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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5:06:39 公司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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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类型:

一:薪酬管理制度 (详附件)

二:财务管理制度 (详附件)

三:奖罚管理制度

⑴:每月公司员工无特殊原因累计迟到或早退两次以上含两次罚款50元

⑵:全勤奖金50元

⑶:如有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因情节而定,重者直接开除。

⑷:望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沈阳市正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2011/11/13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2016-06-26 13:58 | #2楼

第一章 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部门、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部门、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管理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都要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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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二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四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五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六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的人事招聘、奖惩等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聘用、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员工的聘用

第一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由董事长聘任;

2.其他员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招聘。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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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在本车间或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由用人车间提出计划,由行政部进行招聘。

第四条 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 “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试用一个月。

第五条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员工试用期间,由行政部会同用人车间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发放。

第六条 员工试用期满一个月后,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行政部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节 工资、奖金及待遇

第一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董事长批准后予升级或奖励。

第四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五条 员工享有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行政部提出辞职报告,到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车间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

第四条 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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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车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行政部核实,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行政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行政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八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九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行政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十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行政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二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长签发。

第三条 打印文件校对后,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方能复印、盖章。

第四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写清楚,并报送结果。

第五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有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三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长途电话。

第二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经理先向办公室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三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司机必须凭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五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条 各车间主任负责考勤统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交财务部审核。

第四条 严格请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车间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动董事长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请假一律要写请假条,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0天以上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六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七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条 公司设门卫,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仓库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公司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仓库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器,并按规定期检查;

3.易燃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消防通道;

第六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宿舍使用电炉;

第七条 落实防盗措施:

1.仓库、办公房、财务室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2.财务室房间要设置防盗门、铁窗,

3.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八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一条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第二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第三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公司提名;

2.行政部审核;

3.董事长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或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及经理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公司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

8.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0.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长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三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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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2016-06-26 19:19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聘约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本制度所称内部是指对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公司出资人。 公司投资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录用。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与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聘者应当提供其原所在单位不能提供其工作岗位的证明,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单位集体劳务输出的,公司应当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应当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

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本条所称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其他条款工作年限所指与本解释相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

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

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

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

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47条 与原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聘录用员工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其原单位负责,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应当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公司按照约定分别汇入其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机构。

第48条 单位集体劳务输出的,劳务输出单位员工视为单位员工,应当享受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劳务合同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49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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