人员工作会议采取现场签名制。

② 教学人员的考勤:课堂考勤以学校规定的上下课时间为准,以学院教务部门掌握的 考勤数据和学校反馈的教学考勤信息为依据。学院大会采用指纹电子考勤,学院集体活动、各系集体活动采取现场签名制。

2、考勤范围包括:

正常上下班(正常上下课)时间、学院大会、学院集体活动、各系(部门)集体活动。

二、有关规定

1、每周星期二下午为全院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系部教研活动、党支部生活或工会活动时间,如有集体活动安排,全院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需事先填单向院长、院党委书记或分管日常行政工作的院领导请假并交院办备查(学院网站和学院大厅信息发布栏为学院会议或活动发布的官方渠道、手机短信平台只做为信息发布的辅助措施)。

2、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按时上课、上班和参加全院性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向 主管领导请假,没有履行请假程序的视为旷工。

3、教职工病假一律凭医院病休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人到院办登记请假。

4、学院各办公室行政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擅离职守或轮流顶班;因公事离 开需向负责人说明,并不得在外长时间逗留闲扯。

5、教职工去外地参加学术性会议必须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停课手续。

三、请假程序

1、如需请假,必须先到学院网站下载请假条并填写相关内容。

2、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属部门(包括院办、学工办)负责人批准,并填写请假条交院办 留存备查。

3、请假二天以上(含二天)、一星期以内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批准,请假条留存院办备 查。

4、请假一周以上经院长、院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四、考勤类别认定

1、 病假的认定:只有在递交请假申请的同时附有正规医院证明,才能认定为病假。

2、 婚假、产假、丧假可根据当事人的请假申请及相关已成事实认定。

3、 旷工的认定:

① 行政工作人员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0.5天,超过4小时视为 旷工1天。

② 教学人员上下课、组织考试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视为旷工0.5天,无故缺课(含组 织考试)一次视为旷工1天。

五、考勤处理办法

1、按有关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在正常休假时间内,按《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 管理办法》兑现相应的工资和津贴。探亲假一律与寒暑假重迭,不再另行批假。

2、学院大会(包学院集体活动)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扣发相当于1个标准课时的津贴,缺席一次扣发相当于2个标准课时的津贴。

3、事假1天扣发50元,不足1天按1天计算;当月事假14天以上不足21天者,扣发当月应得工作津贴,只发600元/月的生活费;当月病假达到或超过21天者,只发当月国家工资部门,扣发当月所有工作津贴和生活费。

4、 当月累休病假14天以上不足21天者,扣发当月应得业绩津贴(病假少于14天不扣 当事人工资和津贴);当月病假达到或超过21天者,当月国家工资照发,扣发当月所有工作津贴,只发600元/月的生活费。

5、旷工1天,扣200元,教职工连续旷工15日以上,停发当事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 基本工资),并作为不在岗人员上报学校处理。

6、各种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年共计旷工3天及以上,取消年终评优 资格;旷工3-15天,年终考核的工作津贴在同等岗位级别中降低一档。

五、附则

1、考勤数据由学院指派专人管理和统计,考勤记录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工作津贴、评优及劳务费发放的重要依据。

2、本制度如与学校相关制度有冲突,则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本考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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