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政策

时间:2022-05-18 13:00:27 土地改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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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改革政策

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国已经站到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12月25日闭幕的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规划了2016年及之后几年的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牢固树立强烈的短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拉长农业这条“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产品(14.50, 0.21, 1.47%)供给数量充足、品种和质量契合消费者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十三五”的发展中,农业绝不能被忽视,尤其是在“六期同至”(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巩固农业农村好形势的关键期、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型期、提升农业竞争力的爬坡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攻坚期、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深化期)的历史时期,必须补好农业作为“四化同步”的短板。放眼全球,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有比较强的农业,这也是未来中国农业要走的道路。不出意外,明年将是中央连续13年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可以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推进,“一号文件”可以着眼于更为实际、更为紧迫、更为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

客观而言,未来的农业发展必须要注重多元发展,结合市场,同时注重农业组织方式的创新,新型合作化的方式是一个重要创新领域。具体到政策着力点上,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需要格外引起关注。

第一,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成为明年农村“土改”的核心内容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今年人大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影响。某种意义上说,城乡一体化发展可能被土地制度改革拖了后腿。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中央应该拿出更大的魄力对土改这块“硬骨头”进行攻坚。

第二,农业现代化更受重视

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仍然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具体表现在农业依然基础薄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等方面。据了解,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和发达国家有相当差距,比如从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来讲,我国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2%,是美国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1%,是世界平均效率的64%,劳动生产效率太低是农民收入偏低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因此,不论“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还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中央农村会议,都强调农业现代化将是“四化”同步发展中的重点。要着眼于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在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是必须培育职业农民群体。中国要想把农业和农村搞好,必须通过改革,吸引资本下乡。同时,需系统化培养职业农民,培养从业者专业化程度,在农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之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含金量”,促进农业改革、农业创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等,把农民从身份转化成职业。只有提升我国农业加工、农产品等相关领域的内在价值,才能从本质上改变现状,提供培育职业农民的环境基础。可以认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建议实行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准入制度。

第三,新型城镇化要与农业现代化实现有效互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驱动力量来自于农业经济产业升级所涉及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现代农业企业及上下游产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等。此外,通过强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而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农民进入城市的门槛……这对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尤为重要。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来看,差距普遍比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要小。全国要实现倍增长的差距为7%左右。从城乡市场经济系统来看,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农民从农村流入城市是必然的选择,而且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在城市可以获得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部分农民进城可以增加留在农村农民的人均资源占有量,有利于解决这部分农民的增收问题。所以,在这种意义上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而城镇化进程在于解决农村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可以预见,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这种关系将更加紧密。在未来一段时期里,农村发展模式调整和农业的经济转型将成为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引擎。

第四,推进农村三产融合深度发展

梳理发现,“三产融合”的概念是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亦强调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近日,财政部、农业部发文,拟选择10个省份进行“三产融合”试点。以中央财政扶持,围绕水稻、小麦等口粮作物以及部分农业特色产业,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据业内人士分析,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路将以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利润为核心,以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为引领,着力推动要素集聚优化,促进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协同发展,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优化生产力结构布局,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助推“三农”提供有力支撑。以笔者之见,国家提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是其中最重要的载体,现代化的农业不单单只有农产品生产功能,同时也具备了休闲服务功能,更是与先进的工业装备制造应用密不可分。

由于当前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程度低、层次浅;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育迟缓;先进技术要素扩散渗透力不强;涉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深化农业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对农业实施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水平;其次,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协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保障农民和经营组织能够公平分享一二三产业融合中的“红利”。第四,加快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框架,制定产业融合的标准化建设体系,开展对涉农企业家和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产业融合能力。最后,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基金,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并对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援助支持。

第五,农村电商发展也将成为2016年中央着重布局的一环

当前,全国农业电子商务正在形成跨区域电商平台与本地电商平台共同发展、东中西部竞相迸发、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双向互动的发展格局。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生鲜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已达到380亿元,超过去年全年总数的1倍。业内人士表示,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将极大改变农村商业模式。一方面让农民购物更加方便快捷,丰富购物选择;另一方面,促进当地农产品销往城市、外地,丰富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更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电商发展对农村产业形态将会带来巨大变化。产业的下沉,旅游的发展,都带来了农村产业用地需求的变化。随着更多的产业链条下沉到农村,如加工、物流、商务和旅游等需要使用土地。在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用于建设只有宅基地、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用地三个用途的情况下,对于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大量农村都存在“人减地增”的形势下,不能在存量利用问题上过于死板,尤其是用于支持本村发展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实现灵活的用途转换,支持农村存量闲置宅基地和村庄用地用于本村的电商发展。下一步,还需要考虑为农村电商配置新增用地问题。现在农村电商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还可以支撑其发展需要。但是随着农村电商的发展,专业化大发展之后会在空间中出现“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在部分专业化村庄出现更多的用地需求,超过存量可供应能力,这时候就要考虑如何新增土地给它们使用。过去多年,地方政府将用地规模都用于城市发展、新城新区建设。现在我国农村在电商推动下出现了就业本地化、就地城镇化的可能,农村终于有了产业自我发展的机会,地方政府应该改变过去大搞开发区的方式,在新增用地上向农村倾斜,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2016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2017-01-09 11:27 | #2楼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农村改革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极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这一新形势要求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进行新一轮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

“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是可以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足以为全体农民群众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土地仍然是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此外,我国农民传统的安土重迁心理,也使得土地权利的任意流转可能引发相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日益凸显,土地权利流转的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实际经营权分开,不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仍然拥有对土地的承包权。这样,农民就能安心进城务工经商而无须担心失去土地。真正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人,则有可能获得土地权利。因此,“三权分置”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成为完整权利,可以促成农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激活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扩大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三权分置”也有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农村土地碎片化经营方式,避免土地撂荒,使绿色集约型现代农业成为可能,从而提升农村生产力。

从法律角度说,土地经营权应被界定为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一权能基础上可以再分离权利,设立新的用益物权。但这并不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而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分离出去,形成经营权。在经营权分离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此消灭。经营权到期后,承包经营权人的权能就自动恢复。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法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规定土地经营权。因此,应在土地承包法中增设一章“土地经营权”,完整确认“三权分置”制度的合法地位。这一章的主要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明确土地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定位为用益物权,使权利人安心进行长期投资,保持土地生产力。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人也可将其用于出资、抵押、租赁和转让。经营权人无需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就扩大了主体范围,可以拥有经营权的人既包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也包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等。为保障农民权益,对经营权主体应设立准入和监管制度,以及严格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

明确经营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为尊重农民对土地权利进行流转的自由,经营权必须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即土地承包权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合同。此外,经营权的获得应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还应明确规定经营权人必须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以避免土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经营权人还应承担维持土地质量的义务。此外,与“三权分置”相关的农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也需进一步改革完善,以使“三权分置”改革真正落实,让农村土地释放更多红利。

官方: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中国国土资源姜大明7日在2016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强化主体责任,加快改革步伐,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

2015年中国在33个试点(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改革制度试点工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是试点的主要内容。针对土地制度改革,官方提出坚守三条底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姜大明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我们要带着强烈的群众感情推动试点工作,让参与试点的农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决不能有被剥夺感。”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业内人士指出,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在内的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是让进城农民买得起房,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的关键。

此外,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进展,姜大明表示,目前中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国土部称,今年要重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2017年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2016农村土地最新政策2017-01-09 14:12 | #3楼

2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将全面深入,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对2016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针对农业改革中最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明年农村“土改”将会呈现三大方向。一是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迎来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将迎来顶层设计。

就在三天前,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 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在多位专家看来,这项具体工作其实是年初确定的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来看改革推进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地方积极性也不高,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去推进。

李国祥表示,由于今年人大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的影响。

除了“三块地”改革试点外,2016年还将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攻坚年”。《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随着二轮承包期即将期满,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准备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经基本形成,这也将是新一年里农村工作的一个大亮点。

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该项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说,在今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后,明年试点范围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2016年农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有望迎来顶层设计。《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将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专家表示,虽然关于这项改革意见的制定进度目前并没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据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可以看出一些改革的大致思路。

根据《方案》显示,在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方面,主要工作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等。

【拓展信息】

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新政策问答

问: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问: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答: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问: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问: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

答: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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