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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16:59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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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民事起诉书

原告冯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李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李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李某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五被告承担赔偿原告损失72800元(果树损失38400元,设备损失8400元,人工费19300元,肥料和农药6700元,以鉴定为准);

二、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经某县某镇某自然村六个经济合作社同意,与这六个经济合作社签订XX一带山地的承包合同,并已取得该山地的经营权。原告在此山种植果树、茶油树等,并开发种养场,挖果带、打果穴、安装供水系统和防护栏等。但被告李某甲因嫉妒原告,于2015年5月1日纠集多人损毁原告该山的果树及设备,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均未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 1

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0:30 | #2楼

原告:徐XX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X年1X月X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X1XXX92XX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XXXXX号 电话:1898246XXXX

委托代理人:杜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8X年X月X2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XXXX215XX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XXXX号 电话 :189827XXXX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3号 电话:96180,10000

负责人:杨斌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11年10月份通信费用中多支付的425.56元,并赔偿原告689.02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元,并向原告当庭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遵守合同,正确履约,为原告提供计量正确,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的服务;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5日达成尊享e9电信业务服务消费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8M光纤宽带接入及通讯服务,原告加入该套餐内成员电话号码:08302520XXX,1898278XXXX,1800820XXXX,1800820XXXX,1898246XXXX共计五个号码互拨全免费,全国接听免费,固话手机0月租,手机本地市话0.15元/分钟,国内长途、漫游主叫0.3

元/分钟,固话国内长途0.2元/分钟。被告每月赠送08302520155号码1000分钟本地通话时间,赠送所有套餐内成员共享话费199元,赠送每部3G手机100M上网流量。原告则于当日预存话费120元,合同生效后分12个月每月抵扣费用10元,且每月向被告支付月使用费199元及消费超出被告所赠199元话费后的费用金额,付费属性为后付费,约定付费人是委托代理人,合同自2011年7月1日生效。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分别在2011年8月、9月、10月支付该月的上月通信费时,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取了原告合同套餐成员间通信费,每次被告经核查后都予以确认多收事实,分别按被告所声称的7月75元,8月526.78元,9月505.58元的金额退赔原告,以预存话费形式退还到原告合同账户内,并每次承诺次月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再多收。原告表示谅解,予以同意解决。原告在2011年11月支付10月通信费时,发现被告继续违反合同,大肆多收,在提供给原告的10月机打发票中通信费用合计2653.31元,应交金额2582.17元,实际抵扣收取原告合同帐户预存款689.02元。经原告自身核实查证,实际原告该月通信费用正确支付金额应为263.46元。原告通过告知被告、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诉等方式就2011年10月通信费用提出异议和要求,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寻求解决未果。

上述事实中,被告屡次违反与原告达成的合同约定,多次故意虚假承诺正确履行合同,隐瞒我行我素继续多收通信费的事实,任意收取原告不应支付的通信费。在明知原告每次都多支付通信费的情况下,肆意妄为,在2011年10月收取的通信费689.02元中,变本加厉多收原告通信费用425.56元,出尔反尔,毫无诚信,置原告消费权益于不顾,明目张胆欺诈原告,以骗取原告的信任和谅解,致使原告轻信其言,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放心使用被告的服务,多次超额支付了被告违反合同收取的通信费用价款,导致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2011年10月通信费用的欺诈性发票到单位核报时因金额严重超标,而受到单位领导严厉批评,原告心理委屈,感情受伤,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原告多次就被告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行动耗费了较多时间、精力和金钱。被告欺诈原告的行为,极其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消费财产安全权和精神健康权,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健康损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调查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

年 月 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1份。

二、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城市版]Dm1215宣传单副本1份(原件存于原告处)。

三、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副本2份(原件存于原告处)。

四、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机打发票1份。

五、中国电信泸州分公司详单打印系统打印件12份。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2016-05-15 22:17 | #3楼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11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1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2011年6月10日 2

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4:25 | #4楼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XXXXXXX,邮编: ,电话:XXXXXX。

被告一:韩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 XXXXXXX,邮编: ,电话:XXXXXX。

被告二,郝某(韩某妻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 XXXXXXX,邮编: ,电话:XXXXXX。

被告三:付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 XXXXXXX,邮编: ,电话:XXXXXX。

被告四,黄某(付某妻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 XXXXXXX,邮编: ,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3万元。

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护权利之必要费用0.5万元。

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被告韩某欺骗原告原告说急需用车、请原告帮他在xx汽车租赁公司租借银灰色海马轿车(xx-xx)一辆,后韩某私自将该车抵押给了被告付某,付某在明知该车车主不是韩某、是韩某骗租而来的情况下,扣留并藏匿该车。在原告、车主等人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该车时,付某带领多人武力阻碍原告和车主取回,并很快将该车通过非法途径转卖,导致无法找到。原告为维护自己利益,只得报案至

XX派出所。XX派出所已经查明相关案件事实,韩某也亲口承认上述事实,但以“付某强行不还车、自己没钱还”为由,抵赖不理睬此事。为此,作为名义租赁人的原告不得不赔偿车主损失3万元、同时该车所有权协议转让给原告。自此,原告多次找韩某、付某要求还车,但两被告均抵赖至今。

综上,被告擅自侵占、处分原告财产,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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