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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员工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1 05:22: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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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落实员工休假制度

一、目的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程序内容

1、公休假

· 员工每月有三天公休。当月有效,不可累计。

· 员工休假时,提前两天递交申请,公司根据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 公休系无薪假期。

2、病假

· 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证明。员工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报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 病假系无薪假期。

3、年假

· 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为:15天/年

· 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

· 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综合办公室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 年假系无薪假期。

4、工伤假

·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

·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违规操作受伤者不享有此条。

5、婚假

· 职工工龄满1年以上者,可以申请7天婚假。

· 婚假系无薪假期。

6、产假

·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 员工生育可享受 90天产假。

· 员工产假期间自动停薪留职。

· 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时享有3天陪产假,陪产期间无薪酬。

7、丧假

· 丧假系无薪假期。

·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 :3天。

·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2天。

8、请假批准权限:

三、休假流程

1、员工请假时,应认真填写请假条,领导签字后交由班长保存,月底时班长连同考勤表一并交由车间办公室。

2、员工休假结束后,务必及时消假。以便公司确认人员到岗情况。未及时消假者按旷工论。

3、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此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全勤奖说明

1、当月未休假者,(例:7月份上满28天者)除发放当月工资外,另加全勤奖100元。

2、当月请假超出规定者 ,(例:7月份工作27天,超假1天)除扣除1天工资外另加罚1天工资,依此类推(扣发工资额度取当月日均工资)。

3、职工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包含三次)者,取消全勤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4、工作时间,发现消极怠工者,取消全勤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罚(详见《奖惩制度》)。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2016-09-19 21:47 | #2楼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定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因故请假规定如下: (一) 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后方能准假(逐级审批程序见下表,下同)。紧急事宜(指突发事件、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应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事假当日不享受工资。

员工请长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和本人提交的病假申请,逐级审批后准假。因急病或住院不能到岗请假的,事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住院职工可委托亲属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因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期间,发给病伤假期间工资,发放比例按下表执行,不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以所在岗位的计件工资为基数,满1个月的病伤假扣减标准按岗位计件工资最低标准执行: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以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公司安委会出具的工伤证明,可按工伤假考勤。

2、工伤假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若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员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后,公司可不再支付工伤工资,如公司已先期垫付的,员工应予以偿还。

(四)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员工,另增加晚婚婚假12天。婚假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不顺延。结婚后已生育的,未申请婚假的一律作自动放弃婚假(含晚婚假)处理。

2、婚假凭本人申请和结婚证,由工会女工委主任开具婚假证明,逐级审批后准假。

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地地方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 丧假:

1、员工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给予一天丧假期。丧假期均为连续休假,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丧

假经逐级审批后准假。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不享受综合工资和奖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六)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双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行政管理部(劳资)办理手续。

2、探亲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另注:路费是指乘坐一般的交通工具和正常的线路的费用。

3、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的。

(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 生育假、哺乳假:

1、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必须在产期前15天休假,不足的天数可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产假作病假处理。难产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晚育),另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男方护理假连续10天。在产假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在领取生育保险金的产假工资补贴中扣除。

2、计生假:各种计划生育节育、绝育手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休假,计生假期间按出勤考核。

3、哺乳假: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可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路程较远的,可适当另给往返时间,哺乳期至婴儿一满周岁,期间的的工资按其岗位计件工资的80%核发工资。

(八) 带薪年休假:另文规定。

(九) 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的;

(3)紧急事宜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

(4)假满不续假而不到岗的;

(5)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6)因违法乱纪受公安机关拘留的。

2、旷工扣减当日工资,并按相关制度处罚。

3、各种休假逐级审批程序:

请假1天内,由人事经理批准确认,请假1天以上需领导批准签字

4、各种休假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存部门办公室并由考勤人员报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案,没有书面申请和手续不齐全的,不予确认。

员工休假制度2016-09-19 20:37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暂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累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按工作日计算(探亲假、产假除外)。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本制度与当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处,分公司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另行制订相关制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四条 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可调休。

第五条 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等属法定休假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

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时间补假。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北京市规定为7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休假的,可安排补休)。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条 丧假

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休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八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奖励假30天。女员工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但同时减免

三年独生子女津贴。

(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女 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三) 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 定执行。

(四) 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 可休看护假(北京市为:配偶顺产的,男员工可休5天看护假,配偶难产的,男员工可休7天看护假)。

(五) 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六) 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第十条 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个小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民族假

少数民族员工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民委确定的法定民族假日。 第十二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以及女员工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流产,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 月以内者,入司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 个月时,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在统筹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可休年休假。年休假的基数为5天,在基数的基础上,按照工龄长短增加休假天数,每3年工龄增加1天假期,年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0天。

年休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以及其他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可分次休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休假,按事假 处理;

1、 当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2、 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3、 当年产假累计30天以上者;

4、 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或探望配偶假者;

5、 当年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司-法-部门的追究或因违反公司制 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对有其它违纪处分,休假资格难以界定的,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十五条 特殊奖励假

员工有特殊贡献经公司总经理特批可享受特殊奖励假,假期时间视贡献大小确定,休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请假手续

请假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休假资格、休假天数后,按请假审批程序报批。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请假需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 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室其他成员、公司班子成员请假,由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或分管总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分管总审批;员工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分管总审批。

(二) 员工休假完毕,须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对未销假的 员工按旷工处理。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不服从分配或调动未按时到岗报到者,均视为旷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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