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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6:58:38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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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辞职与辞退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龙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3.离职管理

3.1辞职

(1)试用期满员工因故辞职,应于1个月前向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提出

(2)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15日前提出。

(3)辞职员工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4)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3.2辞退、除名的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严重者直接送司法机关。

(2)私自拿用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重要证件办理其它事物,未经总经理同意者,直接开除,不予发工资,严重者直接送司法机关。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扣除所有工资。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直接开除,不予发工资。

(7)旷工一天扣三天的工资,连续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

(8)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9)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0)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1)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2)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3)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4)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辞退员工

(1)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部门经理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呈准后,作辞退处理。

(2)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3)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2016-01-23 9:4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0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01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2016-01-23 9:41 | #3楼

1.辞退管理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1.1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或月累计6天、年累计15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和办理相关手续(详见《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第4.1.5条规定);

1.1.2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损坏的;

1.1.3殴打同事或互相殴打造成伤害的;

1.1.4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者;

1.1.5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又无正当理由的;

1.1.6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7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1.1.8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另有明文规定的。

1.2按1.1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并由综合办公室向员工出 1

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对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者,视当然辞退处理,无须办理辞退手续。

1.3员工辞退时,由直接主管向被辞退者说明辞退理由,并协助被辞退者办理移交手续。

1.4被辞退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1.5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者,可以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1.6被辞退员工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1.7综合办公室在员工被辞退后,应及时做好员工档案变更登记工作。

2.辞职管理

2.1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应、不满意等理由,有辞职的权利。

2.2员工辞职时,应首先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署意见,再送交综合办公室审核,董事长审批方可生效。

2.3 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有权审批的主管领导同意的除外)提出辞职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才能完成辞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辞职审批权限规定:

3.1员工辞职由其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逐级进行签字确认,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监督离职人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然后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主管副总审批。中层管理者辞职由董事长批。高层管理者辞职由董事会审批。

3.2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配合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交接。

3.3 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经综合办公室确认,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3.4主管在收到下属员工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及时与其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后将《员工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公室审核。

3.5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将视其具体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本办法由浙江寺崎电器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3 8:48 | #4楼

为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公司良好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辞职管理制度

1.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者,应提前填写离职申请单,并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交人事部。

2. 员工离职申请单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有权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延迟1-15天。

3. 离职时持离职单到相应部门办理移交工作。

4. 离职员工应在结算工资后立即离开本公司。

二. 辞退管理制度

在以下条款中,员工触犯其中任何一条,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 员工对所从事工种工作不能胜任者,公司可视情况给予调换公司内部其余岗位,如仍然不能胜任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 员工在职期间,如工作态度消极,经劝告、屡教不改者可直接辞退。

3. 员工在试用期内,本人能力与所从事工种要求不符者。

4. 恐吓、殴打公司同仁者一律辞退。

5.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6. 徇私舞弊,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 偷盗、破坏公司设施或设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权其赔偿其市场价值。

8.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生产安排,累计次数达到三次者

9. 煽动他人消极怠工、罢工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者,主使者直接辞退,其余人员视情节严重性处理。

10. 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者处以留厂查看处分,看其后表现情况决定何种处分!

11. 擅自离职、或工作时间期内在外兼职者直接辞退。

12. 发现上班时间喝酒、酗酒者立即辞退。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有变动详见附则!

员工辞退管理制度2016-01-23 23:31 | #5楼

第一条 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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