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起诉书>《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

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35:27 起诉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

原告:石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石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石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套。被告石_______、石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石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月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石________、石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石_______遗产清单1份。

起诉人:石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3:46 | #2楼

原告王云红,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

路4号2栋3单元28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红,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96 4栋3单元8楼1号。原告丈夫的妹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厚,男,193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4号2栋3单元28号。原告丈夫的父亲。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沈宇,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4号2栋3单元28号。原告与原告丈夫的儿子。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丈夫的遗产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新华路64号1单元6楼的房产壹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00.19平方米)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丈夫于2012年10月4日已故,原告丈夫的母亲代芳亦于2012年12月2日病故。原告与原告丈夫沈展生前共同拥有贵阳市云岩区新华路64 1

号1单元6楼房产壹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筑房权证第号,建筑面积:100.19平方米)。原告丈夫死亡前曾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该房由原告继承,三被告也并无不同意见,现原告拟继承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时,三被告要求共同继承房屋,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云红 2015年5月30日 2

民事起诉状--分割遗产2016-05-15 9:51 | #3楼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 路 号平房 间(共 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 与母亲 ,生育子女七人, ,有私房 间。 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 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年____月_____日

起诉状,身份证,房产证,父母去世证明。

民事起诉状(遗产纠纷)2016-05-15 8:56 | #4楼

原告:A,女,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X路XX号。

诉讼代理人:XX,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X岁,X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X乡X村X组X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15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X路X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A 2011年X月XX日

遗产继承纠纷2016-05-15 19:25 | #5楼

原告:李某,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景花园海利轩2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欧阳某娣,女,194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岗梓里1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由原告继承原告父亲李某华名下银行全部存款人民币约50000元遗产(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华丰支行,账号:44-422301100020785内存款1000元;存于交通银行佛山豪苑支行,账号:446900799952000029209卡号为6222603710004741996内(卡号都是6222603710004741996)存款33000元;以及农行卡号6228480093720575518、、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社卡号6223024000121660、广东省农村信用社6210181808800491397内存款约10000元,具体存款数额以法院核实为准)全部由原告继承。

2、本案全部诉讼原告自愿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父亲李某华与被告的独生女儿,原告的祖父祖母均已经去世。故原告和被告系父亲李永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亲去世之后,原告和母亲欧阳某娣协商好了,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全部视为父亲的存款不再按夫妻共有财产划出50%到其名下,全部视为父亲的遗产。同时,被告放弃对父亲的遗产继承,即父亲李某华于银行全部存款由原告一个人继承。近日当原告持父亲存折卡到相关银行取款的时候被银行以该存款属于遗产尚未进行遗产分配为由拒绝办理,且向原告告知须办理公证或者诉讼才能给原告取款。父亲生前除了上述存款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留下。原告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亲逝世后第一顺序承人只有原告和被告两人,原告和被告均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同时,被告已经书面声明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全部由原告继承,原告作为上述存款唯一合法继承人应当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3月1日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2016-05-15 10:46 | #6楼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2:20 | #7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珍,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原告:张X超,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告:张X健,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两原告共同继承张X华下列遗产: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价值约XX元),存款XX元。继承份额为每人各占1/3。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们与被告均乃张X华的子女。我们的母亲刘X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当时没有遗留任何遗产。后父亲张X华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XXXX年X月X日,父亲死亡,死亡前没有立遗嘱。除上述房产外,父亲还留下存款XX元。上述遗产全部由被告掌管,我们要求继承,被告不同意。我们认为我们和被告同样尽了赡养父亲的义务,并且都没有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我们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起诉书】相关文章: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04-18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03-14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书18篇03-15

遗产继承起诉书05-02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02-12

继承问题纠纷起诉书04-02

遗产继承起诉书6篇05-02

遗产继承起诉书(6篇)05-02

遗产继承起诉书3篇05-11

遗产继承起诉书(3篇)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