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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状

时间:2022-05-04 00:46:3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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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状范文

申请人:冯 玲, 女, 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东湾14号, 电话:15800306493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状范文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1

年 月 日

2

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18:16 | #2楼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

被告一: x,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

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 12:32 | #3楼

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

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27896627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15第[3302262015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

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年 日 月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5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民事诉状范本2016-05-21 22:26 | #4楼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82号。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262号:法定代表人:潘远琼;联系电话:63842759。

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联系电话:63833732。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兴明;联系电话:42720661。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6908845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5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5)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5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136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 1

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兴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

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

被告"合川分公司"是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是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2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7:38 | #5楼

原告:李XX,女,19XX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3300号。手机:1531xx-xxx-xx 133XXXXXXX

被告:吴XX ,男,19XX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37XXXXXXXXXXXXXXXX住XX 市XX街83号。手机:XXXXXXXXXXX

被告:张XX,男,住浙江省XX县污XX村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2、

3、 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因原告仍在医院治疗,故保留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的诉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吴XX驾驶浙AXXXXX号轿车,沿XX市A路由北向南行驶至A路与B路交叉口北100M处,与李XX相撞,致使李XX受伤,所骑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往XX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左腿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至今仍在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于2012年X月X日作出X公交认字(2012)第010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浙

AXXXXX号轿车车主为张XX,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2年X月X日,原告提起诉前财产保全,XX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XX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告的车辆,但被告拒不赔偿也不支付医疗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21 21:30 | #6楼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59494.62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 5000 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4月 1日下午1:1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4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2015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范本2016-05-21 9:27 | #7楼

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6666。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8888。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1111.

被告:安徽省AAA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65432-1,联系电话139XXXX2222。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34567-8,联系电话139XXXX3333。

负责人:李四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详依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的轿车,沿XXX市X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附近时,遇原告XXX骑三轮车未靠路边同方向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市XX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原告盆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同时,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失总额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XXX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XXX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

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写作要求:

1、“民事起诉状”使用黑体二号字、加粗,上下各空一行。规范统一使用“民事起诉状”做文书标题,不再使用“起诉书”“起诉状”“民事起诉书”等标的,

2、“民事起诉状”以下内容均用仿宋四号字体。

3、“原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抬头空两格并加粗。

4、自然人当事人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的顺序书写,顺序要统一。(依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5、法人及其他组织按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省略)、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抬头空四格。

6、“委托代理人”提倡使用,方便各被告与原告代理人取得联系商谈调解等事宜。

7、保险公司名称需精准确定,各保险公司名称之间有所差异,务必一字不差。注意区分以下区别:中国、财产、股份、安徽分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支公司、合肥市支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等等;且个别领取营业执照的营销服务部,可作为诉讼主体应诉。保单载明的保险人名称与实际盖章不符的,以印章名称为准。对当地日常应诉较为熟悉的公司,如平安公司加盖总公司保单专用电子印章的,起诉安徽分公司即可,确有把握的可起诉当地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

8、准确区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不能列错。

9、“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两标题居中并加粗且不使用冒号,或者顶格加粗使用冒号。

10、诉讼请求的内容注意准确表达要求各被告之间承担的责任;赔偿项目较多的,需附赔偿清单,并注明计算公式和依据。

11、除复杂疑难的交通事故案件外,事实与理由简单清楚的叙述事实经过即可,对情感的描述点到即可,切忌使用攻击、辱骂、仇视等措辞。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20:51 | #8楼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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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2016-05-21 21:11 | #9楼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5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5]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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