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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0 17:20:1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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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15]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 强制休假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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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 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强 2

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 3

第十三条 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2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

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

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待休假期满后,休 4

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条 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12月份)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5日前。

第五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休假人员、接管人员的监交工作,按稽核操作规程,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全面稽核和业务核查。主要内容:

1. 休假人员是否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及各县级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

2.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客户、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

4.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

5.休假人员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还要稽查:

(1) 是否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决定、指示等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

(2) 是否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

(3) 是否直接实施违规行为;

(4)是否因经办人员、营业单位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

(6)是否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管理混乱,发生经济纠纷、事故或案件;

(7)是否未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出现问题不反映、不处理、不督促整改,使信用社受到损失或产生、扩大风险;

(8)用人是否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9)是否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6.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事项。

(二)结合接管人员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对强制休假的岗位进行总体评价,出具书面结论,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所接管岗位按工作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保证业务正常开展;检查帐务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漏洞隐患;全面复核休假人员经办过的有关帐务,配合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进行稽核;对该岗位工作做出书面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接管期间处理的业务承担永久责任;对复核、检查过的帐务承担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休假人员义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不得回本单位或本部门上班;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强制休假期间不准出国(境),到外地休假应经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许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且要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不得离开本地。

第六章 休假次数、时限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次数,但列入本办法的相关岗位实施强制休假每年应不少于岗位人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计算机系统管

理员、银行卡制作及管理岗位人员、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不能超过两年,其中,各级高管人员和其他岗位人员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必须实行强制休假。

第二十八条 强制休假时限一般15天至20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期回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管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人员,参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做好相应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接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所在单位(部门)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所在单位(部门)正常联系的;

(四)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成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廊坊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强制休假制度2016-09-19 22:47 | #2楼

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特殊情况可强制性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

二、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强制休假期间,风险合规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十五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三、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休假待遇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至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一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

2、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3、停职检查或受行政、刑事拘留者。

(三)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

年度累计使用。

(四)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本制度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村镇银行强制休假轮岗制度2016-09-19 21:54 | #3楼

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风险与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指在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活动中具有相应的岗位授权、需要强制约束和有效制衡的易发风险岗位。关键岗位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操作类人员。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本行分管条线的副行长(含助理)、分管运营的副行长(含助理);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授信审查、科技运营等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贷款系统管-理-员、信贷专职审批员、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员、行政印章管-理-员。

第二章 强制休假

第三条 强制休假是因银行业的特殊性,由单位安排,在不预先告知本人情况下,要求其离岗休假,并派员接替工作,开展检查的休假制度。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实行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强制休假,新履岗人员次年起实行。

共 8 页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实行强制休假。

(一)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

(二)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

(三)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

(四)可能存有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强制休假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

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办公室拟定,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拟定,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强制休假形式可分休假和换岗两种形式,后一种主要用于营业部关键岗位。

(二)开展检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正式书面通知强制休假对象,并落实顶岗人员,即时办理工作交接。由授权顶岗人员或检查人员对强制休假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三)落实措施

经顶岗检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结束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不适宜回原岗位工作的,则调离;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纪依规处理。

共 8 页

第七条 顶岗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所在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2、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

3、对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费用开支和公共财物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

5、经营管理中是否存有违规、越权行为;

6、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

(二)操作类人员

1、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

2、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岗位制约是否到位;

4、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

5、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

第八条 强制休假人员要根据本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协助对其的离岗检查或审计。强制休假的假期减半抵扣当年年休假,超出年休假部分按年休假处理。

第三章 轮岗

第九条 轮岗是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间、不同部门间进行有计划的、强制性的岗位轮换。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行长满6年、副行长(含助理), 共 8 页

必须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运营负责人满3年、本行层面其它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满4年,必须进行轮岗。

第十条 轮岗的程序 (一)计划审定

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本行营业部拟定,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计划实施

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轮岗人员应按轮岗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尽快到新的岗位报到任职。需任职资格审核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计检查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本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及时、准确地建立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档案。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和轮岗人员应服从单位决定,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服从者,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顶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对在顶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差错和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村镇银行制定并解释,自行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附件:1、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 2、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

3、村镇银行强制休假回执

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

同志:

根据《村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通知你强制休假 天,休假时间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休假期间,由 同志临时接替你的工作。

请即时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离岗休假。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

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回执

办公室:

于 年 月 日接到下发的强制休假通知,本人将根据安排,即 时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离岗休假。

签字确认:

月 日

员工强制休假制度(初稿)2016-09-19 8:14 | #4楼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控制度,有效防止各类违规违法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银监部门和省77有关精神以及内控管理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制休假制度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二条 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强制休假对象和时间规定

第三条 强制休假对象,包括本行全体在编在岗员工。

第四条 强制休假假期具体为:年度内,员工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为4天;员工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为7天;员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员工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为15天。

第五条 强制休假假期年度内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强制休假安排

第六条 强制休假实行总部和支行、分理处分级负责制,按

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全体员工和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分批安排实施,其他人员以支行和分理处为单位,分批安排实施;

2、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休假人员;

3、当日营业终止时,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通知休假人员,并即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离岗休假;

4、委派会计离岗休假,其移交手续由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其他员工离岗休假其移交手续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负责。

第七条 对强制休假人员经办的业务,在经办人休假期间,由支行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检查核对。

第四章 强制休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强制员工休假的假期视同员工年休假对待,不另外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九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如因特殊情况年度内未安排休假的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通过强制休假发现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稽核监察部或相关职能部室报告。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报告的,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执行强制休假过程中,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度,

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总部和各支行、分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77农村77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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