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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时间:2022-05-04 00:40:53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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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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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2016-05-21 19:21 | #2楼

原 告 王****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年月日

籍贯 北京 现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

联系电话 138****

被 告 张

住址 北京市延庆县

联系电话 **

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2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故发生时间:201************************

事故发生地点:**************************

肇事双方:

责任认定:

1

其他事实:

向北行驶王****(即原告)所驾**牌轿车(车牌号:京J**)发生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月**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N**2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维修费用已由自己承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但被告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月** 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 份,共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2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2016-05-21 16:34 | #3楼

原告: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汉族,住AAAAAA。身份证号码:AAAAAA。

委托代理人:AAA,系原告的AAA。

被告一:AAA,女,19AA年A月A日出生,住AAAA。身份证号码:A。

被告二: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AA支公司,住址:AAA。 负责人:AAAA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AAA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AA年A月A日A时A分,被告AA驾驶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自A路向AA路方向行驶至A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AAA驾驶的由AAA向AAA行驶的粤AAA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AAA)发生碰撞,造成原告AA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AAA公安交通管理局AAA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AAA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A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AAA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AAA被送进AAAA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AAA,自20AA年A月A日至

AA年A月A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A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AA。原告陶海霞于AA年A月A日、A年A月A日到A复诊,医嘱建议休息A,产生医疗费共计A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AAA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AA元。

被告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AAAA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AA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AAA)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AA)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AA,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A年A月A日至A年A月A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A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A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A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A元。但被告A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2016-05-21 12:49 | #4楼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6666。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8888。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1111.

被告:安徽省AAA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65432-1,联系电话139XXXX2222。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34567-8,联系电话139XXXX3333。

负责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详依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的轿车,沿XXX市X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附近时,遇原告XXX骑三轮车未靠路边同方向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市XX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原告盆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同时,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失总额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XXX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XXX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

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写作要求:

1、“民事起诉状”使用黑体二号字、加粗,上下各空一行。规范统一使用“民事起诉状”做文书标题,不再使用“起诉书”“起诉状”“民事起诉书”等标的,

2、“民事起诉状”以下内容均用仿宋四号字体。

3、“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抬头空两格并加粗。

4、自然人当事人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的顺序书写,顺序要统一。(依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5、法人及其他组织按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省略)、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抬头空四格。

6、“委托代理人”提倡使用,方便各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取得联系商谈调解等事宜。

7、保险公司名称需精准确定,各保险公司名称之间有所差异,务必一字不差。注意区分以下区别:中国、财产、股份、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支公司、合肥市支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等等;且个别领取营业执照的营销服务部,可作为诉讼主体应诉。保单载明的保险人名称与实际盖章不符的,以印章名称为准。对当地日常应诉较为熟悉的公司,如平安公司加盖总公司保单专用电子印章的,起诉安徽分公司即可,确有把握的可起诉当地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8、准确区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不能列错。

9、“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两标题居中并加粗且不使用冒号,或者顶格加粗使用冒号。

10、诉讼请求的内容注意准确表达要求各被告之间承担的责任;赔偿项目较多的,需附赔偿清单,并注明计算公式和依据。

11、除复杂疑难的交通事故案件外,事实与理由简单清楚的叙述事实经过即可,对情感的描述点到即可,切忌使用攻击、辱骂、仇视等措辞。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2016-05-21 22:24 | #5楼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 19:41 | #6楼

原告:薛锐,男,28岁,汉族

现住苏州市××路126号202室,电话:×××××

被告:肖鹏,男,21岁,汉族

现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葫芦墩新村9号。电话:

被告:王二标,男,26岁,汉族

现住淮安市复兴乡杨棉村扬中组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60000 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皖K×××××)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五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12月18日,经××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五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00六年 ××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9:44 | #7楼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3:23 | #8楼

原告:xx,女,生于 1982年 5月2 日,汉族,住址:**省**县***镇小李店村,北京***机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联系方式:1312**********。

被告:李**,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号,系肇事车司机。

联系方式:13521********54 被告:杨***,男,1976年0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号,系肇事车车主。

联系方式:13196******67

[b]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000元整;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两轮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0000.00元整。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上午7:50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正常行经昌平区顺沙路赖马庄大桥东200米处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

GAD***)撞击,致使原告颈部大面积挫裂伤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后转院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颈部大面积皮肤挫裂伤拌异物存留、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右胫前、右踝部散在皮擦伤等,住院13天。其间,被告除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队认定,被告李**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摩托车损坏严重,至今仍未修缮。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义务,现已造成摩托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2:56 | #9楼

原告:XXXX,男,汉族,1953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安区引镇胡刘村中心街4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

被告一:XXXX,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梁乡西秦村五组,系陕D68651重型货车驾驶人,且系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人行大街北段;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交通费2000元、拐杖费85元、坐便椅125等共计151475元;

二、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另行主张。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法医鉴定费由被告XXXX、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XXXX驾驶陕D68651重型货车在航重工地院内头东尾西向后倒车时,将电线杆撞到,电线杆将施工工人XXXX砸伤。致XXXX受伤、电线杆、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

另查:被告三原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D68651重型货车车主,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曾垫付医疗费21196元,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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