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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时间:2022-05-07 05:04:18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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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民法学:调整财产、人身关系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原则:

1. 平等:地位、权利义务、权利义务范围、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完全的意志自由

3. 公平:等价交换

4. 诚实守信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代表无实权)

构成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民事主体:a。民事权利能力(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 死亡:医学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0~10 完全不能分辨自己的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8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的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正常人(16~18 自己

谋生)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直接宣告——(婚姻关系不变财产不变)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公告寻找一年——宣告死亡——(婚姻和财产改变)

四、民事权利

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 物权:(财产所有权)占有(实际控制),使用、收益处分(事实上的命运和法律上的命运)

2. 债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

4. 继承权:

5.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等

五、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

1年:身体受到伤害时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

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弃或毁掉的;

中学生基本法律常识2016-07-18 11:51 | #2楼

一、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

1、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决,遇到具体

3、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护证据。

4、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二、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1、交通事故的预防。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及时报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2)保护现场。事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三、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大家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责呢?答案是肯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

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六、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 向学校 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 向 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八、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十、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答: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十一、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二、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需要减免诉讼费用,其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的公民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十三、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

答: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十四、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答: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十五、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答: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十六、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违法犯罪呢?

答: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十七、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答: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十八、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九、违反学校纪律,如何处罚?

答: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港初级中学

2015-11-29

法律常识基本知识2016-07-18 18:16 | #3楼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青少年了解的基本法律常识2016-07-18 17:10 | #4楼

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此外青少年应只晓得基本法律常识有:

1、盗窃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2、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3、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4、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5、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6、毁坏公物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7、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8、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0、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2016-07-18 15:56 | #5楼

(一)名词解释

1、治安管理主要是:必须通过现行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依靠各种先进设备与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泄漏、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滋扰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务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3、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3)、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又不造成应有的损害。)

4、防卫过当的定义: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5、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7、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 1

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控制损害的程度。

(二)保安员权限

1、对治安、刑事案件等先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发生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察的权力。

3、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劝阻或制止未经许可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管理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值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对业主、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协助业主、单位及时整改。

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保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9、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部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三)保安二十条禁令

1、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保安组织,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自建的保安组织,立即予以解散,并清退私自招聘的保安员。

2、犯罪活动的保安员依法查处,对个人素质低下,不能胜任保安员工作的予 2

以辞退。

3、严格保安员的招录审查。凡违法违纪的保安一经开除,或由于素质低下被辞退的,全市任何保安组织不得再次录用。

4、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依附于公安派出所的保安组织,任何派出所不得自行聘请保安员,不得组建保安组织和派出所合署办公或并列挂牌。

5、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从事警务活动。

6、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非法持有使用警械及任何杀伤性武器。

7、严禁保安员穿着军队、警-察相类似的制服(如各类迷彩服)。

8、严禁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9、严禁各类保安组织、保安员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

10、严禁保安员驾驶标有“公安”、“警-察”字样及“派出所”等警用标志的机动车辆。

11、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经营管制刀具及警用标志、军警制式服装和警用器械。

12、严禁保安队伍、保安员超越职责从事执法行为。严禁保安员搜查他人住处,罚款或没收财务,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

13、严禁保安员刁难、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14、严禁保安员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5、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16、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私自为任何人提供保安服务。

17、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的工作。

18、严禁娱乐场所自建保安队、私招保安员。

19、严禁保安服务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有偿或变相的保安服务。

20、严禁保安组织、保安员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四)保安九不准

1、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务、扣押他人证件或财务等行为;

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5、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

7、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8、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9、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1、保安员辨别盘查可疑人员

a) 执勤时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

b) 当与对方保持20米左右距离时,有注意观察对方面部表情及行动。 c) 观察对方行动是否诡秘,是否藏有凶器。

d) 盘问时对方神色是否慌张,答话是否流利。

e) 检查证件是否伪造,证件是否有疑点。

f) 衣着是否整洁,有无血迹泥点,是否打赤脚,是否有伤。

g) 所携带的物品是否与身份相符。

h) 检查对方时最好二人以上,与对方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对方突然袭击。

2、保安员执勤时与对方发生纠纷的处理

a) 由于按规定执勤,对方不理解无理取闹的,首先要保持冷静。

b) 对方态度蛮横、不讲理的,执勤保安要克制,避免和对方发生冲突、防止矛盾激化。

c) 耐心解释,使对方明白不是在刁难,争取对方理解。

d) 对方不听劝,胡搅蛮缠,甚至恶言伤人或动手打人的,要及时通知组长、分队长制止矛盾激化,不得与对方打架,并将肇事者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3、盗窃案件的处理

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当场抓获,连同证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失主仍在现场的也要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证。

4、现门窗被撬

a) 及时通知组长、队友,对发案地点进行包围布控,以防犯罪分子逃离。 b) 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人触摸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遗留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c) 及时通知业主到场。

d) 对重大可疑被窃现场,可将事主和目击者反映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详细的报告。

e) 对可疑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约束住,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5、发现车辆碰撞

a) 当场发现车辆碰撞应拦截肇事车辆,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码,车型或颜色,司机容貌,防止肇事司机逃跑。

b) 及时通知被撞车辆的车主到场,由双方协商不成,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c) 保护出事现场,防止有人破坏现场,盗窃或哄抢出事财物。

d) 公安交管部门人员到场后,将目击情况如实反映。

e) 详细做好值班记录。

6、抢劫的处理

a) 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往发案现场,制止犯罪和抓获劫匪。

b) 向目击者问清劫匪人数、年龄、性别、面型、发式、衣着等明显特征和逃跑方向。

c) 、如劫匪逃离现场,边追边用对讲机说明罪犯逃离方向并向其他队员及保安部报告。

d) 发现罪犯在逃,应大声呼叫路面群众予以阻拦。

e) 如果罪犯坐车逃走的,可拦截机动车辆追堵或向“110”报警,或向派出所报警。

f) 做好自身防范工作,既要抓获罪犯,又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多人或多带人围堵。

g) 保护抢劫现场,劫匪遗留的作案工具、凶器等不要用手触摸,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h) 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

i) 事主或在场群众如有受伤,要立即截车送医院抢救,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j) 要求事主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7、煤气泄露的处理

a) 现场煤气泄露,不准在现场使用对讲机,严禁按门铃,打电话等一切能冒

火花的工具。

b) 所有能打开的窗户轻轻推开,疏散气体。

c) 通知队友或设备工迅速关闭煤气总阀或分闸。

d) 轻敲门呼唤业主,若业主无应答时,在感觉气味疏淡时,在保证自身的安

全的情况下由隔壁的窗户爬入或破门入内救人。

e) 现场有人昏迷,应及时抢救,尽快护送中毒者到就近医院。

f) 通知上级领导到场,通知煤气公司负责人到场。

g) 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了解情况。

8、聚众打架斗殴的处理

a) 立即劝阻打斗,劝散围观人群和收缴打斗用的凶器,如有打伤人或毁坏台、椅、器具等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b) 保持中立态度,尽量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c) 双方不听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场面难以控制,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有重伤者送医院抢救。

d) 协助公安机关勘察打斗现场,收缴各种打架斗殴工具,辨认为首分子。

9、纠纷的处理

a) 及时劝止,并向上级或办公室报告。

b) 仔细询问双方,弄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并了解在场其他人员,分清是非。

c) 说服教育,疏导调节,也可单独疏导,认为矛盾不大,可进行全面公开调解。

d) 召集双方当事人开调解会,将明调节的内容和目的,提出调节纠纷的见解

和看法。

e) 请求当事人进行讨论,争取互谅互让。如双方意见一致,即履行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

f) 双方执着,调解无效,交公安机关处理。

10、高空抛物的处理

a) 发现有高空抛物现象,应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

b) 迅速向保安部或管理处报告,并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物证),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

c) 伤(亡)者,应将伤员送就近医院并立即报警。

d) 封锁楼梯口,等公安机关派人员调查。

11、遇到犯罪分子偷盗或抢劫处置方法

a) 保持镇静,设法制服罪犯,发出信号召附保安员和群众支援;

b) 对逃跑的罪犯,要看清人数、衣着、面貌、身体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及特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保卫部门;

c) 有固定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没有固定现场的,保存好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特别是作案工具,要避免破坏指纹痕迹。

12、执勤中发现客户斗殴处置方法

a) 劝阻斗殴双方离开现场,如能确认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b) 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用混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或偷窃活动; c) 劝阻围观群众离开,确保安全区域内的正常治安秩序。

13、对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闯入目标的处置方法

a) 进行劝阻或拦阻,让其离开保安目标区域;

b) 及时通知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的家属或工作单位,由他们领回,或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

c) 如有危害保安目标或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可将其强制送到公安部门处理。

14、保安员在执勤时,如遇住户(单位)房内渗出浓烟,映出火苗或有较浓的煤气味时,恰房门紧锁,室内无人应答,又联系不到业主:

a) 保安员要立即报告保安部和管理处,并至电派出所。

b) 力争找到突破口,与邻居说清楚,取得邻居的同意,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谨慎的从邻居的阳台口爬入。

c) 需要破门进入救助时,报告派出所民-警,由派出所民-警授权。 d) 如住户内无人时,保证两名以上队员在场。

e) 及时与业主、住户联系。

26、电梯困人的处理程序

a) 消防中心接到电梯应急电话或保安员巡查发现困梯,立即报告当值班长和值班领导,同时将被困电梯的具体方位、电梯编号、停留的楼层通知维修部(通知维修部时必须询问对方姓名及告知有人被困),组织保安员到现场协助维修人员协调控制电梯和解救被困人员。

b) 监控中心通过电视监控屏观察电梯内人员情况,使用电梯应急电话与被困者联系,做好解释安慰工作。

c)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员中有身体严重不适时,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或求助有关部门解决。

d) 被困者救出后,继续询问:

是否有不适,是否需要帮助等;

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到本大厦的原因;

如被困者不合作及自行离去,则记录在案。

e) 值班领导填写重大事故报告表,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处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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